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審計

依法審計

依法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計監督權,開展各項審計活動。

依法審計的法律種類包括:1、《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2、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3、解決審計爭議,確定審計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法規

介紹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計監督權,開展各項審計活動。

法律種類


1.《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規定審計機關職責、許可權和審計程序等;
2.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規定審計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的依據,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適用的條件,以及處理、處罰種類和幅度等;
3.解決審計爭議,確定審計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複議條例等。

內容


1.審計機關的職權只能由法定的審計機關行使
《憲法》和《審計法》都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因此,審計監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審計機關行使。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項權力。否則就不符合法定的主體資格要求,就是越權,就是違法,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審計監督活動。
(1)審計機關必須要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審計監督的職責是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的,審計機關必須嚴格履行職責要求,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同時,法律對各級審計機關之間的審計管轄範圍做了明確劃分,審計機關只能在自身的管轄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除審計機關應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外,審計機關還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隨意將職責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2)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定許可權實施具體的審計行為。我國《審計法》對審計機關的許可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權、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等。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其各項具體行為也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的許可權要求。
(3)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必須遵守法定審計程序。審計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確定的步驟、時間和形式要求,開展審計活動。如實施審計前3日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組按照法定方式調查取證;審計組實施審計后寫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反映審計結果,並送達被審計單位等。
(4)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法開展審計活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審計機關必須依法作出審計結果。
審計結果必須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評價,應當以相應法律規定或標準作為依據;審計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且要定性準確,處理、處罰正確、適當。
4.對審計爭議事項必須通過法定的方式和途徑解決。
對審計爭議事項,法律規定了三種解決途徑和方式:
(1)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通過行政複議解決審計爭議;
(2)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
(3)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通過辦理申訴事項解決審計爭議。
在解決審計爭議過程中,審計機關必須維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的申請複議、起訴和申訴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重要性


第一,依法審計是維護財經法紀,構建和諧社會關鍵所在。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審計監督必須把維護財經法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二,審計監督的行政權力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並非沒有聯繫,能否正確行使審計監督權力與社會公眾的利益恰恰是息息相關的。實踐證明,只有全面推進依法審計,才能維護國家財經法紀,最終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才能充分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審計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許可權、法定職責行使權力,加大審計執法力度。
第三,依法審計是樹立和實踐科學審計監督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與科學審計監督是兩個相互獨立又密切聯繫的概念。依法行政立足於監管角度,以具體的行政行為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把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最高標準,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創建和諧社會而努力工作。科學審計監督是個理論問題,是對審計工作實踐的總結,是審計工作必須樹立的指導思想,是我們行動的指南。依法審計是審計的基本要求,是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的根本保證,是科學審計理念體現於審計工作中的具體手段和衡量標準。

對策


第一、審計報告要堅持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利益的一致性,說實情,報實數。審計的力量不僅在於查處,更在於公開。審計報告要在全面真實反映審計結果的基礎上,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進行甄別,突出重點,對於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利益而謀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小團體利益的問題,對於大的違法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要毫不留情,堅決揭露,勇於上報,敢於公開。
第二、審計評價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按照服務“五個統籌”發展的要求,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在宏觀調控過程中、改革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既要充分體諒地方的困難和苦衷,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又要注重把握政策,堅持以人為本,不以地方的發展犧牲全局的發展,不以當前的發展犧牲長遠可持續的發展,對被審單位的工作儘可能做客觀科學細緻的評價。
第三、審計建議要以促進地方發展為目的,推動改革和制度建設。“審計的最終目的是要從制度和體制上解決問題。”所以,審計建議決不能輕描淡寫,要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把建議寫實,不僅指出問題,分析問題,建議解決問題,還要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和措施,並且這些具體的辦法和措施既要符合大的政策,又要符合客觀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審計成果得到儘可能地轉化和運用。
第四、審計查處要對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紀違法行為嚴懲不貸。審計要時刻關注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攸關的移民、扶貧、救災、社保、農業補貼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與有關部門搞好配合,對截留挪用、私設小金庫、違規收費等違紀違法行為堅決依法查處,決不姑息遷就。
第五、審計機關自身要加強綜合業務建設,努力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審計人員不僅要學業務、學法律,也要學政策,學管理,講政治。要加強審計調研信息工作,努力做到宏觀思維和微觀操作相結合,深化審計成果的運用,為地方黨委政府決策當好參謀。要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提高審計質量水平,促進和深化審計結果公開,充分發揮審計的效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