澠池縣公安局

澠池縣公安局

澠池縣公安局是澠池縣人民政府下設機構。

管轄區域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省、市、縣關於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公安工作的有關規定、計劃,領導、部署、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二)研究並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全縣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縣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及上級批轉的重大案件及專項工作。
(四)負責全縣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依法開展管理國籍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出入境、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在我縣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七)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九)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查工作。
(十一)研究掌握全縣毒品犯罪動態,組織指導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警衛對象及重要領導和外賓在我縣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實施公安機關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五)統一領導全縣公安消防部隊的建設,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
(十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擬定全縣公安隊伍管理監督工作規章,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全縣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七)指導澠池縣森林公安局的業務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1 1 個內設機構。
(一)警令部。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和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接受公安報警求助和舉報投訴;綜合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業務工作;負責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察督辦工作;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統計、機要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保密、信息工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史志等工作;負責縣公安局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工作;承辦市公安局的警務交流合作等警務管理工作,機構規格為副科級。下設指揮中心、調研室、機要保密股3個正股級機構。
(二)政治處。主管全縣公安政治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人事、機構編製管理工作;協助縣組織人事部門管理考核配備公安局領導幹部;研究提出全縣公安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民警的教育、訓練工作;負責警銜日常管理及縣局機關、直屬行政機構的黨務工作以及全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工、青、婦及計劃生育工作等,機構規格為副科級。下設辦公室、組織教育股、人事幹部股、離退休幹部工作股4個正股級機構。
(三)警務保障室。擬定全縣公安裝備、服裝配備標準,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預決算和國有資產;申報、分配管理公安業務經費及其他專項撥款;擔負重大警務活動的應急保障工作;負責機關綠化、美化、車輛管理、衛生環境管理等事務。
(四)出入境管理股。承擔本縣居民因私出入境和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在澠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對人員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工作;管理加入或退出中國國籍的有關工作。
(五)科技通信股。規劃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通信網建設,保障公安通信暢通;負責反恐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公安內部信息系統建設及其聯網工作;研究擬定全縣公安科技強警規劃;組織公安科技立項、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指導全縣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對公安安全行業實施技術監督;負責公安科技情報的收集、研究工作。
(六)宣傳股。負責全縣公安宣傳和文化建設工作;組織策劃並實施重大公安宣傳活動;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有關新聞宣傳媒體的協調聯絡工作。
(七)警務督察大隊。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協調公安機關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八)法制大隊。綜合研究全局執法問題,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彙編有關公安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承擔刑事案件的統一出口入口管理和移送起訴前的審查工作,對接檢、法案管中心,負責刑事案卷的移交和接收工作;承擔對所有案件的執法監督,對信訪案件進行評查、執法過錯案件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辦理聽證、行政複議、刑事複議、國家賠償案件,代為行政訴訟;承擔執法規範化建設考核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執法民警培訓和執法資格認證工作;參與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負責全局辦案場所及局辦案中心的管理工作。
(九)監察室(與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的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監督檢查公安民警執行黨紀、政績情況並進行經常性的黨風、黨紀、警紀教育;負責查處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案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全縣公安系統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十)控告申訴中心。研究掌握全縣公安信訪工作動向,督促、檢查、指導全縣公安信訪工作;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辦理信訪事項。
(十一)情報信息中心。開展不穩定因素預警工作和治安形勢分析研判,服務維穩工作及領導決策;開展情報平台值守,依託情報平台開展人員、車輛軌跡查控工作;利用視頻監控、智能卡口、人員車輛軌跡核查、臨時布控等多種信息化手段,全面服務追逃工作及案件偵破;協助通訊部門全面整合各類視頻監控,整合各類社會信息資源,服務公安打防實戰;充分利用情報平台功能,服務轄區實有人口及場所管理工作;組織全局開展信息化培訓及考核等工作等。

直屬行政機構


(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掌握全縣影響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擬定工作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事件的處置工作;依法打擊非法組織、境外反動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掌握全縣邪教組織、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動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開展對邪教組織和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的防範、處置及秘密力量建設工作;組織、指揮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反邪教宣傳警示教育工作,指導全縣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社會化、職業化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和專項工作,機構規格為副科級。下設指揮室、情報信息中隊、機動偵查中隊、反邪教工作中隊4個正股級機構。
(二)刑事偵查大隊。研究掌握全縣刑事犯罪情況,提出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全縣刑事偵查工作和刑事偵查基礎業務建設及刑事技術建設,指揮並直接參與處置暴力恐怖案件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組織疑難案件會診、預審和移訴工作;組織協調跨縣(市、區)聯合偵查的重大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機構規格為副科級。下設指揮室、有組織犯罪偵查中隊、命案和重案偵查中隊、侵財犯罪偵查中隊、外協和基礎建設中隊、情報信息中隊、刑事技術中隊、預審中隊8個正股級機構。
(三)交通警察大隊。指導和參與全縣城鄉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宣傳、交通秩序維護、交通事故處理及安全監測、駕駛員考核管理及證牌發放工作;參與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設施規劃;負責全縣交警系統的經費、財務管理和裝備器材的計劃、分配工作。機構規格為副科級,下設車輛管理所、機動車駕駛員管理中隊(考練中心)、事故處理中隊、逃逸案件偵破中隊、法制室、源頭化管理辦公室、第一、二、三、四、五、六執勤中隊 1 2 個正股級機構。
(四)特巡警大隊。負責全縣巡邏工作的指導、監督、監察;承擔城市治安巡邏任務,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事故及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和群體性鬧事事件;承擔對嚴重暴力犯罪分子的設卡、堵截、追捕工作;受理和處置公民的報警求助,機構規格為副科級。下設指揮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執勤中隊7個正股級機構。
(五)合成作戰中心。開展視頻偵查工作,追蹤線索、固定證據;重特大案事件搜集、分析研判和指揮決策;系列性案件的線索排查和串並分析;重要案件嫌疑人、網上在逃人員及關係人軌跡的碰撞比對和分析研判;網路輿情搜索、維穩情報信息通報共享和研判會商。
(六)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服務中心。全縣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事故責任認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協調保險公司快速理賠
(七)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掌握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辦理重大特大經濟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八)治安管理大隊。掌握和研究全縣社會治安動向,擬定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規定;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和特種行業;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組織、協調、指導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全縣警衛工作,組織實施對有關警衛對象、重要領導以及外國來賓來澠池縣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大型集會、重大節慶等安全警衛工作,治安管理大隊正職高配為副科級。
(九)禁毒大隊。掌握全縣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工作;承擔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縣公安機關開展吸毒人員管理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反恐怖工作大隊(縣反恐怖情報中心)。綜合分析研究全縣反恐怖鬥爭情況,掌握恐怖活動的特點、動向;協調有關部門擬定反恐怖工作預案,推動反恐鬥爭群眾性基礎防範工作和宣傳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對恐怖組織、案件的偵查、調查和依法打擊工作;承擔縣反恐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網安與技術偵察大隊。負責情報信息收集和偵查辦案,處置突發性事件,進行重點人員控制,參與重大活動安全保衛和網路安全管理。設大隊長 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2名,正職高配為副科級。
(十二)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指導並組織開展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搜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並組織開展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信息網路技術偵查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十三)公安消防大隊(武警現役編製)。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和社會消防力量的動員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消防部門和隊伍建設。承擔縣防火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看守所。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負責對在押人員進行依法教育和嚴格管理,保障案件偵查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十五)拘留所。依照國家法律對被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實行看管和教育。

派出所


負責維護轄區內政治和社會穩定,搞好治安防範,協助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轄區內戶籍管理、身份證發放和治安案件的查處和處罰工作,負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等工作,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