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抗癲癇協會

中國抗癲癇協會

中國抗癲癇協會(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CAAE)於2005年6月成立,是衛生部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國家一級協會,是由致力於癲癇治療、預防與控制的神經內科、外科、兒科和電生理專業工作者及精神、心理和社會學方面的專家學者、醫藥企業和社會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民間組織。

主要職責


協會的面臨的任務是:開展公眾宣傳和教育,普及癲癇防治的常識,為病人、家屬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癲癇防治專業知識和就醫、康復、勞動就業、教育等方面的諮詢服務;規範癲癇的治療、協調研究工作、提升癲癇的整體醫療品質,促進癲癇專科的發展,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開展癲癇相關領域公益活動,積極維護癲癇病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國內和國際癲癇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新抗癲癇葯、械提供試驗基地,促進國內外癲癇防治事業的發展。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團結廣大專業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聯合相關學會、協會,為促進中國癲癇防治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鬥。

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宣傳普及、教育培訓、展覽展示、國際合作、書刊編輯、諮詢服務

理事成員


協會領導
會長:李世綽
副會長:欒國明、洪振、吳立文、廖衛平、秦炯、鄭曉瑛
名譽會長:何魯麗
名譽副會長:殷大奎、李振吉
常務理事名單
蔡方成 小兒神經科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
欒國明神經外科北京三博腦科醫院
劉興洲神經內科 北京三博腦科醫院
遲兆富 神經內科 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鄧艷春 神經內科 陝西省西安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
丁成贇 神經內科 北京天壇醫院
傅先明 神經外科 安徽省立醫院立體定向神經外科研究所
高麗 兒科 河南省人民醫院
洪震 神經內科 上海復旦大學附屬金山醫院
黃希順 神經內科 河南省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李世綽 北京中國抗癲癇協會
李岩 神經內科 江蘇省蘇州大學附屬兒童醫院
李勇傑 神經外科 宣武醫院
廖衛平 神經內科 廣東省廣州醫學院神經科學研究所
林衛紅 神經內科 吉林大學第一醫院
劉曉燕 兒科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劉玉璽 癲癇研究所 山西醫科大學癲癇研究所(醫科大學第一醫院)
秦炯 兒科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任惠 神經內科 雲南省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
施榮富 小兒神經內科 河北省兒童醫院
孫若鵬 神經內科 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王登勤 精神科 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
王建怡 貴州省人民醫院
王薇薇 神經內科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王為民 神經內科 甘肅省蘭州大學第二醫院癲癇中心
王文志 北京市神經外科研究所
王學峰 神經內科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王藝 神經內科 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
王玉平 神經內科 北京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
吳立文 癲癇中心 北京協和醫院
肖波 神經內科 湖南省中南大學湘雅醫院
楊天明 神經外科(癲癇中心)江蘇省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
姚一 神經外科 解放軍第174醫院
楊衛東 神經外科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
於 欣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
翟瓊香 兒科 廣東省人民醫院
張國君 癲癇外科 北京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
張慧 北京中國抗癲癇協會
張建國 神經外科 北京市神經外科研究所
張立 北京衛生部疾控局
張黎明 立體定向功能神經外科 黑龍江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張明 神經內科 江西省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趙文清 河北省人民醫院
鄭曉瑛 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
周東 神經內科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
周列民 神經內科 廣東省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鄒麗萍 小兒內科 北京解放軍總醫院
理事名單
周健神經外科北京三博腦科醫院
陳述花神經內科 北京三博腦科醫院
白勤 神經電生理 北京市神經外科研究所
蔡方成 小兒神經科 重慶醫大兒童醫院
陳葵 神經內科 北京友誼醫院
陳謙學 神經外科 湖北省武漢大學人民醫院
陳文武 神經內科 河南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陳曦 神經內科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兒童醫院
陳忠 醫學部 浙江大學
遲兆富 神經內科 山東省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楚蘭 神經內科 貴州省貴陽醫學院附院
戴啟麟 神經科 廣東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鄧本強 神經內科 上海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海醫院
鄧艷春 神經內科 陝西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
丁成贇 神經內科癲癇中心 北京天壇醫院
丁玎 生物統計與流行病學研究室 上海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丁美萍 神經科 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
狄晴 神經內科 江蘇南京醫科大學附屬腦科醫院
竇萬臣 神經外科 北京協和醫院
段立嶸 秘書處 北京中國抗癲癇協會
馮華 神經外科 重慶第三軍醫大學西南醫院
傅先明 神經外科 安徽省立醫院立體定向神經外科研究所
高覺民 神經外科 江蘇省中醫院
高麗 兒科 河南省人民醫院
高偉 神經內科 北京清華大學玉泉醫院
高翔 神經外科 上海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龔傑 神經外科 湖北廣州軍區武漢總醫院
關國良 香港
顧建文 神經外科 四川成都軍區總醫院
郭輝神經外科上海德濟醫院癲癇病中心
郭力軍 神經內科 內蒙古自治區醫院
韓璞 神經內科 天津市環湖醫院
郝艷秋 兒內科 黑龍江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何麗雲 臨床評價中心 北京市中國中醫科學院
何志義 神經內科 中國醫科大學附屬一院
侯梅 神經康復科 青島市婦女兒童醫療保健中心
洪震 神經內科 上海復旦大學附屬金山醫院
黃華品 神經內科 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
黃紹平 兒科 陝西省西安交通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黃希順 神經內科 河南省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江澄川 神經外科 上海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江文 神經內科 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
姜玉武 兒科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金麗日 神經內科 北京協和醫院
康德智 神經外科 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孔峰 功能科 河南省鄭州市兒童醫院
郎森陽 神經內科 北京市解放軍總醫院
梁東 小兒神經 血液科 吉林大學第一醫院
梁惠慈 神經康復科 廣東省廣州市兒童醫院 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
梁樹立 神經外科 北京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附屬醫院
李安民 神經外科 北京市解放軍總醫院 304 臨床部
廖建湘 神經科 廣東省深圳市兒童醫院
廖衛平 神經內科 廣東省廣州醫學院神經科學研究所
廖小平 神經內科 海南省人民醫院
李國良 神經內科 湖南省中南大學湘雅醫院
林衛紅 神經內科 吉林省長春市吉林大學第一醫院
林志國 神經外科 黑龍江哈醫大一院立體定向功能神經外科
李世綽 北京市中國抗癲癇協會
劉春風 江蘇省蘇州大學附二院
劉國榮 神經內科 內蒙古包頭市中心醫院
劉金民 急診科 北京市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
劉紹明 癲癇治療中心 新疆解放軍烏魯木齊總醫院
劉獻增 神經內科 北京市北京大學人民醫院
劉曉蓉 神經內科 廣州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
劉曉燕 兒科 北京市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劉興洲神經內科 北京三博腦科醫院
劉雲會 腦外科 遼寧省中國醫科大學附屬二院
劉玉璽 癲癇研究所 山西省山西醫科大學癲癇研究所(醫科大學第一醫院)
劉智勝 神經內科 湖北省武漢市兒童醫院
李文玲 功能神經外科 河北省人民醫院
李曉裔 神經電生理中心 貴州省人民醫院
李岩 神經內科 江蘇省蘇州市蘇州大學附屬兒童醫院
李勇傑 功能神經外科研究所 北京市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
李雲林 功能神經外科 北京海淀醫院
欒國明神經外科 北京三博腦科醫院
呂俊蘭 神經康復中心 北京兒童醫院
呂彥恩 神經外科癲癇中心 北京軍區總醫院
馬殿明 政府事務部 優時比製藥公司
馬廣玉 神經科 黑龍江省牡丹江博愛老年醫院
馬仁飛 神經內科 安徽省立醫院
龐琦 神經外科 山東省立醫院
秦炯 兒科 北京市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邱吉慶 神經外科 吉林大學第一醫院
任惠 神經內科 雲南省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
任連坤 神經內科 北京衛生部中日友好醫院
邵曉秋 神經內科 北京天壇醫院
沈霞 神經內科 江蘇省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
施榮富 小兒神經內科 河北省兒童醫院
舒志榮 兒內神經 青島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
宋凡 神經內科 遼寧省大連醫科大學附屬一院
宋治 神經內科 湖南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
孫伯民 神經外科 上海瑞金醫院
孫紅斌 神經內科 四川省人民醫院
孫吉林 腦磁圖室 河北省人民醫院
孫康健 神經外科 江蘇省南京市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
孫美珍 神經內科 山西醫科大學第一醫院
孫若鵬 兒科 山東省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孫偉 神經內科 北京宣武醫院
蘇怡凡 兒科 甘肅省人民醫院
王愛華 神經內科 山東省千佛山醫院
王大斌 兒科 湖北太和醫院
王登勤 精神科 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
王華 小兒神經內科 遼寧中國醫科大學附屬二院(盛京醫院)
王煥明 神經外科 湖北省武漢市省新華醫院
王建怡 貴州省人民醫院
王紀文 兒科 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王菊莉 癲癇科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心醫院
王麗 兒科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王立文 神經科 北京市首都兒科研究所附屬醫院
王守磊 神經康復 青海省婦女兒童醫院
王太平 神經內科 山西省晉城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
王天成 神經內科 甘肅省蘭州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
王葳 神經內科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兒童醫院
王為民 神經內科 甘肅省蘭州大學第二醫院癲癇中心
王維平 神經內科 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
王薇薇 神經內科 北京市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王文志 神經外科研究所 北京市神經外科研究所
王曉飛 神經功能科 北京海淀醫院
汪昕 神經內科 上海市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
王新軍 神經外科 河南省鄭州大學第五附屬醫院
王學峰 神經內科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王彥剛 神經外科 陝西第四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王藝 神經科 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
王玉平 神經內科 北京市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
王占祥 神經外科 福建省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廈門第一醫院
王志敏 神經內科 浙江省台州市第一人民醫院
吳潔 小兒神經科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
吳立文 癲癇中心 北京協和醫院
武士京 神經內科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
吳世政 神經內科 青海省人民醫院
吳裕臣 神經內科 江西省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肖波 神經內科 湖南省中南大學湘雅醫院
許國英 神經科 福建省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徐建洋神經科 江蘇淮安市第三人民醫院
徐紀文 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仁濟醫院
徐如祥 神經外科 北京軍區總醫院
許尚臣 神經外科 山東省立醫院
楊輝 神經外科 重慶第三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楊天明 神經外科(癲癇中心)江蘇省南京市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
楊衛東 立體定向功能性神經外科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
晏勇 神經內科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姚麗芬 神經內科 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一臨床醫學院
姚一 神經外科 福建省廈門市解放軍174醫院
尹劍 癲癇中心 遼寧省大連醫科大學附屬二院 遼寧省癲癇疾病診療中心
於欣 精神衛生研究所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
翟瓊香 兒科 廣東省人民醫院
張國君 癲癇外科 北京市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
張橫柳 廣東省廣州中醫藥大學
張華 癲癇中心 陝西省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
張慧 秘書處 北京市中國抗癲癇協會
張建國 功能神經外科 北京天壇醫院
張潔 神經科 湖南省長沙市省兒童醫院
張立 北市市 衛生部疾控局慢病非傳處
張黎明 神經內科 黑龍江哈醫大一院
張明 神經內科 江西省南昌二附醫院
張慶 神經內科 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
張新偉 神經外科 廣東省廣州市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
張陽 北京三博腦科醫院
張月華 兒科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張玉琴 神經內科 天津市兒童醫院
趙全軍 神經外科 北京市海軍總醫院
趙文清 神經外科 河北省人民醫院
趙永青 腦系科 天津武警醫學院附屬醫院
趙玉華 神經內科 西藏自治區第一人民醫院
鄭金甌 神經內科 廣西壯族自治區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鄭榮遠 神經科 浙江省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
鄭曉瑛 教授 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
鍾建民 神經科 江西省兒童醫院
鍾維章 神經內科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醫院
周東 神經內科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
周錦華 神經電生理中心 廣東省三九腦科醫院
周列民 神經內科 廣東省廣州市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周文靜 癲癇中心 北京清華大學玉泉醫院
周遊 神經外科 湖北武漢科技大學附屬天佑醫院
周忠蜀 兒科 北京衛生部中日友好醫院
朱丹 神經外科 廣東省三九腦科醫院
諸葛啟釧 神經外科 浙江省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
朱國行 神經內科 上海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朱遂強 神經內科 湖北省武漢同濟醫院
朱沂 神經內科 新疆自治區醫院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 中國抗癲癎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CAAE)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為全國性的由致力於癲癎控制與預防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贏利性社會組織。組成人員和單位包括從事醫療、科研、公共衛生的相關專業人員,勞動、教育、社會福利部門的有關人員,癲癎病人及家屬,地方性相關社團組織等。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團結廣大熱衷於癲癎控制與預防的醫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為促進中國癲癎防治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公眾宣傳、教育,普及有關癲癎防治的常識;為病人、家屬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癲癎防治專業知識、就醫、康復、勞動就業、教育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二) 促進、協調和規範癲癎的防治和研究工作;開展培訓活動;重點加強社區衛生人員處理癲癎的能力;
(三) 開展癲癎相關領域公益活動;
(四) 開展國內和國際癲癎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新抗癲癎藥物提供試驗基地,促進國內外癲癎防治事業的發展;
(五)積極維護癲癇病人的合法權益,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
(六)有條件時興辦癲癎防治和研究的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癲癇防治領域的專業人員或熱衷於抗癲癇事業的各界人士與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通知本人(單位)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例外)。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作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會員代表大會交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