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濟南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山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整合市縣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職責機構編製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編〔2014〕12號)、《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整合組建濟南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通知》(濟政字〔2014〕15號)精神,設立濟南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掛濟南市中醫藥管理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划入的職責。
1.划入原市衛生局的職責。
2.划入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承擔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
3.划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調指導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職責。
(二)劃出的職責。
1.將研究擬訂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划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組織實施藥品法典的職責划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暫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待國家和省明確主管部門后,再作相應調整。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要加強對醫療行業和市場的監督,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三)承接的職責。
1.承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2.承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社會資本(不含外資)舉辦的各類三級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責。
3.承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醫療廣告證明核發職責。
4.承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批職責。
5.承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設區的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舉辦的三級醫療機構設置行政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職責,設區的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舉辦的三級醫療機構醫師執業註冊職責。
6.承接原省衛生廳下放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職責。
7.承接原省衛生廳下放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職責。
8.承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取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職責。
2.將醫師執業許可和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執業許可優化整合為一項許可:醫師(含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執業許可。
3.將護士執業註冊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5.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法人自主權。
6.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要求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推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組織實施。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規劃、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性相關技術規範;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負責擬訂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和干預,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及時報告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貫徹執行食品安全國家、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市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方面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落實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推進計劃生育利益導向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機制,組織實施國家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等制度,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攻關項目;組織開展醫學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對外援助和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全市中醫藥工作,擬訂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促進中藥資源保護、研究開發和合理利用。
(十六)擬訂全市保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指導全市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19個職能處室和離退休幹部處、市保健辦公室、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擔信息資料、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等工作;負責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轉辦事項辦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掛統戰處牌子)。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組織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幹部援疆援藏等支援邊遠地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衛生計生系統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承擔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以及委機關信息化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四)財務審計處。
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相關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計劃生育專業經費的管理使用;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對口支援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性法規政策研究;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法制宣傳和法律法規諮詢工作;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辦理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六)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處。
研究提出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規劃、政策和措施建議;指導、組織、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資金規劃、籌措和投入安排工作;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掛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牌子)。
擬訂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相關工作。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治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負責全市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的信息報告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病防治等有關工作。
(九)醫政醫管處。
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擬訂醫療服務監管辦法、方案,建立全市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管體系;承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指導醫院葯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醫療廣告的技術出證;承擔全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基層衛生處。
擬訂全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社區衛生服務行業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對婦幼保健工作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和指導;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與食品安全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和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承擔醫療市場監督及醫療機構內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管工作,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秩序,查處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承擔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參與全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三)基本用藥管理處。
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省藥品增補目錄;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管理全市二級以上醫院加強院內葯事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加強基層醫療機構規範合理用藥,確保用藥安全;參與臨床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及有關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擬訂全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縣(市)區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輿情處置等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與外事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指導開展醫學繼續教育工作,推動建立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十九)中醫藥管理處。
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中醫藥政策調查研究工作;承擔中醫藥科學研究工作;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醫學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承擔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有關中醫藥標準和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和保健機構及其技術應用的管理規範、標準,指導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指導中醫醫療機構有關葯事工作。
市保健辦公室(副局級)。
擬訂全市保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指導全市保健工作;參與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副局級)。
擬訂市愛國衛生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愛國衛生運動;負責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組織工作以及城市衛生經常性和常規性檢查;制定全市“除四害”工作規劃和農村改水改廁規劃並指導實施。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委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人員編製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掛市中醫藥管理局牌子)機關行政編製112名,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5名,市中醫藥管理局專職副局長1名(副局級),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副局級),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副局級),市保健辦公室主任1名(副局級),處長(主任)22名(含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1名,市保健辦公室副主任1名)、副處長(副主任)20名。可配工勤人員7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實施食品安全標準。根據國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織制定、實施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確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助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收集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及時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2.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因素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調查結果。3.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4.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並對其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查,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處並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索證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禁止使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通報不合格的餐飲具,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與濟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濟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建立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的,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牽頭,商市機構編製部門提出職責分工建議,按程序報批後印發實施。
(六)完善市和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事權劃分。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轉變職能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合理劃分市和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事權,明確和強化責任,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集體榮譽


2017年11月,被評為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現任領導


馬效恩:主任,黨委書記。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