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
我國證券法上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服務業務包括:證券投資諮詢;證券發行及交易的諮詢、策劃、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其他配套服務;證券資信評估服務;證券集中保管;證券清算交割服務;證券登記過戶服務;證券融資;經證券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業務。
從我國證券法上對證券服務機構的規定來看,證券服務機構的特點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證券服務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證券服務的機構。證券法第169條規定,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證券服務機構是一種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高度專業化的機構。證券法第170條規定,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證券投資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業務僅限於證券服務,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證券交易業務。
《證券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三)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由於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是具有中立性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較一般的投資者或證券機構處於有利地位,如果證券服務機構從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為,則有悖於證券服務機構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證券市場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壞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證券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服務機構是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
《證券法》第172條規定,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諮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證券服務機構必須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法律責任。
《證券法》第17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