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書
行政裁判文書
行政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在行政訴訟中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為解決當事人之間具體的行政爭波,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一)行政裁判文書的製作、使用機關。行政裁判文書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的意思表示。國家賦予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的權力,因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行政裁判文書的製作和使用機關是人民法院。
(二)行政裁判文書針對的對象和解決的問題。人民法院依照行政實體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審查,用判決書、裁定書的形式,解決行政主體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包括爭議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達到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之目的。因此,行政裁判文書針對的對象和解決的問題是行政爭議。
(三)行政裁判文書的效力和產生的後果。行政裁判文書依法生效后,即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個人和組織均不得改變。其表現為:
1.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裁判文書,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裁判,在該裁判依法生效后,該項爭議即告結束,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這種效力稱為既判力。《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對人民法院的拘束力。行政裁判文書宣告后,人民法院自身非經法定程序也不能改變。一審未生效的裁判文書,只有通過二審裁判才能改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只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后才能改變。
3.對社會的拘束力。生效的裁判文書,不僅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發生效力,對社會同樣發生效力,即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有關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協助執行。
研究行政裁判文書的種類和適用範圍,有助於了解行政裁判文書的構成和各個具體文書的作用,有助於正確地使用這些文書。
行政裁判文書的種類和適用範圍,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作如下區分:
一、按照文種區分
按照文種區分,有行政判決書、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判決書適用於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書適用於被告對民事主體之問的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含形式的民事調解,實質為強制性的體現行政主體意志的行政調解)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一併審理時,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行政裁定書適用於解決案件的程序問題;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調解書,適用於單獨就行政侵權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經調解當事人不能達成或能達成賠償協議的案件。
二、按照審判程序區分
按照審判程序區分,有第一審行政裁判文書、第二審行政裁判文書、審判監督程序的行政裁判文書。第一審行政裁判文書主要有10種,即:一審行政判決書,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書,不予受理起訴的行政裁定書,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管轄權異議的行政裁定書,移送或指定管轄的行政裁定書,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申請的行政裁定書,准許或不準許撤訴的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第二審行政裁判文書主要有8種,即:二審行政判決書,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行政裁定書,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准許或不準許撤回上訴的行政裁定書,對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的案件作出的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審判監督程序的行政裁判文書主要有4種,即再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書,再審行政賠償判決書,提起再審的行政裁定書。
行政訴訟如需適用於各種程序的財產保全、先予執行、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中止或者終結執行、補正判決書的筆誤等裁定書,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文書的有關樣式製作。
三、按照裁判結果的內容區分
按照裁判結果的內容區分,有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書,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書,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書,變更行政處罰的判決書,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判決書,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書。它們的適用範圍是:(一)維持的判決,是指案件經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行政主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因而肯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予以維持的判決。
(二)撤銷的判決,是指案件經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行政主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因而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予以撤銷或部分撤銷的判決,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三)變更的判決,是指案件經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行政主體所作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依法予以變更的判決。
(四)限期履行的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責成被訴行政主體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適用於被訴的行政主體負有法定職責,但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院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案件。
(五)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是指案件經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具有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等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而作出的判決。
(六)確認的判決,是指案件經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或者認為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七)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是指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含形式為民事調解,實質為強制性的體現行政主體意志的行政調解)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一併審理後作出的判決。
行政裁判文書對於嚴肅執法,增強人民群眾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密切人民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都具有重要作用。
製作行政裁判文書的基本要求是:合法、公開、規範、準確。
一、合法
製作行政裁判文書的合法性要求有兩層含義:一是製作行政裁判文書要有法律依據,二是製作行政裁判文書的程序要合法。
嚴格行政裁判文書的製作程序,是提高行政裁判文書質量,體現司法公開、公正的重要保證。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對行政裁判文書的製作程序作出具體的規定和要求。行政裁判文書的製作是行政審判程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應當符合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合議、迴避、公開審判等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精神。因此,在製作行政裁判文書時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一)起草。文書起草人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按照合議庭對案件的評議意見或審判委員會對案件討論后形成的決定起草行政裁判文書,不得擅自改動審判組織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其理由。
(二)審閱。合議庭組成人員特別是審判長應該審閱主審法官擬制的行政裁判文書,檢查其草擬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否客觀、真實地反映了整個審判程序和過程,是否完整地表述了合議庭評議案件的意見及其理由,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形成的決定及其理由。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在行政裁判文書原件上署名。
(三)修改。行政裁判文書的審簽人只能對行政裁判文書的文字或邏輯差錯進行修改,不能隨意改變合議庭對案件的裁判意見和理由。(四)校印。行政裁判文書製作后的列印校對工作應由書記員負責。書記員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裁判文書原件校核行政裁判文書正本,並在裁判文書年、月、日的左下方,書記員的右上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如果行政裁判文書發出后仍有文字錯誤,應當由書記員負責。
二、公開
公開就是增強行政裁判文書的透明度。公開展示案件審理過程,舉證、質證、認證過程,裁判依據和理由,讓不知曉案情及訴訟情況的人通過行政裁判文書能夠知曉案情及訴訟情況,能信服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權威性。
三、規範
行政裁判文書的內容因案而異,但格式應相對統一,力求規範,力戒隨意。行政裁判文書的格式要合法、實用、規範,以適應電腦儲存和檢索,保證行政裁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準確
行政裁判文書從形式到內容都應當是準確無誤的,否則,就不可能正確地執行國家法律和依法進行審判活動,也不可能公正地處理行政訴訟案件。要做到準確無誤,應從4個方面注意掌握:
(一)形式要準確無誤。依法該使用什麼裁判文書,就只能使用什麼裁判文書,不能互相代替。同時,格式的列項也應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丟三落四。
(二)內容要準確無誤。以行政判決書為例,表述主體情況,反映案件的由來和審判經過等程序方面的情況,簡述訴辯雙方訴辯的主要事實、理由,法庭認定的事實和採信的證據、處理的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以及判決結果,都應當準確,無懈可擊。
(三)表述內容的語言要準確無誤。表述的意思要清楚、明確,語義不能含糊不清,模稜兩可;也不能渲染鋪陳或誇大與縮小,尤其是歸納概括時不能走樣,以致事實、情節不符,改變了性質;遣詞造句要求精確,語句只能作單一解釋,不可有多意解釋;語言要莊重、嚴肅、觀點鮮明;使用的每一個字和每一個標點符號都應準確,不應有錯別字和亂用標點符號,以免產生歧義。
(四)文理結構要有邏輯性。結構混亂,層次不清,邏輯性不強的行政裁判文書,是沒有說服力的。特別是行政判決書的事實:證據、理由和處理結果之間,應當是結構明確,層次分明,一環套一環的具有內在的邏輯關係,而不是互不聯繫的三張皮。這樣的行政裁判文書才有說服力和權威性,才會令人信服息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