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稅
對彩票製造者徵收的稅
在日本,彩票稅是對具有一定數量以上的彩票製造者徵收的一種稅,是以彩票的發行量為單位,同時區分彩票印製紙質。
由於我國政府壟斷彩票發行,因此彩票稅應當對體育彩票的購買行為徵收。但是在開徵之前,應當先明確體育彩票的法律地位,明確發行主體的地位、性質,發行資金的使用收益等等,否則在目前現有彩票制度內,對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採取不同的稅收待遇,無合法依據。而對於彩票稅的稅率和徵收方式等都有待學者繼續研究。
中國的彩票稅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我國彩票稅收分以下幾種情況;
1.營業稅
根據現行營業稅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人不征營業稅,對代銷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人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所得稅
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人考慮政策的連續性,“八五”期間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 0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人超過10 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金額徵稅。本規定從1994年6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已征個人所得稅的,可不退稅;未征個人所得稅的,不補稅。
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根據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設施投資適用零稅率。
各國的稅法不同,對彩票的管理體制不同,因而對彩票納稅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50多個國家的情況看,多數國家對彩票凈收益不納稅,由彩票主辦單位或通過財政直接用於本國急需興辦的公益事業;少數國家對彩票凈收益納稅,並採取低稅率,其餘凈收益仍由彩票主辦者直接掌握使用。對於購買彩票中獎者所得獎金,為了保持獎金的吸引力。多數國家不納獎金個人所得稅,根據現有資料,只有美國部分州和前南斯拉夫收取個人獎金所得稅。
一、對彩票凈收益不納稅的國家
日本發行彩票的總收益分為五個部分:
1.支付給彩票中獎者的獎金,約佔45.7%;
2.各發行彩票的地方自治體獲得的純收人用於各項公共事業的建設等,約佔41.2%;
3.通過日本彩票協會贊助某些公共事業活動,這部分約佔總收益的3.0%;
4.支付給賣彩票人的報酬及支付中獎金的手續費等,這部分約佔7.1%;
5.彩票的印製費、宣傳費、抽獎會費等,約佔3.0%。
法國於1933年5月31日正式成立國立彩票公司,並由經濟法正式立法批准。開始成立彩票公司的宗旨是贏利資助退伍軍人和農業受災人員。國家彩票董事會由直屬於財政部的國家彩票總秘書處管理。據1993年的資料,該公司每年經營額均達300多億法郎,凈收益80多億法郎(約佔經營額的37.5%),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用於公益福利事業。
芬蘭 芬蘭經營彩票的凈收益全部上交國家,由教育文化等部門支配。1991年,芬蘭彩票公司凈收益達12.64億馬克,受益最多的是藝術,獲其中的40.4%;體育獲36%;科學獲12%;青年工作獲11.6%。
瑞士 瑞士對彩票凈收益以及中獎者所得獎金均不納稅。例如《法語區彩票第八次公約》中明確規定:本公約的各簽字州根據本州自願同意在各自境內經營名為“瑞士法語區彩票”的彩票;而其純收益擬用於各簽約州的公益與慈善事業。
二、對彩票凈收益納稅的國家
德國,德國彩票發行的主權在各州和聯邦直轄市,全國十六個州、市有相應的十六個經濟和組織相互獨立的彩票公司······
彩票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50% 返回給中獎者;
16.6% 國家稅收(上繳給州政府);
17.11% 撥給文化、社會福利、體育和文物保護事業;
7% 彩票接收站工作人員的酬金;
9.3% 州、區彩票總公司組織、管理工作費用,工資、印製費開支等。
保加利亞保加利亞設獨立的彩票局,其彩票銷售總額的50%作為獎金返還中獎者;其餘50%的收入分配是:10%是發行管理費;35%作為公益資金,直接分配使用;5%交國家稅。
三、對彩票中獎者納獎金個人所得稅的國家
美國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彩票以州為單位發行,各州做法不盡相同,據統計約有半數州納獎金個人所得稅,另一半州免稅。
亞利桑納州和克羅拉多州:中獎者個人凡一次獲得獎金5000美元以上,繳納個人獎金所得稅24%,其中州稅4%;國稅20%。
明尼蘇達州:中獎者個人凡一次獲得獎金5000美元以上,繳納個人獎金所得稅28%,其中州稅8%;國稅20%。
前南斯拉夫 國家向彩票中獎者個人徵收5級超額累進稅。除獎金額在5萬第納爾以下不徵收獎金稅外,其他徵收獎金稅的比例是:5~20萬第納爾,收取15%;20。100萬第納爾,收取17%;100~500萬第納爾,收取19%;500~1000萬第納爾,收取21%;100萬第納爾以上,收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