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股利政策

保持企業目標資本結構的政策

剩餘股利政策是企業在有良好的投資機會時,根據目標資本結構測算出必須的權益資本與既有權益資本的差額,首先將稅後利潤滿足權益資本需要,而後將剩餘部分作為股利發放的政策。剩餘股利政策有利於企業目標資本結構的保持。

定義


剩餘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凈收益首先應滿足公司的資金需求,如果還有剩餘,則派發股利;如果沒有剩餘,則不派發股利。

理論依據


剩餘股利政策的理論依據是MM理論股利無關論。該理論是由美國財務專家米勒(Miller)和莫迪格萊尼(Modigliani)於1961年在他們的著名論文《股利政策,增長和股票價值》中首先提出的,因此被稱為MM理論。該理論認為,在完全資本市場中,股份公司的股利政策與公司普通股每股市價無關,公司派發股利的高低不會對股東的財富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公司決策者不必考慮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公司的股利政策將隨公司投資、融資方案的制定而確定。因此,在完全資本市場的條件下,股利完全取決於投資項目需用盈餘后的剩餘,投資者對於盈利的留存或發放股利毫無偏好。

採用理由


1、保持理想的資本結構,使綜合資本成本最低;
2、滿足企業增長需要;
3、規避負債籌資風險。

基本步驟


剩餘股利政策的決策步驟如下:
(一)根據公司的投資計劃確定公司的最佳資本預算;
(二)根據公司的目標資本結構及最佳資本預算預計公司資金需求中所需要的權益資本數額;
(三)儘可能用留存收益來滿足資金需求中所需增加的股東權益數額;
(四)留存收益在滿足公司股東權益增加需求后,如果有剩餘再用來發放股利。

優缺點及適用性


優點

留存收益優先保證再投資的需要,從而有助於降低再投資的資金成本,保持最佳的資本結構,實現企業價值的長期最大化。

缺點

如果完全遵照執行剩餘股利政策,股利發放額就會每年隨投資機會和盈利水平的波動而波動。即使在盈利水平不變的情況下,股利也將與投資機會的多寡呈反方向變動:投資機會越多,股利越少;反之,投資機會越少,股利發放越多。而在投資機會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則股利發放額將因公司每年盈利的波動而同方向波動。剩餘股利政策不利於投資者安排收入與支出,也不利於公司樹立良好的形象。

適用性

剩餘股利政策一般適用於公司初創階段。

案例


航通股份公司2001年的稅後淨利潤為8000萬元,由於公司尚處於初創期,產品市場前景看好,產業優勢明顯。確定的目標資本結構為:負債資本為70%,股東權益資本為30%。如果2002年該公司有較好的投資項目,需要投資6000萬元,該公司採用剩餘股利政策,則該公司應當如何融資和分配股利。
首先,確定按目標資本結構需要籌集的股東權益資本為:
6000×30%=1800(萬元)
其次,確定應分配的股利總額為:
8000-1800=6200(萬元)
因此,航通股份公司還應當籌集負債資金:
6000-1800=4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