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替換
等同替換
等同替換,知識產權術語。是指以與專利技術特徵基本相同的手段來實現和專利技術基本相同的功能或者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行為,並且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替代,或者說不需要經過特別考慮就可以發現的等同物。這種等同替換,在專利審判實踐中一般都被認定為侵權,只要所替換的技術特徵無創造性,就一律被視為等同性專利侵權。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該規定表達了兩層含義:一是專利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二是允許利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作出一定的解釋,同時,在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還應該考慮“等同替換”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
等同替換是判斷專利侵權的一項重要原則
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為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等同替換是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一項重要原則,是被控侵權者實施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有所不同,但對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如果其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內,則仍然構成侵犯專利權。例如,一件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包括了A、B、C三個必要技術特徵,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有A、B、D三個技術特徵組成,而C特徵與D特徵是等同特徵,其適用“等同替換”這一原則,應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是等同的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在依據等同替換原則判斷專利侵權時,核心問題是要判斷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之間的區別是否是非實質性的;或者說兩種技術方案的可互換性是否為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所知曉,所產生的效果對於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講是否是顯而易見的。
在適用“等同特徵”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等同替換原則中的等同,指的是技術方案中具體技術特徵的等同,而不是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兩個技術方案的整體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