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願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含義: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願的權利和自由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行政官員的權利。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人民代表和被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行政領導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
1.選舉權獲得的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我國公民選舉權享有的普遍性和廣泛性。
2.選民的權利
選民,即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選民對人民代表的候選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有權對所選代表依法實行監督;選民還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3.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及選舉程序
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有兩種:區、縣級和鄉鎮的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是間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5年。
實行直接選舉的程序:劃分選區;選民登記;提出和確定候選人;投票與宣布選舉結果。
4.正確認識和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參與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所以要珍惜這一項政治權利。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高,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的人作為人民代表。這樣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並代表人民參政議政。
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對於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通過語言或文字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言論自由的程度,從一個側面反映該國民主程度。當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同樣以不危害國家、社會安寧、不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尊嚴為原則。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會群體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書籍、報刊、廣播、電視等出版物系統,表達思想、意見、願望、要求的權利。它與言論自由的區別在於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來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言論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言論出版自由必須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正確行使。
結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而組織或者參加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發展和補充。所謂結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組織或參加某種社會團體。
集會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一定場所,研究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並發表意見或舉行某種活動的自由。集會和結社都是多數人聚集在一起討論問題,表達意願的活動,但兩者是有區別的。集會是臨時性的聚集,結社是長期性的結合,並且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遊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持標語、旗幟等標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示某種慶祝、紀念或抗議、聲討等強烈的共同意願的自由。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某種抗議、義憤的情緒,並表示自己的力量和決心的自由。
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都寫入我國憲法,這說明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有法律的保證。同時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約,自由和法律是統一的,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證,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約。也就是說,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許的事情,超越法律許可的範圍,就是違法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
對象:人民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內容:批評與建議、申訴與控告、檢舉
批評和建議,即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提出批評,對其改進工作提出建議,對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在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申訴,即公民對國家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停職或開除公職等)對法院的訴訟判決不服,或者受到壓抑、歧視等不公正的待遇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或訴訟,請求免除、減輕處理或予以平反,給予公正待遇。
控告,即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揭發,舉報,要求依法處理。
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意義:正確對待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原則;與侵權和腐敗作鬥爭的法律武器
包括:任何公民平等享有法定的權利與履行義務;任何公民合法權利都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違法犯罪都受法律制裁。
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在我國是互相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互相依存的,相輔相成的。
①權利和義務不可分,有兩層意思:一是沒有脫離義務而單獨存在的權利,也沒有可以摒棄權利而單獨承擔的義務。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為。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係是同時產生而又相對應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既平等地享有權利,又平等地履行義務。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或只履行義務不享有權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不存在的。二是權利的實現要求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要滿足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公民享受權利需要條件,這個條件的實現要靠履行義務來創造,如果沒有履行義務,那麼權利就失去了它存在和實現的基礎。
②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權利,使公民真正認識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就可以激發主人翁責任感,從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使公民更自覺地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公民自覺地履行義務,必然促進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種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對立起來。
要求:珍惜公民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原因:在我國,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在根本上一致。
要求:
①在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上行使公民權利(法律是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工具;違法不僅損害國家利益,也失去了自己的權利);
②積極履行公民義務以維護國家利益(某些具體利益有矛盾,要服從國家利益)。
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原因:現代化建設的基本保證;實現政治和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
要求:捍衛主權、領土完整、政權及其統一、堅持民族平等團結
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維護國家安全
①包括: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機密、社會秩序;
②要求:嚴守國家秘密、配合安全工作、發現及時報告
維護國家榮譽
①包括:尊嚴、榮譽、名譽;
②要求:民族自豪感、自尊性、自信心
維護國家利益
①包括:安全、政治、經濟等;
②要求:穩定局面、進行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