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呂之本,指黃鐘。古以黃鐘為十二律之本,其餘十一律皆據之以生。
《漢書·律曆志上》:“﹝
黃帝 ﹞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
顏師古 註:“可以生之,謂上下相生也,故謂之律本。”《宋史·樂志六》:“黃鐘者,
陽聲之始,陽氣之動也,故其數九……及斷竹為管,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而後數始形焉。均其長,得九寸;審其圍,得九分;積其實,得八百一十分。長九寸,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是為律本,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損益焉。”參閱《呂氏春秋·古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