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職銜
外交官所擔任的職務
外交職銜是指外交官所擔任的職務,外交職銜的級別高低不等,從高到低分別是:大使(Ambassador)、公使(Minister)、公使銜參贊(Minister-Counselor )、參贊(Counselor )、一等秘書(First Secretary )、二等秘書(Second Secretary)、三等秘書(Third Secretary)、隨員(Attendant)。
(Ambassador)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同駐在國政府保持政治聯繫,促進兩國正常關係的發展,研究駐在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保護本國國家權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國和進行外交活動的權利,享有外交特權,同時,也有尊重駐在國法律、秩序、風俗習慣和承擔不干涉該國內政的義務。駐一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一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19世紀末以前,只有大國間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大小國家不平等的地位,現在絕大多數國家均可互派大使。
(Minister)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Minister-Counselor)
有些國家在大使館內的外交人員中授予公使銜,他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其任命無需事先徵得駐在國得同意。公使銜參贊的職位僅次於大使,高於一般參贊。
(Counselor)
參贊一詞來自於儒家經典《中庸》中之概念“參贊化育”,指人於天地自然間的參與和調節作用,現在多指駐外大使館中顧問、參事之類之職銜,參贊”於日常生活中也常被使用,意為“參考、顧問”。參贊是使館中職位低於大使和公使的外交官。參贊分為公使銜參贊、政務參贊、商務參贊、經濟參贊、文化參贊、教育參贊等。各國在其使館中設置哪些參贊,根據其情況與需要而定。有的國家設有一等參贊、二等參贊等,一般使館通常均設有商務參贊、文化參贊。參贊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通常由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為主持館務。有些使館除政務參贊外,還設有商務參贊、經濟參贊、農業參贊、科技參贊、教育參贊、文化參贊,分別由派遣國有關部門派出,協助使館館長分管有關業務,商務參贊和文化參贊由派遣國相應的主管部門派出。參贊均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駐外大使或公使的助理。掌理機要文書與調查報告等。我國清朝光緒元年(1875)定出使制,派遣出使大臣。次年,定製於駐外使館設參贊。清制,參贊從四品或正五品,民國為薦任官。
(First Secretary )
一般來講,一等秘書是重要的業務級官員。在大中型使館中,一等秘書往往負責重要的業務方面的事務,或者擔任某個處室的負責人,對外辦理一些政治性或事務性的交涉。小型使館中一等秘書有時具有第二把手的身份。
(Second Secretary)
二等秘書則是在工作中顯然要承擔比三等秘書更重要的任務,對外交涉辦理各種案件的次數和機會也要多一些。
(Third Secretary)
三等秘書更多地是從事事務性工作的官員,從事某個處室內的具體業務,單獨對外交涉的機會就很少了,是年輕外交官晉陞和學習中的一個重要台階。
(Attendant)
隨員在外交等級中屬於最低一級,其任務是受館長之命進行工作。有些國家的使館中還有低於隨員的外交官,稱“檔案秘書”。他們都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