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為犯
不真正不作為犯
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具體說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為方式完成的犯罪。
根據日本刑法學家、刑法學教授高義博的研究,關於不真正不作為犯的定義有如下三種見解:
1、把不實施期待的一定行為並導致一定結果方構成犯罪的叫不真正不作為犯。這種觀點是德國通說。
2、把不作為方式構成通常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是不真正不作為犯。
3、依據法規的規定形式區分真正不作為犯和不真正不作為犯。這種觀點是把以不作為方式實現了法規中以作為的形式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真正不作為犯。這是目前日本的通說。我國刑法理論通說沿用的也是上述理論。
對於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
(1)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
(2)行為人有作為的可能;
(3)行為人違反了作為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對於不作為犯認定中不作為行為價值的判斷,德日刑法理論一般稱其為“不作為犯的等價性”。
違反的作為義務類型
它違反的作為義務,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其成立的必要條件。
由於不真正不作為犯違反的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取決於行為人的不防止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危害結果的發生上。
它對於劃清與違法的不真正不作為行為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有了這個標準,就可以限定不真正不作為犯的處罰範圍,以防止刑事責任的擴大化。
不真正不作為犯的實質特徵,是可以由不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它包含兩層含義:
其一:行為的性質是不作為,這種不作為是指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
其二:行為的方式雖然是不作為,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如殺人罪,可以由刀砍、槍擊等積極的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給吃穿,致使被害人凍餓而死等消極的不作為形式構成。
其中以不作為形式構成殺人罪的,即為不真正的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