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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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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戶部銀行。戶部銀行是清末官商合辦的銀行,1905年8月在北京開業,它是模仿西方國家中央銀行而建立的我國最早的中央銀行。
大清銀行。1908年,戶部銀行改為大清銀行。
辛亥革命時期和北洋政府時期中央銀行
中國銀行。1911年的辛亥革命,促使大清王朝覆滅,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年,成立之初,曾自我標榜為“純屬商業銀行性質”。但事實上,它後來成了北洋政府的中央銀行。1913年,交通銀行取得了與中國銀行同等地位的發行權。1914年,交通銀行改定章程,已經具備了中央銀行的職能。
以上兩行,共同作為北洋政府的中央銀行。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政府為了保障戰時財政需要,大量向中央銀行借款,並且紛紛強迫中央銀行停止或限制銀行券兌換,從而造成戰後經濟混亂的局面,通貨膨脹非常嚴重。
與此同時,由於前一階段各國中央銀行的創立和發展總結出了具體經驗,這時候推動中央銀行的成立也已經有了良好基礎。所以總體來看,這個時期是中央銀行發展歷史上最快的階段,中央銀行職能也有了進一步擴大。
孫中山創立的中央銀行
1924年8月,孫中山領導的廣東革命政府在廣州創立中央銀行。1926年7月,國府移遷武漢,同年12月在漢口設中央銀行。原廣州的中央銀行改組為廣東省銀行。1928年,漢口中央銀行停業。
國民黨時期的中央銀行
1928年11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中央銀行,總行設在當時全國的經濟金融中心──上海,在全國各地設有分支機構,法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責。
1949年初隨國民政府遷往廣州。
1949年12月,中央銀行隨國民黨政府撤往台灣。
革命根據地的中央銀行
1927年大革命失敗后,共產黨在建立根據地以後,就成立了人民的銀行,發行貨幣。如1927年冬,閩西上杭縣蚊洋區農民協會創辦了農民銀行等。
1932年2月1日,蘇維埃國家銀行正式成立,蘇維埃國家銀行還在各地設分支機構,以帶動根據地銀行走向集中和統一。
1934年10月,蘇維埃國家銀行跟隨紅軍長征轉移,1935年11月,它改組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西北分行。同年10月,國家銀行西北分行改組為陝甘寧邊區銀行,總行設在延安。
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解放區迅速擴大並逐漸連成一片,整個金融事業趨於統一和穩定。1948年11月,成立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8月18日,央行今日開展100億元逆回購操作,因今日有100億元逆回購到期,當日實現零投放零回籠。
歐洲央行行長特里謝
1948~1978年的中國人民銀行。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石家莊正式宣告成立。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隨軍遷入北京,以後按行政區設立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辦事處),支行以下設營業所,基本上形成了全國統一的金融體系。
這一時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一方面全部集中了全國農業、工業、商業短期信貸業務和城鄉人民儲蓄業務;同時,既發行全國唯一合法的人民幣,又代理國家財政金庫,並管理金融行政,這就是所謂的“大一統”的中央銀行體制。
1979~1983年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相繼恢復和建立,對過去"大一統"的銀行體制有所改良。但從根本上說,在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宏觀調控能力和政企不分等方面並無實質性進展。同時,隨著各專業銀行的相繼恢復和建立,“群龍無首”的問題也亟待解決。
1984~1998年的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不再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專門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的金融事業。
1984年1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正式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
1998年以後的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10月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改組,撤銷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在全國設立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的監督管理。一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以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體系已經形成。
央行限額
央行此前對於支付寶、微信二維碼、條碼支付的一紙暫停令引起軒然大波。2014年3月18日上午,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的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常務副會長蔡洪波在中國支付體系發展高層論壇上表示,等二維碼支付相關標準體系等建立以後,鑒定達標后可能還可以做。這也是央行下屬協會高管對此發表的首度回應。
央行限額令遭網友紛紛吐槽暫停支付寶及二維碼支付引風波,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演講中也指出,金融本來就是經營風險的,如果過分關心風險,就有可能扼殺創新。
雖然有了“暫停”的說法,但體驗發現,在很多地方,二維碼支付仍然是消費者鍾愛的付費方式。可以網上支付。
破產賠償
2014年1月6日銀監會召開2014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會上表示,2014年將擴大銀行業對內對外開放,試辦由純民資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銀行,試點先行,首批試點3至5家,成熟一家批設一家。央行計劃的50萬元限額,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假如儲戶在單一銀行的存款不高於50萬元,萬一銀行破產倒閉,儲戶將獲得與實際存款金額相等的全額賠償;如果存款超過50萬元,則最多獲賠50萬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獲得賠付,或者像美國和中國台灣一樣,按一定比例賠付。並且只賠存款,不賠理財產品;只賠個人,不賠企業
逆回購操作
2015年9月10日,央行公告以利率招標的方式開展800億元逆回購操作,期限為7天,中標利率為2.35%。
(1)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 18世紀初,西方國家開始了工業革命,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和商品經濟的迅速擴大,促使貨幣經營業越來越普遍,而且日益有利可圖,由此產生了對貨幣財富進行控制的慾望。中央銀行產生於17世紀後半期,形成於19世紀初葉,它產生的經濟背景如下:經濟發展
(3)商業銀行的普遍設立,伴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銀行業也逐步興盛起來。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興起在推動歐洲大陸的貨幣兌換商轉變成商業銀行的同時也加速了新銀行的湧現。
(4)貨幣信用與經濟關係普遍化。資本主義產業革命促使生產力空前提高,生產力的提高又促使資本主義銀行信用業蓬勃發展。主要表現在一是銀行經營機構不斷增加;二是銀行業逐步走向聯合、集中和壟斷。
統一控制
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客觀上要求建立相應的貨幣制度和信用制度。資產階級政府為了開闢更廣泛的市場,也需要有巨大的貨幣財富作後盾。
統一貨幣
在銀行業發展初期,幾乎每家銀行都有發行銀行券的權力,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擴大和銀行機構增多,銀行券分散發行的弊病就越來越明顯,客觀上要求有一個資力雄厚並在全國範圍內享有權威的銀行來統一發行銀行券。
統一管理
銀行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政府出面進行必要的管理,這要求產生隸屬政府的中央銀行這一專門機構來實施政府對銀行業和金融市場的管理。
信用需要
商業銀行經常會發生營運資金不足、頭寸調度不靈等問題,這就從客觀上要求中央銀行的產生,它既能集中眾多銀行的存款準備,又能不失時宜地為其他商業銀行提供必要的周轉資金,為銀行充當最後的貸款人。
票據清算
隨著銀行業的不斷發展,銀行每天收授票據的數量增多,各家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化,由各家銀行自行軋差進行當日清算已發生困難。這種狀況客觀上要求產生中央銀行,作為全國統一、權威、公正的清算中心。
中央銀行職能主要以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是一個“管理金融活動的銀行”,同時,還有以下職能: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
1、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權的必要性。
第一,統一貨幣發行與流通是貨幣正常有序流通和幣值穩定的保證。在實行金本位的條件下,貨幣的發行權主要是指銀行券的發行權。要保證銀行券的信譽和貨幣金融的穩定,銀行券必須能夠隨時兌換為金幣,存款貨幣能夠順利地轉化為銀行券。為此,中央銀行須以黃金儲備作為支撐銀行券發行與流通的信用基礎,黃金儲備數量成為銀行券發行數量的制約因素。銀行券的發行量與黃金儲備量之間的規定比例成為銀行券發行保證制度的最主要內容。在進入20世紀之後,金本位制解體,各國的貨幣流通均轉化為不兌現的紙幣流通。不兌現的紙幣成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信用貨幣。在信用貨幣流通情況下,中央銀行憑藉國家授權以國家信用為基礎而成為壟斷貨幣發行的機構,中央銀行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貨幣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發行貨幣。
第二,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調節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穩定的需要。幣值穩定是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條件,若存在多家貨幣發行銀行,中央銀行在調節貨幣供求總量時可能出現因難以協調各發行銀行從而無法適時調節銀根的狀況。
第三,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統一貨幣發行使中央銀行通過對發行貨幣量的控制來調節流通中的基礎貨幣量,並以此調控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獨佔貨幣發行權是中央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必要條件。
2、統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第一,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貨幣需求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第二,中央銀行應從宏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規模,調節貨幣供給量。中央銀行應適當掌握貨幣供給增量,處理幣值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係。
第三,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佈、貨幣面額比例。
銀行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需履行的職責如下:
集中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其必要性在於:
第一,為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機構必須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以保證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具備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於中央銀行控制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從而控制貨幣供應量。
第三,強化中央銀行的資金實力,存款準備金是中央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
第四,為商業銀行之間進行非現金清算創造條件。
充當銀行業的最後貸款人最後貸款人指商業銀行無法進行即期支付而面臨倒閉時,中央銀行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支持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
中央銀行主要通過兩種途徑為商業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
其一,票據再貼現,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轉貼給中央銀行以獲取資金;
其二,票據再抵押,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抵押給中央銀行獲取貸款。
創建全國銀行間清算業務平台商業銀行按規定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交存存款準備金,各金融機構之間可利用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賬戶進行資金清算,這加快了資金流轉速度,節約了貨幣流通成本。於是,中央銀行成為銀行業的清算中心。
外匯頭寸調節。中央銀行根據外匯供求狀況進行外匯買賣,調節商業銀行外匯頭寸,為商業銀行提供外匯資金融通便利,並由此監控國際收支狀況。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具體體現在:
1.代理國庫。
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2.代理政府債券發行。
中央銀行代理髮行政府債券,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
3.為政府融通資金。
在政府財政收支出現失衡、收不抵支時,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以解決政府I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中央銀行對政府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為彌補財政收支暫時不平衡或財政長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貸款。為防止財政赤字過度擴大造成惡性通貨膨脹,許多國家明確規定,應盡量避免發行貨幣來彌補財政赤字。
第二種,中央銀行直接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政府債券。
4.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國際儲備。
國際儲備包括外匯、黃金、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儲備頭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的尚未動用的特別提款權等。
第一,對儲備資金總量進行調控,使之與國內貨幣發行和國際貿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適應;
第二,對儲備資產結構特別是外匯資產結構進行調節;
第三,對儲備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負責儲備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基本穩定。
5.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與磋商,積極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合作與發展。參與國際金融重大決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中央銀行進行兩國金融、貿易事項的談判、協調與磋商,代表政府簽訂國際金融協定,管理與本國有關的國際資本流動,辦理政府間的金融事務往來及清算,辦理外匯收支清算和撥付等國際金融事務。
6.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向社會公眾發布經濟金融信息。中央銀行處於社會資金運動的核心,能夠掌握全國經濟金融活動的基本信息,為政府的經濟決策提供支持。
(1)由一般貨幣發行向國家壟斷髮行轉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對中央銀行的認識有所深化,從而強化了對它的控制。這大大加快了中央銀行的國有化進程,由此實現了中央銀行由一般的發行銀行向國家壟斷髮行即真正的發行銀行轉化。
(2)由代理政府國庫款項收支向政府的銀行轉化。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3)由集中保管準備金向銀行的銀行轉化。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並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誌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
(4)由貨幣政策的一般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5)各國中央銀行的金融合作加強。隨著各國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保證各國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穩定,各國中央銀行為了共同抵禦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彼此之間的合作越來越緊密。
1、為政府服務的主要內容是:
a、代理國家財政金庫,執行國家預算出納業務,代理政府發行和銷售政府債券,並辦理還本付息事宜;
b、作為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辦有關金融業務,如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等;
c、根據政府需要,通過貸款或者購買政府債券的方式為政府籌措資金;
d、代表政府參加有關國際金融活動和為政府充當金融政策顧問。
2、為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服務的主要內容
a、為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保管準備金;
b、為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債務關係辦理轉賬結算和提供清算服務;
c、當商業銀行、金融機構需要資金或者資金周轉困難時,對其提供貸款或者信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資服務。
3、為社會公眾服務的主要內容是:
a、依法發行國家法定貨幣並維護貨幣的信譽和貨幣幣值穩定;
b、通過貨幣政策、信用政策,影響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和活動,使之配合適應國民經濟的需要;
c、搜集、整理和反映有關經濟資料以及自身的資產、負債狀況,並定期公布,為各有關方面制定政策、計劃、措施提供參考;
d、為維護銀行客戶存款安全所進行的其他活動等。
監管職能
1、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的對象
(1)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
(2)對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運行機制進行監督管理。
2、監督職能的主要內容:
(1)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規,作為金融活動的準則和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依據
和手段。
(2)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置統籌規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範圍和其他重要事項。
(3)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4)管理信貸、資金、外匯、黃金、證券等金融市場,包括利率、匯率。
(5)監督檢查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結構準備金情況。
(6)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穩健經營等。
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概念:
是指國家建立單純的中央銀行機構,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領導全部金融事業的中央銀行制度。
是目前世界各國所採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類型。
(一)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概念:是指一國只設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行使中央銀行的權利和履行中央銀行的全部職責。
(二)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概念:是指在一個國家內設立一定數量的地方中央銀行,並由地方銀行推選代表組成在全國範圍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從而形成由中央和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共同組成的中央銀行體系。
概念:國家不單獨設立專司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機構,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職能於一身的國家大銀行兼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
概念:是指國家不設通常意義上的完整的中央銀行,而設立類似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機構,執行部分中央銀行職能,或者由政府授權某個或幾個商業銀行承擔部分中央銀行的職能。
概念:是指若干國家聯合組建一家中央銀行,在成員國範圍內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銀行職能。 2資本結構類型
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有:貨幣發行、集中存款準備金、貸款、再貼現、證券、黃金占款和外匯占款、為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的劃撥清算和資金轉移的業務等。
歐洲中央銀行
(2)運行與管理支付系統除了提供賬戶服務以外,中央銀行參與和組織行間清算的另一個重要手段即是運行與管理重要的行間支付清算系統。一個穩定的、有效的、公眾信任的支付系統,是社會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銀行運行的支付系統通常包括賬戶體系、通訊網路和信息處理系統。
(3)為私營清算系統提供差額清算服務很多國家存在著多種形式的私營清算組織,而一些私營清算系統尚在實施差額清算,為了實現清算參加者間的債權債務抵消,很多清算機構樂於利用中央銀行提供的差額清算服務,後者通過賬戶進行差額頭寸的轉移劃撥,即可完成最終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銀行不僅運行管理整個支付系統,還以提供信貸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統的平穩運行。大額支付系統是中央銀行提供信貸的重點,尤其是當大額支付系統所處理的支付指令為不可撤銷的終局性支付指令時,中央銀行的透支便利更為重要。
中金報告,央行投放方式不是此前所傳的SLF,而是需銀行提供債券質押的PSL。中金認為,此舉再次釋放了流動性寬鬆的信號,尤其是在實際M2增長明顯低於政策目標的情況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簡稱IMF),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由各成員國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組成,一般由各國的財政部長或中央銀行行長擔任,每年9月舉行一次會議。
日本銀行
2012年12月27日中國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發布公告稱,央行已批准深圳前海地區試行開展深圳和香港兩地間的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在前海註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可以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此舉建起了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的新里程碑儘管該項目還處於試點性質,實施範圍也非常有限,但如果加以擴展,則最終將有助於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與中國大陸金融系統的整合。
2017年2月,央行推動的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已測試成功,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已在該平台試運行。這意味著在全球範圍內,中國央行將成為首個發行數字貨幣並開展真實應用的中央銀行。
《政府採購法》出台以來,在制度設計層面,我國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將重點定位在節約資金和預防腐敗兩個目標上,形成了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節約了大量資金,反腐效果明顯。針對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和實踐發展迫切需要,2015年國務院正式頒布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將政府採購制度向兩頭延伸,突出了以需求管理為中心的源頭管理和以符合合同及使用效果為內容的結果管理,體現了政府採購從程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轉變。十多年來,人民銀行系統貫徹落實政府採購法規,逐步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集中採購管理體系,形成了多層次的採購模式和完善的規章制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在工作實踐中進行了積極探索嘗試,力求真正實現集中採購“物有所值”,形成了經驗和思考。
(一)強化需求管理,突出“采有所需”。採購的理想狀態是起於科學的預算和採購需求,終於規範有效的供給。
(二)細化實施流程,推動標準化信息化建設。一是採購流程規範化。二是採購文本標準化。三是採購管理信息化。
(三)優化統籌模式,實現“物有所值”。一方面,對轄內採購資源進行統籌整合。另一方面,探索小額零星採購新方式。
(四)深化績效評價,探索資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一是規範履約驗收監督。明確需求主管部門履約管理的主體責任,細化貨物、工程、服務等不同類別採購項目的驗收標準,按照合同約定內容進行驗收。二是健全績效綜合評價。將採購績效評估納入採購流程,將採購對象從生產、運輸、使用、維護、報廢的全過程統一納入分析研究,科學合理設定評價依據和指標,不僅評估其初始成本,還要考慮其維護運行成本,實現對採購項目的合規性、效益性、效率性進行綜合評價。嘗試通過採購信息檔案與資產台賬管理有效銜接,實現對採購物品生命周期的全過程管理。三是循環利用結果成效。及時總結履約情況和績效評價結論,吸收融入到下一次的預算編製、需求管理和組織評審等環節中,統籌考慮採購對象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效益,吸取項目實施的經驗教訓,不斷持續改進。
2017年1月11日,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與相關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進駐“火幣網”、“幣行”等比特幣、萊特幣交易平台,就交易平台執行外匯管理、反洗錢等相關金融法律法規、交易場所管理相關規定等情況開展現場檢查。
中國: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中國台灣:台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
中國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中國澳門:澳門金融管理局(The Monetary Authority of Macao)
阿富汗:阿富汗中央銀行(Da Afghanistan Bank)
阿聯酋:阿聯酋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曼:阿曼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Oman)
亞塞拜然:亞塞拜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Azerbaijan)
巴基斯坦:巴基斯坦國家銀行(The State Bank of Pakistan)
巴勒斯坦:巴勒斯坦貨幣管理局(The Palestine Monetary Authority)
巴林:巴林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Bahrain)
不丹:不丹皇家貨幣管理局(The Royal Monetary Authority of Bhutan)
朝鮮:朝鮮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東帝汶:東帝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East Timor)
菲律賓:菲律賓中央銀行(The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喬治亞:喬治亞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Georgia)
哈薩克:哈薩克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Kazakhstan)
韓國:韓國銀行(The Bank of Korea)
吉爾吉斯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the Kyrgyz Republic)
柬埔寨:柬埔寨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Cambodia)
卡達:卡達中央銀行(The Qatar Central Bank)
科威特:科威特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Kuwait)
寮國:寮國銀行(The Bank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黎巴嫩:黎巴嫩銀行(Banque du Liban)
馬爾地夫:馬爾地夫貨幣管理局(The Maldives Monetary Authority)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中央銀行(Bank Negara Malaysia)
蒙古:蒙古銀行(The Bank of Mongolia)
孟加拉國:孟加拉國銀行(The Bangladesh Bank)
緬甸:緬甸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Myanmar)
尼泊爾:尼泊爾儲備銀行(The Nepal Rastra Bank)
日本:日本銀行(The Bank of Japan)
沙烏地阿拉伯:沙烏地阿拉伯金融管理局(The Saudi Arabian Monetary Authority)
斯里蘭卡:斯里蘭卡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ri Lanka)
塔吉克:塔吉克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Tajikistan)
泰國:泰國銀行(The Bank of Thailand)
土耳其:土耳其共和國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Turkey)
土庫曼:土庫曼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urkmenistan)
汶萊:汶萊達魯薩蘭國金融管理局(The Monetary Authority of Brunei Darussalam)
亞美尼亞:亞美尼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Armenia)
烏茲別克:烏茲別克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Uzbekista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The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敘利亞:敘利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yria)
葉門:葉門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Yemen)
伊拉克:伊拉克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Iraq)
伊朗: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以色列:以色列國民銀行(The Bank of Israel)
印度:印度儲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India)
印度尼西亞:印度尼西亞銀行(Bank of Indonesia)
約旦:約旦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Jordan)
越南:越南國家銀行(The State Bank of Vietnam)
阿爾巴尼亞:阿爾巴尼亞銀行(The Bank of Albania)
愛爾蘭:愛爾蘭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Ireland)
愛沙尼亞:愛沙尼亞銀行(The Bank of Estonia)
安道爾:無中央銀行
奧地利:奧地利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Austria)
白俄羅斯: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保加利亞:保加利亞國家銀行(The Bulgarian National Bank)
比利時:比利時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Belgium)
冰島:冰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Iceland)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蘭:波蘭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Poland)
丹麥:丹麥國家銀行(Danmarks Nationalbank)
德國:德意志聯邦銀行(The German Federal Bank)
俄羅斯:俄羅斯銀行(the Bank of Russia)
法國:法國銀行(The Bank of France)
梵蒂岡:梵蒂岡銀行(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trimony of the Apostolic See)
芬蘭:芬蘭銀行(The Bank of Finland)
荷蘭:荷蘭銀行(De Nederlandsche Bank)
黑山:黑山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Montenegro)
捷克:捷克國家銀行(The Czech National Bank)
克羅埃西亞:克羅埃西亞國家銀行(The Croatian National Bank)
拉脫維亞:拉脫維亞銀行(The Bank of Latvia)
立陶宛:立陶宛銀行(The Bank of Lithuania)
列支敦斯登:列支敦斯登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Liechtenstein)
盧森堡:盧森堡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Luxembourg)
羅馬尼亞:羅馬尼亞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Romania)
馬爾他:馬爾他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Malta)
馬其頓:馬其頓共和國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Macedonia)
摩爾多瓦:摩爾多瓦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Moldova)
摩納哥:無中央銀行
挪威:挪威銀行(Norges Bank)
葡萄牙:葡萄牙銀行(The Bank of Portugal)
瑞典:瑞典國家銀行(Swedish National Bank)
瑞士:瑞士國家銀行(The Swiss National Bank)
塞爾維亞:塞爾維亞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Serbia)
塞普勒斯:塞普勒斯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Cyprus)
聖馬利諾:聖馬力共和國諾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San Marino)
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Slovakia)
斯洛維尼亞:斯洛維尼亞銀行(The Bank of Slovenia)
烏克蘭:烏克蘭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Ukraine)
西班牙:西班牙銀行(The Bank of Spain)
希臘:希臘銀行(The Bank of Greece)
匈牙利:匈牙利國家銀行(The Hungarian National Bank)
義大利:義大利銀行(The Bank of Italy)
英國:英格蘭銀行(The Bank of England)
歐盟:歐洲中央銀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阿爾及利亞:阿爾及利亞銀行(The Bank of Algeria)
埃及:埃及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Egypt)
衣索比亞:衣索比亞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Ethiopia)
安哥拉:安哥拉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Angola)
貝南:西非國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West African States)
波札那:波札那銀行(The Bank of Botswana)
布吉納法索:西非國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West African States)
蒲隆地:蒲隆地共和國銀行(The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Burundi)
赤道幾內亞:中非國家銀行(The Bank of Central African States)
多哥:西非國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West African States)
厄利垂亞:厄利垂亞銀行(The Bank of Eritrea)
維德角:維德角銀行(The Bank of Cape Verde)
甘比亞:甘比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Gambia)
剛果:剛果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Congo)
民主剛果:中非國家銀行(The Bank of Central African States)
吉布地:吉布地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Djibouti)
幾內亞:幾內亞共和國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Guinea)
幾內亞比索:西非國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West African States)
迦納:迦納銀行(The Bank of Ghana)
加彭:中非國家銀行(The Bank of Central African States)
辛巴威:辛巴威儲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Zimbabwe)
喀麥隆:中非國家銀行(The Bank of Central African States)
葛摩:葛摩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Comros)
象牙海岸:西非國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West African States)
肯亞:肯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Kenya)
賴索托:賴索托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Lesotho)
賴比瑞亞:賴比瑞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Liberia)
利比亞:利比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Libya)
盧安達:盧安達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Rwanda)
馬達加斯加:馬達加斯加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Madagascar)
馬拉維:馬拉維儲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Malawi)
馬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West African States)
模里西斯:模里西斯銀行(The Bank of Mauritius)
茅利塔尼亞:茅利塔尼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Mauritania)
摩洛哥:摩洛哥中央銀行(The Bank Al-Maghrib)
莫三比克:莫三比克銀行(The Bank of Mozambique)
納米比亞:納米比亞銀行(The Bank of Namibia)
南非:南非儲備銀行(The South African Reserve Bank)
南蘇丹:南蘇丹銀行(The Bank of South Sudan)
尼日:西非國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West African States)
奈及利亞:奈及利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Nigeria)
獅子山:獅子山銀行(The Bank of Sierra Leone)
塞內加爾:西非國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West African States)
塞席爾:塞席爾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eychelles)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聖多美和普林西比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ão Tomé and Príncipe)
史瓦濟蘭:史瓦濟蘭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waziland)
蘇丹:蘇丹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udan)
索馬利亞:索馬利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omalia)
坦尚尼亞:坦尚尼亞銀行(The Bank of Tanzania)
突尼西亞:突尼西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unisia)
烏干達:烏干達銀行(The Bank of Uganda)
尚比亞:尚比亞銀行(The Bank of Zambia)
查德:中非國家銀行(The Bank of Central African States)
中非:中非國家銀行(The Bank of Central African States)
阿魯巴:阿魯巴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Aruba)
安地卡及巴布達:東加勒比中央銀行(The Eastern Caribbean Central Bank)
巴貝多:巴貝多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Barbados)
巴哈馬:巴哈馬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Bahamas)
巴拿馬:巴拿馬國家銀行(The National Bank of Panama)
百慕大:百慕大金融管理局(The 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
貝里斯:貝里斯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Belize)
多米尼加:多米尼加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Dominican Republic)
多米尼克:東加勒比中央銀行(The Eastern Caribbean Central Bank)
哥斯大黎加:哥斯大黎加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Costa Rica)
格瑞那達:東加勒比中央銀行(The Eastern Caribbean Central Bank)
古巴:古巴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Cuba)
海地:海地共和國銀行(The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Haiti)
荷屬聖馬丁:庫拉索和荷屬聖馬丁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Curaçao and Sint Maarten)
宏都拉斯:宏都拉斯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Honduras)
加拿大:加拿大銀行(The Bank of Canada)
開曼群島: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庫拉索:庫拉索和荷屬聖馬丁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Curaçao and Sint Maarten)
美國:美國聯邦儲備系統(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墨西哥:墨西哥銀行(The Bank of Mexico)
尼加拉瓜:尼加拉瓜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Nicaragua)
薩爾瓦多:薩爾瓦多中央儲備銀行(The Central Reserve Bank of El Salvador)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東加勒比中央銀行(The Eastern Caribbean Central Bank)
聖露西亞:東加勒比中央銀行(The Eastern Caribbean Central Bank)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東加勒比中央銀行(The Eastern Caribbean Central Bank)
千里達托貝哥:千里達托貝哥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rinidad and Tobago)
瓜地馬拉:瓜地馬拉銀行(The Bank of Guatemala)
牙買加:牙買加銀行(The Bank of Jamaica)
阿根廷:阿根廷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Argentina)
巴拉圭:巴拉圭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Paraguay)
巴西:巴西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Brazil)
秘魯:秘魯中央儲備銀行(The Central Reserve Bank of Peru)
玻利維亞:玻利維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Bolivia)
哥倫比亞:共和國銀行(The Banco de la República)
厄瓜多:厄瓜多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Ecuador)
蓋亞那:蓋亞那銀行(The Bank of Guyana)
蘇利南:蘇利南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uriname)
委內瑞拉:委內瑞拉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Venezuela)
烏拉圭:烏拉圭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the Uruguay)
智利:智利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Chile)
澳大利亞:澳大利亞儲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巴布亞紐幾內亞:巴布亞紐幾內亞銀行(The Bank of Papua New Guinea)
斐濟:斐濟儲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Fiji)
吉里巴斯:無中央銀行
庫克群島:無中央銀行
馬紹爾群島:無中央銀行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無中央銀行
諾魯:無中央銀行
紐埃:無中央銀行
帛琉:無中央銀行
薩摩亞:薩摩亞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amoa)
索羅門群島:索羅門群島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Solomon Islands)
湯加:湯加國家儲備銀行(The National Reserve Bank of Tonga)
吐瓦魯:無中央銀行
萬那杜:萬那杜儲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Vanuatu)
紐西蘭:紐西蘭儲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