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
依法對公民選舉資格的確認程序
選民登記,是指選舉機構代表國家依法對享有選舉權的公民予以法律認可,使其成為有權參加選舉活動的選民的一項選舉程序。選民登記的對象必須具備法定選舉資格。世界各國選民登記的方法很多。目前世界各國選民登記的制度有兩種:一是選民臨時登記制度,在選舉的時候進行登記;二是繼續名冊制度,根據過去的名冊調整修正而成。根據中國選舉法的規定,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可以登記為選民。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依法作出處理,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仍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的決定。
選民登記 是一項依法對公民選舉資格的確認程序。只有直接選舉才有選民登記,間接選舉沒有這個問題。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按我國現行選舉法規定,每個選民一般只 登記一次,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的規定
選民登記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以及取得選民資格證明的合同工、臨時工、家屬工、亦工亦農人員、在校學生,均向所在單位登記。
(三)行政關係仍在原工作單位的退休、離休人員由所在單位進行登記;行政關係不在原單位的,在常住戶口所地登記。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參加選舉,居住地應在取得戶口所在地證明后准予登記。
(四)戶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人員,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
(五)臨時外出人員,在某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登記。如出差、探親訪友、外出勞動、工作和外出就醫的,均應在戶口所在地地登記。
(六)外地流入本選區的無戶口人員,取得原戶口所在地選民資格證明的,可以在所在選區進行登記,如外婚人,持有戶口遷移證待入戶,上級機關派出單位的人員等。
(七)在選舉期間,對由於工作調動、搬遷、複員、退伍、結婚等原因新來本地的人員,如在別處已參加過本屆選舉,則不再進行登記,對沒參加過本屆選舉的,及能確認具有選民資格的應予登記。其中,屬於在職幹部或工人的,在
其居住地或者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八)對於沒有工作的幹部或職工的家屬,如屬長期隨同幹部或職工一起居住的,應在幹部或職工工作單位進行登記。
(九)對旅居國外的我國公民,依照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在國內的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其他我國公民一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參加選舉活動。他們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國前後在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十)長期外流無法取得聯繫的人員,不予登記。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不予登記。對於下列人員准予行使選舉權,應予選民登記:
1、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2、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使用行使選舉權利的;
3、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