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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遷

平羅縣原縣委書記

杜遷,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於寧夏靈武市,漢族,研究生學歷,住銀川市,原系平羅縣縣委書記(正處級)。

2014年9月26日被執行逮捕。 2014年11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依法罷免其三級人大代表職務。 2015年1月9日提起公訴。 2015年4月2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8年9月28日,吳忠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杜遷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人物履歷


歷任靈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永寧縣委常委、永寧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中共永寧縣委副書記,中共銀川市興慶區委副書記、興慶區科技園黨工委書記(正處級),中共銀川市興慶區委副書記(正處級)等職務。2011年5月任平羅縣人民政府縣長。2012年3月任中共平羅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平羅縣原縣委書記杜遷(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當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雙開處分

2014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平羅縣縣委書記杜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杜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接受禮品、禮金,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由石嘴山市委給予杜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依法罷免其三級人大代表職務;收繳杜遷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原石嘴山市平羅縣縣委書記杜遷(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依法移送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杜遷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並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石大檢刑訴(2015)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遷犯受賄罪,於2015年1月9日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石大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罪犯杜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對罪犯杜遷違法所得的受賄款尚未追繳的85682.87元予以追繳(已繳納);對罪犯杜遷受賄所得的登記在李光忠名下(靈房權證市區字第XX**號)商業房依法予以追繳(已執結)(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2015年5月26日送監獄服刑改造。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吳忠監獄於2018年9月14日以該犯確有悔改表現,向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建議對罪犯杜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報送吳忠中院審理。檢察機關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同意吳忠監獄對該犯減刑的檢察意見書。吳忠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9月21日在吳忠監獄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8年9月28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罪犯杜遷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本院考慮該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結合該犯在服刑期間改造情況、獲得表揚和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該犯系職務罪犯,應從嚴掌握其減刑幅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杜遷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