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
公司犯罪
公司犯罪是指嚴重違反公司法,應當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的公司違法行為。它不是一個罪名,而是所有公司犯罪活動的總稱。一個公司從申請設立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要涉及多方面的社會關係,因此公司犯罪侵犯的不是單一的社會管理和管理秩序,而是多方面的。從財產關係看,既有固有財產所有權,法人所有權,又有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還有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所有權;從管理秩序看,既有工商行政管理秩序,又有金融管理秩序,還有資產評估、驗資、財務活動及其他社會管理秩序。正因為侵犯的客體不同,公司犯罪的表現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弄虛作假的欺詐行為,又有玩忽職守的瀆職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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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與白領犯罪有區別,公司犯罪是以公司名義從事的違法活動,如生產和銷售不安全的產品等,目的是為企業謀取利益。而白領犯罪是背著公司所為,如挪用公款,目的只是使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得益。公司犯罪的主體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公司作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應當對公司行為及其後果承擔責任。當公司行為構成犯罪時,公司就成為犯罪的主體,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公司畢競不同於自然人,公司的一切行為都是通過自己的管理機關即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來實施的。因此,在公司犯罪中,違法行為的實施者也是犯罪的主體,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當然要成為公司犯罪的主體,必須在公司中有一定職位或者特定身份。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能夠成為公司犯罪主體的行為人,主要有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清算組成員、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公司犯罪的處罰實行“兩罰制”。對公司處以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對違法者個人則依刑法規定的刑法種類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