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用於職工教育事業的一項費用,是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
職工教育經費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用於職工教育事業的一項費用。單位職工不但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享有集體福利的權利,還有接受崗位培訓、後續教育的權利,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經費。根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也是單位的一項流動負債。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進行核算。
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進行核算。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來源在統一單位和統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業),可在工資總額2.5-5%的範圍內掌握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本(流通費)。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屬於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屬於其他的職工培訓費用,則仍在企業稅後留利中開支。
工會經費中的職工業餘教育費,仍然用於職工業餘教育方面。基層工會一般可在其留成經費(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的60%部分)的25%範圍內列入工會預算掌握使用。
原規定由企業成本或營業外開支的有關職工教育的經費,都改在工資總額2.5%範圍內開支,營業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設單位舉辦職工教育的經費,在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
關停企業和基本建設停緩建單位舉辦職工教育的經費,在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和停緩建單位的維護費中開支。
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很多企業認為只有教育報班的費用是屬於職工教育經費,但其實如異地的培訓所涉及的來回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都可以被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學位教育的學費,不得計入教育經費,也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可以轉換思維,計入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雖然都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但是後者可以在稅前扣除。
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例如企業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管理人員的費用等。
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學位教育的學費,如成教的碩士、博士、MBA、EMBA等與個人有關的,都不得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且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面向全體職工開展教育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各類高校技能人才的培養。具體列支範圍包括:
舉辦職工教育的企業、基本建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按下列範圍開支職工教育經費:
(1)公務費。包括教職員工的辦公費、差旅費、教學器具的維修費等。
(2)業務費。包括教師教學實驗和購置講義、資料等費用。
(3)兼課酬金。是指聘請兼職教師的兼課酬金。
(4)實習研究費。學員在本單位生產實習和經批准到外單位實習研究,以及畢業設計所發生的費用,如有生產實習產品收入的,應以收抵支。
(5)設備購置費。主要是指購置一般器具、儀器、圖書等費用。
(6)委託外單位代培經費。是指本單位職工選送到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和兄弟單位代為培訓,按國家規定應支付的進修培訓費。
(7)其他經費開支。是指其他零星開支。
下列各項不包括在職工教育經費以內,應按有關規定開支:
(1)專職教職員工的工資和各項勞保、福利、獎金等,以及按規定發給脫產學習的學員工資,不包括在職工教育經費以內,由本人所在單位按規定開支。
(2)學員學慣用的教科書,參考資料、計算尺(器)、小件繪圖儀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圓規等)和筆墨、紙張等其他學慣用品,應由學員個人自理,不得在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3)舉辦職工教育所必需購置的設備,凡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按規定分別由基建投資或企業更新改造資金、行政、事業費中開支,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
(4)舉辦職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應按因陋就簡的原則,盡量在現有房屋中調劑解決。必須新建的,老企業可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新建單位在設計時就要考慮職工教育必要的設施,所需資金在新建項目的總投資之內解決。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範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材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注意:
(1)公司零星購買的書刊應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別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以及“職工教育經費”。
(2)設備購置費。主要是指購置一般器具、圖書等費用,學員用書應由其自理,不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2006年6月19日,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其中對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切實執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於'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要保證經費專項用於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l號令),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餘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稅收規定方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規定,對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企業屬於一般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如果屬於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但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應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即企業當年提取並且實際使用了的才可在稅前扣除,扣除上限為企業當年計稅工資總額的2.5%;企業雖在當年按規定提取,但未實際使用的教育經費不得稅前扣除。對於你公司2006年以前年度的職工教育經費累計餘額,根據上述規定,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不必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財建[2006]317號)的有關規定:
1、計提比例和基數。《意見》要求:切實執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於“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並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餘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列支與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制度的規定。
2、列支範圍。《意見》對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列支範圍作出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對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材獎勵費用可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計劃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企業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等具體規定。
稅收方面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據此,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計提基數為計稅工資總額,計提比例為2.5%,同時要求只有在規定比例範圍之內並且實際使用了的才可在稅前扣除;企業當年雖然按規定提取,如未實際使用完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結合上面的政策規定,舉例分析如下:
甲國有企業實行工效掛鉤的工資稅前扣除政策,2006年經批准可計提的工資基數為1000萬元,企業在成本費用中提足了1000萬元工資,但工資實發數為900萬元,建立工資儲備基金100萬元。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了職工教育經費25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會計科目反映使用了20萬元,其中包含企業職工個人報銷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費用2萬元,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境外培訓和考察所發生的費用6萬元。另外,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了購置100萬元的教學設備與設施所計提的折舊費用10萬元。
分析:因甲企業屬於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可在成本費用中計提1000×2.5% =25萬元。但工資實發數為900萬元,則計稅工資總額為900萬元為可稅前列支的計提基數,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為900×2.5%=22.5萬元。
對職工教育經費會計科目反映使用了20萬元進行分析:企業職工報銷的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費用2萬元應由職工個人負擔,不應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境外培訓和考察所發生的費用6萬元則可在其他管理費用中列支。兩項應調減職工教育經費使用額2+6=8 萬元。
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購置100萬元的教學設備與設施所計提的折舊費用10萬元應調整到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經調整后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0-8+10=22萬元。
因實際使用22萬元小於按計稅工資比例計提的22.5萬元,故企業可在稅前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2萬元,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22=3萬元。
如果實際使用了30萬元,則企業可稅前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2.5萬元,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22.5=7.5萬元。
如果企業動用了工資儲備基金年初結餘200萬元,即企業實發工資1000 +200=1200萬元,因企業實際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仍為 1000萬元,故企業計提數為25萬元,但企業實際使用30萬元,可稅前扣除的為1200×2.5%=30萬元,企業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25=5萬元。
企業如果實行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政策,思路同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制度》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