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建明

中石化蘇州石油公司幹部

孫建明,中石化江蘇蘇州石油分公司原原財務核算部主任。

2015年5月13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孫建明職務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財產十八萬元。

人物事件


孫建明自2005年以來,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23萬餘元、收受他人賄賂35萬餘元、挪用公款1.8億餘元。
現年55歲的孫建明,在擔任中石化江蘇蘇州石油公司財務核算部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於2007年11月29日,以虛假的勞保用品發票入賬,將公司下屬的崑山張浦加油站上交款6492元佔為己有。當日,孫建明還以編造虛假採購支出的手段,將該加油站10萬元轉入蘇州拓普房地產評估公司賬上,該公司在扣除稅金后,將9.13萬元轉到由孫建明控制的華夏銀行賬戶,該款被其個人使用。同年底,孫建明利用負責發放公司年終獎的職務便利,從中非法佔有12.9萬元,並以虛假的發放明細做平發放賬目。
2005年上半年,孫建明利用負責公司與殼牌石油公司合資經營的加油站規範土地權證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將權證規範辦理業務交給三家相關諮詢公司操作,並收受該三家公司老闆給的好處費20萬元。2010年上半年,孫建明利用負責常熟楊家橋油罐拆除工程招拍賣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蘇州蘇創房屋拆遷公司低價中標,並收受該公司老闆給予的好處費15.8萬元。
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間,孫建明利用監管張家港市石油公司張家港保稅區聯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賬外賬戶資金的職務便利,先後19次挪用公款共1.835億元,給其他單位使用,供這些單位進行營利活動;在這個過程中,孫建明還挪用公款33.2萬元供自己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
2014年4月,中石化江蘇石油分公司紀委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對孫建明展開調查,孫建明交代了部分涉經濟犯罪問題。同年8月8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孫建明涉嫌貪污及受賄犯罪,對其立案偵查,終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宣判


法院認為,孫建明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23.5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5.8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1.835億元從事營利活動;挪用公款33.2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綜上,法院依法以孫建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財產八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財產十八萬元。孫建明退賠的貪污贓款23.55萬元發還被害單位;退出的受賄贓款23.8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