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坐

反坐

反坐,漢語辭彙,拼音:fǎn zuò。釋義:指我國封建社會對誣告罪的刑罰。即把被誣告的罪名所應得的刑罰加在誣告人身上。

引證解釋


1、指我國封建社會對誣告罪的刑罰。即把被誣告的罪名所應得的刑罰加在誣告人身上。
《後漢書·黨錮傳·李膺》:“膺 表欲按其罪,元羣(羊元羣)行賂宦豎,膺 反坐輸作左校。”
唐 長孫無忌 《唐律疏議·斗訟三》:“諸誣告人者,各反坐。”
明 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一百七回:誣人反情,抵罪反坐。
老殘遊記》第十八回:“是誰教你誣告的。你不知道律例上有反坐的一條嗎?”
魯迅 《故事新編·理水》:“你竟這樣的侮辱我!說我不是人……如果我真的不是人,我情願大辟--就是殺頭呀,你懂了沒有?要不然,你是應該反坐的。”
2、反誣;誣賴。
明施耐庵《水滸傳》第四五回:“這婦人反坐 石秀 …… 楊雄 聽了,心中火起。”

歷史辨析


反坐指的是中國封建法律對誣告他人犯罪的處罰。秦律對誣告者處所誣之罪。《秦簡》記載:“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唐律有誣告反坐的規定。《唐律·斗訟》日:"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唐律疏議·斗訟》:“凡人有嫌,遂相誣告者,准誣罪輕重,反坐告人。”明清律誣告反坐有加等處罰的規定。
對誣告者處以刑罰。誣告他人犯罪者,即將被誣告某罪應受的刑罰反加諸誣告者。秦律、漢律都規定有誣告反坐的原則。歷代封建法律也都規定了這項原則。
《唐律疏議》卷二三:“諸誣告人者,各反坐。”《疏議》:“凡人有嫌,遂相誣告者,准誣罪輕重,反坐告人。”例如誣告他人殺人,誣告者就被反坐以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