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1〕8號),設立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寧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寧波政府的組成部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主管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物價工作和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對外繼續保留寧波市物價局牌子。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
2.增加發展海洋經濟的職責。
3.增加寧波舟山經濟合作協調的職責。
4.增加牽頭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職責。
5.增加牽頭對口支援新疆工作的職責。
6.增加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職責。
7.增加統籌推進“六個加快”工作的職責。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服務業和經貿流通管理相關職責划給市服務業綜合發展辦公室。
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能源管理相關職責。
(一)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規劃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發展規劃體系;負責規劃、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審核、評估調整等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和審核、審批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綜合協調城市化推進工作。
(二)負責全市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和政策,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推進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統籌發展;組織編製國土整治、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並綜合協調實施中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年度計劃;負責寧波舟山經濟合作協調工作。
(三)研究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負責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提出全市運用財政、金融、投資和價格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市企業債券發行計劃的申報和監督;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及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提出年度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和重點;負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開放體制改革和建設;組織綜合性改革試點;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衛星城市、中心鎮的改革和發展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制定投資和建設領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報批和綜合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項目儲備庫,研究提出綜合平衡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安排使用意見;加強和改進對各類民間投資的宏觀調控,牽頭擬訂空間布局規劃、資源合理利用方案和行業准入標準等;負責工程造價、諮詢、評估業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招投標政策及規章制度,並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市海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海洋經濟重大活動;組織協調涉海有關規劃項目,推動陸海聯動和區域合作;組織編製全市產業集聚區發展總體規劃,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
(七)綜合管理全市重點工程和實事工程;負責重點項目前期工作以及實施中的協調、服務、監督;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負責重點工程和實事工程考核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管理工作;負責安排和上報外資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組織提出全市重大對外招商項目並參與對外招商洽談;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外商併購境內企業項目。
(九)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及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歸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市應對氣候變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參與編製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十)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參與擬訂有關改革政策;負責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人口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等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推進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主要農產品的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全市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產業發展戰略,擬訂綜合性政策並負責協調重大問題;負責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編製、計劃制定、專項實施和目標考核;組織編製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確定全市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各類開發區(園區)發展規劃和綜合平衡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全市綜合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礎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安排交通、能源、工業、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規劃全市沿海水域岸線,協調岸線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石油(成品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油氣管道的規劃和管理,參與監督管理石油儲備;綜合協調全市供熱基礎設施的規劃和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廣應用。
(十四)研究提出居民消費價格調控目標建議;組織實施市場價格監測分析預警制度;負責市場價格成本調查和定價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制定和調整屬於地方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負責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負責價格公共服務、價格認證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驗審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並研究擬訂相關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方案編製、物資籌措、儲備保障基地建設等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對口支援新疆庫車縣的工作銜接;牽頭編製對口支援總體規劃並指導編製專項規劃;綜合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對口支援工作;研究起草年度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計劃草案;檢查考核計劃實施進度與工作情況。
(十七)統籌推進“六個加快”工作;擬定相關政策措施,協調推進重點項目和任務,對各地各部門工作進展進行督查考核。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委機關規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和考評工作;負責文秘、政務公開、督查、信息、檔案、保密、信訪、宣傳、保衛、電子政務,以及議(提)案辦理、會議組織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督工作;承擔委機關資產、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市服務業綜合發展辦公室的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宣傳教育、隊伍建設、調配任免、培訓培養、考核獎懲、工資福利、人事檔案和退休審批等工作;負責和指導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專業技術幹部隊伍建設、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指導有關部門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有關部門出國(境)政審和全市系統績效考評工作。
(三)法規處
研究起草經濟和社會發展、投資項目和招投標管理、體制改革和價格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負責本部門法制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系統內法制工作;負責處理違反行政法規案件,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清理和彙編工作。
(四)規劃和區域發展處
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生產力布局和城市化發展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立項審核銜接平衡、評估調整等綜合管理工作;銜接平衡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等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負責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的銜接;負責全市區域統籌發展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年度調查研究的課題計劃、資金安排、完成情況督查、經費使用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化發展戰略和政策的研究,提出重大功能區塊開發建議;承擔市推進城市化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協調平衡各專項計劃;負責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監測預測,分析研究國內外、市內外經濟形勢,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平衡進出口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六)體制改革處
研究深化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擬訂中長期改革規劃和年度改革實施意見,並指導實施和檢查考核;研究統籌城鄉發展中的重大體制機制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組織、協調、指導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發展衛星城市試點和中心鎮培育工作;負責農村政策性住房保險工作的綜合管理;統籌推進“六個加快”,協調重點項目和任務的實施、監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市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綜合配套改革試點領導小組、市中心鎮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市發展衛星城市領導小組等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市重大項目前期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投資總規模、投資導向以及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負責投資運行情況的分析和監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和評審;擬訂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匯總編製市財政性建設資金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建設用地計劃;提出黨政機關辦公樓、政府信息系統等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並負責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造價、諮詢、評估業的管理;負責全市對口支援新疆庫車縣工作;綜合管理全市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組織編製全市重大前期項目的規劃、計劃並建立項目儲備庫;匯總分析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項目外部配套條件的平衡、協調、落實工作。
(八)行政審批處
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審批標準和規則;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許可、審批、服務工作;負責投資項目聯合辦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
(九)對外開放處(財政金融處)
負責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的研究;擬訂全市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優化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國外貸款、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和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審查意見,並負責報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負責全市糧食、棉花等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劃管理;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和財政、金融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企業首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初審意見;提出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核意見,並負責項目的申報、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和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海洋經濟處
擬訂全市海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海洋經濟考評體系並指導實施;擬訂海洋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綜合協調涉海有關項目的規劃並參與有關論證及招商等工作;組織海洋經濟重大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海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建議;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組織編製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做好政策調研起草和檢查考評工作;承擔市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領導小組、市海洋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和象山港區域統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參與編製生態建設重大項目年度投資、環境保護計劃;負責水資源的綜合管理和平衡;負責擬訂垃圾、污水處理行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中長期規劃,並提出有關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參與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承擔市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農村經濟發展處
研究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形勢;組織編製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等;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氣象、農機等專項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研究擬訂有關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年度計劃;提出農業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的監測和分析;負責全市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
(十三)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處 (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工業、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戰略,組織編製重大生產力布局、重大產業、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和政策;綜合協調信息化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政府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劃;組織重大高技術產業化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各類專項的實施;提出工業和高技術產業投資項目、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的核准審查意見,並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工業項目主要要素指標分配計劃,規劃和推進重大項目布局和前期工作。
(十四)交通運輸處
研究提出全市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政策;負責編製全市綜合交通發展規劃和鐵路、民航、岸線利用、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全市港口、公路、水路、城市以及交通戰備等專項規劃;負責全市交通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和交通建設資金年度計劃的編製和下達;提出全市交通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平衡全市交通發展中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沿海水域岸線使用;組織協調交通對外合作工作。
(十五)社會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市社會事業發展以及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就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民政、社會保障和社區建設等方面的政策及重大問題;參與擬訂全市勞動保障、收入分配、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體制改革和配套政策;提出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綜合平衡用於社會事業的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年度計劃;負責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及相關領域發展基本狀況評估和考核工作;負責擬訂市實事工程及有關實施計劃、監督檢查、考評等工作;承擔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重點工程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工期和質量,負責實施中的檢查、督促、協調、服務等工作;組織編製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負責審批項目開工報告;負責市重點工程項目實施工程中的獎勵辦法、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負責重點工程項目的信息匯總、跟蹤分析,以及宣傳報道、立功競賽活動和考評總結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重點工程建設各項制度的落實;承擔市重點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市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重大項目稽察工作的政策;組織開展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督促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執行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建設規模、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概算控制、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工程監理制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國家和省、市安排的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負責監督對稽察單位整改落實;負責重點工程和政府投資項目后評估(評審)工作。
(十八)價格管理處
研究提出年度居民消費價格調控目標建議,編製政府年度調價計劃;貫徹落實市場價格監測分析預警報告制度,並及時公布有關信息;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成本調查和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組織實施相關的價格決策聽證制度;負責制定和調整屬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資源性產品、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性住房等價格,依法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組織開展價格、收費檢查和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工作,依法實施對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組織開展價格公共服務、價格認證等工作;指導全市價格協會工作。
(十九)收費管理處
貫徹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價格管理;提出管理許可權內的經營服務價格,以及隨價格收取費用標準的擬訂和調整意見;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定期驗審制度;組織實施相關的服務價格決策聽證制度;組織對執收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參與有關收費、服務價格的成本、費用調查;貫徹有關價格干預措施,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指導有關價格自律工作;參與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協調全市收費爭議。
(二十)寧波舟山合作處
負責寧波舟山經濟合作協調工作,對口聯絡和銜接寧波舟山兩市經濟合作和基礎設施項目合作的重大問題;會商舟山辦公室提出合作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年度計劃及考核辦法;起草和會商兩市政府層面合作的會談紀要或協議;組織協調和督查推進兩市合作項目以及考核工作;承擔寧波舟山經濟合作協調小組寧波方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寧波市能源局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編製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能源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協調和能源體制改革的推進;組織編製電力、天然氣、成品油、煤炭、熱電聯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和監測分析,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擬訂能源運行調節、應急保障和能源節約政策;組織擬訂全市能源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監督,參與石油儲備的監督管理;負責煤炭市場規劃、建設和市場監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組織編製、實施並統籌協調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發展規劃,依法開展監察、執法工作;提出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氣、存儲設施、輸氣管網等建設項目的審核意見,並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承擔政府能源對外合作和管理工作;綜合指導全市能源行業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胡 奎 黨工委書記、主任。
湯思敏 黨工委副書記、副主任。
謝月娣 黨組成員
張世方 黨工委委員、副主任(正局長級)。
詹榮勝 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兼),市發展規劃研究院黨組書記、院長。
潘奇峰 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巡視員,市政府諮詢委員會秘書長。
董維克 黨工委委員、副主任。
王光旭 黨工委委員、總經濟師。
樓劍剛 黨工委委員、副主任。
王文虎 黨工委委員、紀檢組組長。
任建成 黨工委委員、副主任。
車宏斌 黨工委委員、副主任。
周谷雲 黨工委委員,寧波舟山經濟合作協調小組寧波辦公室主任(副局長級)。
梁 峰 黨工委委員,市臨港重大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副局長級)。
張永偉 黨工委委員,市援疆指揮部副指揮長。
謝國華 寧波市對口支援新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副局長級)。
孫秀蘭 巡視員。
陳飛龍 副巡視員,市發展規劃研究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葉正富 副巡視員。
張 屺 副巡視員。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編製1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含黨工委副書記),總經濟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4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15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政府令第124號),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實際,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一)信息分類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包括法定公開目錄和補充公開目錄兩大部分,分二級類別設置。法定公開目錄包括機構概況、法規公文、政府決策等7個一級類別15個二級類別,補充公開目錄包括工作信息、社會監督、辦事指南3個一級類別8個二級類別。
目錄詳細分類見附件1。
(二)編排體系
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索引號 | 信息名稱 | 生成日期 | 公開方式 | 公開時限 | 公開範圍 | 責任處室 | 責任單位 |
1、信息內容
簡要描述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內容。
2、公開方式
公開類別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它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免予公開三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於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3、發布機構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的發布機構為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獲取方式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以主動公開為主,依申請公開為輔。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目錄詳細分類》(見附件1)。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查詢,也可以到寧波市檔案館、寧波市圖書館、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寧波市江東區和濟街118號發展大廈A樓2611室設立的查閱場所進行查閱。
此外,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還可以採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公共媒體作為輔助形式來公開政府信息。
3、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1、受理機構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為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辦公地址:寧波市江東區和濟街118號發展大廈A樓;
郵政編號:315000;
辦公時間:寧波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的工作時間。
2、申請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申請獲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根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的原則處理。
3、提出申請
申請人填寫《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申請表可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下載電子版后列印。具體申請方式有三種:
①當場申請。申請人在受理機構處,當場填表提出申請。
②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③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際網路站上直接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填寫后提交即可。
申請人以方式②或③提出申請時,受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公民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受他人委託代辦時,代辦人需一併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3)低收入者證明(申請減免費用者提供)。
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申請表》。
(2)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
(4)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5)經辦人身份證。
5、申請辦理及期限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充。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收費情況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照國家規定收取信息檢索、傳遞與複製等成本費。
7、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室或者向上級行政機關投訴。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
1、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目錄詳細分類.doc
2、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