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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濤
長寧縣政府原副縣長
周海濤,男,漢族,中共黨員,1970年10月生,在職大學。
1985.09—1989.06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原宜賓農校)農學專業學生;
1989.06—1989.08 長寧縣老翁鄉工作員;
1989.08—1991.04 長寧縣老翁鄉團干;
1991.04—1997.12 長寧縣農業局土肥站工作員、副站長(其間:1996.08—1997.11下派任龍頭鎮鎮長助理);
1997.12—1999.01 長寧縣農業局科教股股長(其間:1998.03—1999.01借調縣扶貧開發辦工作);
1999.01—2000.12 長寧縣委辦秘書;
2000.12—2001.09 長寧縣萬嶺鎮副鎮長、旅遊局副局長(其間:1998.06—2000.04四川農業大學農業推廣專業專科學習畢業);
2001.09—2002.12 長寧縣萬嶺鎮黨委副書記、旅遊局副局長;
2002.12—2004.02 長寧縣萬嶺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市竹海管理局一分局副局長;
2004.02—2007.03 長寧縣長寧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其間:2004.04—2004.06市委黨校第十四期中青班培訓結業)(2002.07—2004.07西南師範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現代化管理方向研究生課程班學習結業;
2003.09—2005.09西南財大工商管理專業本科學習畢業);
2007.03—2008.12 長寧縣交通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8.12—2010.11 長寧縣交通運輸局局長、黨組副書記(2008.11—2010.11交戰辦<保護通信線路安全辦>主任);(2008.12—2010.11縣工業集中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10.11—2012.12 長寧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2.12—2016.12 長寧縣政府黨組成員,政府辦主任、黨組書記,人防辦主任;
2016.12—2021.07 長寧縣政府副縣長;
2016.12—長寧縣政府黨組成員。
負責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金融等工作;協助華濤常務副縣長負責經濟合作、安全生產工作。分管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金融工作局(掛牌機構)。協助華濤常務副縣長分管縣經濟合作和外事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安辦)。聯繫縣郵政公司、縣航務(海事)處、人民銀行長寧支行、工商銀行長寧支行、農業銀行長寧支行、農業發展銀行長寧支行、宜賓市商業銀行長寧支行、竹海農村商業銀行、中成村鎮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長寧支行、人壽保險長寧分公司、財產保險長寧分公司、住房公積金中心長寧管理部。
2021年5月24日,四川省宜賓市長寧縣雙河鎮福榮筍類食品廠廢水處理間在檢維修作業時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761.95萬元。
長寧縣福榮筍類食品廠“5·24”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提級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檢測檢驗等方式,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及整改措施建議,形成了《長寧縣福榮筍類食品廠“5·24”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並經省政府批複同意。
經查,長寧縣福榮筍類食品廠“5·24”較大中毒窒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福榮筍類食品廠廢水處理間曝氣風機發生故障,期間企業未停止生產;生產產生的廢水含有硫酸鹽,在還原菌等微生物作用下被還原成硫化氫等物質。隨著廢水處理系統不斷進水,在無曝氣充氧、攪拌和吹脫的情況下,含硫化氫的廢水進一步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並持續富集。曝氣風機重新啟動,導致高濃度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逸出擴散。作業及先期施救人員,在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廢水處理間,吸入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導致中毒窒息。經調查認定,此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事故調查組提出了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並移送相關單位。經事故調查組報省政府批複同意,對福榮筍類食品廠法定代表人張壽洪和福榮筍類食品廠創辦人、設備維修工張伏榮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對福榮筍類食品廠依法予以關閉;對利嘉環境公司和利嘉環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易治伍等4名相關責任人員移交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依規處理。省紀委監委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組認定責任單位、責任人和責任事實的基礎上,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分別認定責任,作出處理,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長寧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周海濤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副縣長職務;給予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雙河市場監督管理所所長宗洪平,雙河鎮原黨委委員、副鎮長李志剛政務撤職處分;給予長寧縣經濟商務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原副局長文鵬程等其他12名責任人員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責令雙河鎮黨委政府等4個責任單位作出深刻檢查。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依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