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束性指標

行政管理術語

約束性指標就是政府在公共服務和涉及公共利益領域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過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和有效運用行政力量,確保有關指標的實現。

概念


指標體系是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劃內容的具體化和數量表象形式。現行我國發展規劃指標包括預期性指標和約束性指標。所謂約束性指標體現政府職責,帶有政府向人民承諾的性質。

主要內容及要求


“十一五”規劃主要安排有人口、資源、環境和公共服務等方面8個約束性指標。其中,到201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要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耕地保有量保持1.2億公頃這三個約束性指標,要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並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十二五”規劃增加了4個約束性指標,分別為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3.1個百分點、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增長3.3個百分點、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3600萬套。約束性指標的提出,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決心,是我國宏觀管理方式的一項重要創舉,也是中央對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作出的重大部署。
把約束性指標作為考核的硬指標。首先,提高約束性指標在考核體系中的地位,應將約束性指標作為考核的重點。其次,抓緊約束性指標的分解落實。第三,健全約束性指標考核的監督激勵機制,應當建立約束性指標的統計、監測和公布制度,並制訂科學的考核標準和監督措施,建立獎懲制度,切實把經濟社會發展轉入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