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是用於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在1984年前寫作“身份證”。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並且開始頒發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04年3月29日起,中國大陸正式開始為居民換髮內置非接觸式IC卡智能晶元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身份證表面採用防偽膜和印刷防偽技術,使用個人彩色照片,並可用機器讀取數字晶元內的信息。
2018年2月7日,北京警方通報:2018年將適時推出居民身份證自助辦理服務和流動人口微信辦理居住證等相關事宜。
央行宣布,自2018年4月9日開始,部分城市和地區開展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證件信息核查試點工作。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徵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一代證和二代證
1985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准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條例中規定所有年滿十六歲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除服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員之外)都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從此公安部開始統一印製、公安機關開始負責頒發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居民身份證制度開始實施。
一直到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累計製作頒發居民身份證11.4億份,實有持證人數達9.6億。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證件的發放範圍不夠全面、製作工藝落後容易造假證、執法人員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法制空缺的問題凸現,為應對這些問題和信息時代的到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制定工作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研發工作開始了。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擴大了證件發放範圍,法律規定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可以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也可以根據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有法律規定第一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第二代身份證的設計方向: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這樣可以適應信息時代的需要,增大偽造難度,減少鑒別真偽的難度(用專用讀卡器即可)。
二代居民身份證圖樣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自願登記指紋信息,但提取指紋不利於公民權利。
2004年1月1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開始換髮,二代證已經逐漸取代了一代證。自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將退出歷史舞台。但在該日之前,處於有效期內的一代身份證繼續有效。然而仍有多種證件可以臨時替代第二代身份證。
2017年4月27日消息,3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清理重複戶口306.7萬個,清理應銷未銷戶口212.5萬個,糾正登記項目差錯1101萬項,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重號人數由171萬人減至8人,公安機關已對這8人的人口信息做了特殊標註,達到其公民身份號碼唯一性的效果。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包括一、二兩代)上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情況同時用中文和當地通用文字)表示以下項目:
反面
•姓名:某某某
•性別:X
•民族:X
•出生:(格式:“╳╳╳╳年╳月╳日”)
•住址:(即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
•18位公民身份號碼
正面
•國徽、證件名稱
•簽發機關(第一代用印章形式,第二代用文字形式)
•證件的有效期限(未滿十六周歲:五年;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十年;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二十年;四十六周歲以上:長期)
此外第一代身份證反面有持證人的黑白照片,第二代是彩色的。
1984年,有關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證是否要有“婚姻狀況”、“職業”等內容進行過爭論和探討,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的實際情況,最終沒有成為身份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已經失效】,相關的實施細則也隨同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章·第四條·第二款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允許中國少數民族地區使用相應的主體少數民族文字的民漢雙文身份證,如廣西簽發的第一代、第二代身份證都有壯文。第一代民族文字因技術原因採用手寫,第二代六種民族文字全部採用計算機輸入。中國第二代身份證有壯文、維文、彝文、藏文、蒙文、朝鮮文六種民族文字與漢文字並列的雙文版身份證。使用以上六種民族文字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共有資料部分一律為民族文在上(蒙文在漢文之左則)、漢文在下雙文版本。本人資料部分少數民族地區的主體少數民族居民可以申請附加民族語言在漢文之上,漢族以及其他民族居民則只顯示漢文。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區的身份證的共有資料部分一律為維漢雙文版本(例:姓名نامى),而區內的維吾爾族居民可以在本人資料部分的漢文之上附加維吾爾文(例:納斯爾丁·阿凡提نەسىرىدىن ئەپەندى),而區內的漢族或其他少數民族的本人資料部分則只有漢文,或也可申請附加維吾爾文,但不能附加其他的民族文字(如哈薩克文、蒙古文、錫伯文等)。
中國公民在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中國未滿16周歲公民,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首次申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1、年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應由本人攜帶戶口簿,並由監護人陪同代為申請。監護人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當公民本人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口簿上或監護人不為戶主無法證明監護關係的,還需提供諸如出生證明等監護關係證明),並與未滿十六周歲公民本人現場合影存檔,以保證未滿十六周歲公民身份的準確性。由於現場需採集人像和指紋信息,故未滿十六周歲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不允許由監護人代辦,須本人和監護人同時到場申請辦理。
2、戶口所在地戶籍窗口列印《人口信息核對錶》,核對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窗口採集人像、指紋后直接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或監護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5、接到領證通知后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若申領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自願申請辦理郵寄證件。
補領居民身份證
1、本人攜帶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所屬省級行政區任一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不符合省內異地辦證要求的只能在戶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辦理)。符合省外異地合法穩定居住、就業或就學等條件,已辦理人口信息登記且符合異地辦證公安部統一要求的,還可持居住證、戶口簿或其他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相關就學/就業/居住證明材料在現居地申請全國跨省異地辦證
按照法律及公安部法規規定,補證不因年齡而異,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身份證丟失的,也可本人攜帶上述材料申請補領。
2、受理窗口採集人像、指紋后直接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3、申領人在表格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40元,法律規定有特殊情形的除外),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4、接到領證通知后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若申領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自願申請辦理郵寄證件。
換領居民身份證
1、換領居民身份證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①已申領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首次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②市外新遷入需換領居民身份證
③已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變更或更正
④證件損壞
⑤有效期滿
前三種情況需要本人攜帶戶口簿與原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因各類原因影響核驗身份的(如相貌變化過大、指紋無法核驗等),還需提供相關證明。
后兩種情況可以本人攜帶戶口簿、原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所屬省級行政區任一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若不符合省內異地辦證要求的只能在戶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辦理)。
按照法律及公安部法規規定,換證不因年齡而異,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上述情形的,也可按照上述要求本人攜帶材料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2、受理窗口採集人像、指紋后直接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3、申領人在表格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40元,其餘情況換領20元,法律規定有特殊情形的除外)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4、接到領證通知后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若申領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自願申請辦理郵寄證件。
5、申領人領取居民身份證后,需將以前申領的居民身份證全部交回派出所。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
公安部於2015年11月印發《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為降低公民居民身份證被盜用、冒領等風險發生率,方便在外公民辦理居民身份證,明確了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的制度
1、異地受理
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本人向其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掛失申報
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並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3、丟失招領
設立丟失招領窗口。在全國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設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窗口,負責接收群眾撿拾到的丟失居民身份證,統一錄入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居民身份證辦理時限
公民申請領取(即首次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並經公安機關審核通過予以辦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對於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縮短辦證時間。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2019年9月1日,山西省公安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從9月1日21時起,依託“一網通一次辦”服務群眾、服務企業平台的強大功能,在全省推出居民身份證“當日受理、當日制證、當日出庫”,24小時至36小時以內郵寄至辦證派出所或個人。
第一步: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第二步:戶籍地簽發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第三步:居住地制、發證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二、“三項制度”進度表
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載入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試點基礎上,部署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三、兩種情形不予受理
1、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所以,去思密達國的整容君,變臉也要付出代價,你只能乖乖回老家辦理了。2、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
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建立了公民身份號碼制度,把原本在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才確立的15位居民身份證號碼,替換為出生時編排的終身不變的唯一的18位代碼,即公民身份號碼。公民身份號碼的不僅應用在居民身份證上,也運用於其他領域。
18位身份證標準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1999年7月1日實施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中做了明確的規定。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為GB11643-1989《社會保障號碼》的修訂版,其中指出將原標準名稱“社會保障號碼”更名為“公民身份號碼”,另外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從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643-1989。
可以通過冗餘校驗的方式來核查身份號碼最後的校驗和是否屬實。
1 | 1 | 1 | 2 | Y | Y | Y | Y | M | M | D | D | 8 | 8 | 8 | X | ||
地址碼 | 出生日期碼 | 順序及性別碼 | 效驗和 |
前2位:省級行政區地址碼
北京市11 | 天津市12 | 河北省13 |
山西省14 | ||
內蒙古自治區15 | 遼寧省21 | 吉林省22 |
黑龍江省23 | 上海市31 | 江蘇省32 |
浙江省33 | 安徽省34 | 福建省35 |
江西省36 | 山東省37 | 河南省41 |
湖北省42 | 湖南省43 | 廣東省44 |
廣西壯族自治區45 | 海南省46 | 重慶市50 |
四川省51 | 貴州省52 | 雲南省53 |
西藏自治區54 | 陝西省61 | 甘肅省62 |
青海省63 | 寧夏回族自治區64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6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如下情況時需要使用身份證:
•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兵役登記;
•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遇有下列情形時,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民身份證: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一代:聚酯膜塑封,後期使用激光圖案防偽。
•第二代:身份證是非接觸式IC晶元卡,有定向光變色“長城”圖案、防偽膜、光變光存儲“中國CHINA”字樣、縮微字元串“JMSFZ”(漢語拼音:JūMín ShēnFènZhèng,居民身份證)、紫外燈光顯現的熒光印刷“長城”圖案等防偽技術。
•非接觸式IC晶元
•第二代身份證內藏非接觸式IC晶元,可近距離讀取內里資料,應用包括在火車站自動取票機自助取票等等。
市民體驗“身份證自助滿意拍系統”
其中,為群眾辦理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提供便利服務措施提出,居民身份證相片“多拍優選”。群眾如果對拍攝的居民身份證相片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拍照3次,從中優選滿意相片。辦理過居民身份證的群眾,2年內再次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時,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