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原理

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圖書

《法哲學原理》是德國哲學家黑格爾創作的哲學著作,該書於1821年正式出版。《法哲學原理》從哲學的角度解析法,用辯證的思維探悉法、道德與倫理之間的奧秘,從而邁向自由的意志。

《法哲學原理》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倫理。其中倫理部分又包括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環節。 《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的經典哲學著作之一。書中系統地反映了黑格爾的法律觀、道德觀、倫理觀和國家觀,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一。

內容簡介


導論。主要辨析了法哲學的概念,法和自由意志的關係。黑格爾認為法按其本質而言是精神之物,出發點應該是意志,而意志又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實體和規定性。
第一篇,抽象法。即抽象的權利,是自由意志藉助外物(主要是財產)實現本身。該篇又包括三章內容:所有權(包括取得、佔有、使用、轉讓)、契約(分為贈與、交換、擔保)、不法(包括無意識的不法、欺詐、犯罪)。
第二篇,道德。黑格爾認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內心的實現,所以道德是一種特定內心的法。該篇又包括故意和責任、意圖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
第三篇,倫理。黑格爾認為倫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內心得到充分的現實性。該篇又分為家庭(包括婚姻、家庭財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市民社會(包括需要及滿足的方式、勞動方式及財富三要素)、國家(包括國家法、國際法及世界歷史)。

作品目錄


序言引言第二節 司法
導論第一章 故意和責任作為法律的法
法哲學的概念第二章 意圖與福利法律的定在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第三章 善與良心法院
第一編 抽象法惡的道德形式 偽善蓋然輪善第三節 警察與同業公會
引言善的意圖 信念 諷刺警察
第一章 所有權從道德向倫理的過渡同業公會
第一節 取得佔有第三編 倫理第三章 倫理精神的統一——國家
第二節 物的使用引言第一節 國家法
第三節 所有權的轉讓第一章 直接的倫理精神——家庭王權
從所有權向契約的過渡第一節 婚姻行政權
第二章契約第二節 家庭財產立法權
第三章 不法第三節 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體對外主權
第一節 無犯意的不法第二章 倫理精神的分化——市民社會第二節國際法
第二節詐欺第一節 需要的體系第三節世界歷史
第三節 強制和犯罪需要極其滿足的方式譯後記 
從法向道德的過渡勞動的方式
第二編 道德財富

創作背景


《法哲學原理》產生於19世紀上半葉,當時德國資產階級的革命性遠不如英、法。弱小的德國資產階級面臨國內外強大的封建勢力,表現出典型的兩面性:一方面有反封建的革命要求,另一方面,又屈服於封建勢力的壓力,使其革命行為帶上了改良的色彩。以黑格爾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在這一時期出版的著作典型地反映了這種兩面性。他一方面深受啟蒙思想家,尤其是盧梭的影響,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天賦人權、社會契約、自由平等、代議制、分權論等革命思想;另一方面又反對用革命的手段去變革現實,幻想用理性、道德去改良社會。
黑格爾1820年撰寫《法哲學原理》這部著作時,德意志正在展開一場激烈的爭論,這場爭論涉及在拿破崙突如其來垮台後、改革者和反改革者之間出現衝突情況下.德意志究竟應該採用何種政體。實際上,這本書中的基本思想和主題,至少在黑格爾到達海德堡時就已大體形成了,而該書的主旨早在他耶拿講課中,在紐倫堡教中學撰寫的講義中,就已經露出端倪。

作品鑒賞


在該書中,黑格爾的法治思想主要體現在對法的含義的深刻解析,以法的本質為基礎構建立法理淪及精闢的司法思想。
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在黑格爾的精神哲學里,精神分為主觀精神、客觀精神和絕對精神。主觀精神包括人類學、現象學和心理學三部分;客觀精神包括法、道德和倫理;絕對精神包括藝術、宗教和哲學。《法哲學原理》基本上是黑格爾精神哲學中客觀精神部分的發展、發揮和補充。在黑格爾的整個法哲學體系中始終貫穿著“自由意志”這條主線。黑格爾認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說來,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自由和法不可分。法是一種意志,一種精神。而意志和精神的本性是自由,所以,自由也是法的規定性。“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在這裡,黑格爾的觀點雖然是唯心主義的,但是他強調的法與自由的依賴關係值得引起人們的重視。
從中可以看出,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法”具有特殊的含義。它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並不是通常我們所說的法律意義上的法(即法律),而是一種哲學意義上的法。黑格爾認為,除了法律外,道德和倫理也都是法。道德是主觀意志的法,倫理是主觀的善和客觀的、自在自為地存在著的善的統一的法。
法——理性的產物
黑格爾認為,“規律分為兩類,即自然規律和法律。自然規律簡單明了,照它們原來那樣就是有效的。……這些規律的尺度在我們身外的,我們的認識對它們無所增益,也無助長作用,我們對它們的認識可以擴大我們的知識領域,如此而己。關於法的認識一方面與此相同,另一方面又與此不同。我們對法律也完全按照它們存在的那樣去學而知之。……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於他們激起考察的精神。……法律是被設定的東西,源出於人類。……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張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服從外部權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這與他服從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為他的內心經常告訴他,事物應該是怎麼一個樣兒,並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對有效東西的證實或否認。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規律存在,這是最高真理,至於在法律中,不因為事物存在就有效,相反地,每個人都要求事物適合他特有的標準。
從中人們可以看出,黑格爾把法提升到規律的角度來認識。他認為自然規律存在於客觀之中,而法要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法“是人們認識和設定的規律,而自由是被認識了的必然即規律,因而守法才能獲得自由。法所保護的,就是自由所能及的;法所禁止的,就是自由所不能涉足的,法界定了自由的範圍,所以法是自由的尺度。”法是被設定的,既可以與人們的內心要求相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人們要求在自身中有衡量法律的尺度,這樣就會產生客觀存在的理念與人們的任性之間的矛盾。所以,法律作用的發揮,最根本的就是爭取理性的實現,讓人們從理性上去認識法律。
抽象法與實在法
抽象法是客觀法,是自在的法,是人們自然享有的普遍權利。實在法就是作為法律的法,“即原來是自在的法,現在被制定為法律。”實在法是自在自為的法,是被國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的法律權利。
抽象法與實在法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抽象法轉化為實在法的前提是市民社會的出現。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有各種需要,通過個人的勞動以及通過其他一切人的勞動與需要的滿足,使需要得到中介,個人的滿足得以實現。這就是需要的體系。在這一體系中,個人的權利得到司法的保護,因此產生了實在法。實在法必須反映和符合抽象法,否則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院適用實在法
黑格爾認為,應由法院來適用實在法。“在特殊場合這樣地認識和實現法,而且不帶有對特殊利益的主觀感情,系屬一種公共權力即法院的事。”在抽象法階段,不法行為所侵犯的是個人的權利,對付不法的方法是復仇,即以暴力對付暴力;在實在法階段,個人的所有權和人格得到了法律的承認,並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任何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個人權利,而且侵犯了整個社會利益,因而具有社會危險性。對犯罪的懲罰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成為公共權力的對象。當拍象法被制定為法律后,“市民社會的成員有權利向法院起訴,同時也有義務到庭陳述;他的權利有了爭執時,只能由法院來解決。”
法律應公開
黑格爾主張審判公開。他認為,“根據正直的常識可以看出,審判公開是正當的、正確的。……公民對於法的信任應屬於法的一部,正是這一方面才要求審判必須公開。公開的權利的根據在於,首先,法院的目的是法,作為一種普遍性,它就應當讓普遍的人聞悉其事;其次,通過審判公開,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決確實表達了法。”從中可以看出,黑格爾認為,儘管法院審理的案件就其特殊內容來說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但它所適用的法律卻與一切人都有利害關係,因此需要公開審理。這樣,一方面使大家聞悉其事;另一方面,通過審判公開,公民才能夠信服法院的判決確實保護了人們的合法權利。總之,實在法旨在確保人們享有的普遍權利。
黑格爾還主張法律本身的公開。他認為,“從自我意識的權利方面說,法律必須普遍地為人知曉,然後它才有拘束力。”“法律應該公布是屬於主觀意識的權利”,個人既然有權利訴諸法院,他也就必須知道法律,否則這種權能對他來說毫無益處。
司法獨立
在黑格爾的思想中還體現著司法獨立的觀點。他認為,“司法應該視為既是公共權力的義務,又是它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以個人授權與某一權力機關那種任性為根據的。”必這隻有在近現代社會才能做到。“在封建制度下,有權勢的人往往不應法院的傳喚,藐視法院,並認為法院傳喚有權勢的人到庭是不法的。但封建狀態是與法院的理念相違背的。在近代,國王必須承認法院就私人事件對他自身有管轄權,而且在自由的國家裡,國王敗訴,事屬常見。”從中可以看出,黑格爾反對和否定主觀任性,認為司法應獨立。
黑格爾的國際法思想
國際法是從獨立國家間的關係中產生出來的法律,調整的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黑格爾指出,國際法具有下列重要原則:一是主權原則。一個國家對其他國家來說擁有主權,是獨立的,因此它有權首先和絕對地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即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二是烙守契約的原則。國與國關係根據條約確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在於條約作為國家彼此間義務的根據,應撲遵守。但是,該原則受到主權原則的制約。如果某主權國家不遵守條約,並不存在一個超國家的權力來制裁。國家間的爭端只能通過戰爭解決。在戰爭中,各國關係主要以國際慣例為依據。由於缺乏超國家的權力,因此不免帶來戰爭。為了避免戰爭,需要世界精神。這種精神在作為世界法庭世界歷史中具有高於一切的權利。

作品影響


由於此書的保守性和革命性共存,唯心論與辨證法同在,因而其社會作用也是兩面的。但其第一次將邏輯與歷史相一致的方法引入法哲學研究,努力使邏輯的起點和歷史的起點一致,第一次為全部歷史和現代世界創造了一個全面的結構。

作品評價


德國思想家恩格斯:“黑格爾的倫理學或關於倫理學說就是法哲學,其中包括: (1)抽象法,(2)道德,(3)倫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會、國家。在這裡,形式是唯心主義的,內容是實在論的。法、經濟、政治的全部領域連同道德都包括進去了。”
美國西北大學哲學系主任、德國圖賓根大學名譽教授特里·平卡德:這部書中的核心思想在於那被當作“法”的東西一般說來是實現自由所必需的條件。
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吳彥:通過分析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的論證結構,可以看到,達致政治自主性是黑格爾用以分析國家和政府的基礎。

作者簡介


黑格爾
黑格爾
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1831年),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他是對西方法律思想史有異常深遠影響的思想家。他出生在斯圖加特一個高級官員家庭之中。1788年~1793年在圖賓根大學讀哲學和神學。1793年~1801年在瑞士和法蘭克福等地做家庭教師。1801年到耶拿大學當講師。1808年~1816年任紐倫堡文科中學校長。1816年~1817年任海德堡大學哲學教授。1818年他應普魯士政府聘請任柏林大學教授,主持哲學講座,開始形成自己的學派,1830年任柏林大學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