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車工程學會

北京汽車工程學會

北京汽車工程學會,是由北京地區汽車製造業、修理業、運輸業、科研和教育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簡介


北京汽車工程學會是北京汽車行業及相關產業科技工作者之家,現有五個工作委員會兩個專業分會,分別為:組織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科普委員會、現代管理諮詢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及汽車維修分會、老爺車分會。
北京汽車工程學會自2005年以來,承擔了北京市人事局委託的北京市汽車行業中級職稱評審工作。
全心全意的為團體會員單位做好橋樑和紐帶是學會的宗旨。學會努力做好服務於北京汽車產業的同時做好同北京市科協、市社團辦及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的配合與溝通,通過自己的計劃、活動情況、學會刊物及時與上級部門交流,嘗試依據學會的屬地管理原則,發展部分上級部門的領導成為學會的會員,為學會創造更好的外部環境;學會利用各種刊物與媒體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汽車學會信息》反映汽車行業的政策法規、工業情況、技術資訊、市場信息,2010年在延續以前的內容的基礎上,增添了現階段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如環保、電動車、自我品牌、自主創新等內容,學會同北京市汽車研究所共同主辦的《北京汽車》一直是行業內部及汽車愛好者喜愛的刊物,學會與《北京科技報》協辦城鄉大市場專版,藉助北京科普網,學會網頁,開展網路宣傳,通過網路將更豐富的內容與外界交流,同時為會員提供更廣泛領域的服務。
2009年——2010年學會先後成立了8個汽車專業學組(即:車身、底盤、發動機、汽車製造工藝、汽車性能、汽車電子電器、新能源及電動車、研發管理學組)。其目的,是為了使學術交流在相同專業的技術人員之間開展更有針對性的系統切磋活動,相互學習、相互借鑒,使活動的目的更加明確,意義更加深刻。
學會為會員中的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無償創造參評全國及市級科技成果評比的機會,組織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和信息交流,開展各類培訓及參展活動,通過拓展同兄弟學會、相關協會及下屬的團體會員單位聯合舉辦活動,使學會的活動更加豐富。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汽車工程學會。
英文名稱為:(Beijing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BSAE)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地區汽車製造業、修理業、運輸業、科研和教育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本學會是團結和聯繫北京汽車界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舉辦為汽車界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項學術活動,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業務要求,為促進本地區汽車行業的發展而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管理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接受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基本業務
一. 開展有關汽車方面的學術研究,活躍學術思想;
二. 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技書刊;
三. 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四.對本市汽車工業、汽車運輸事業發展戰略、汽車營銷戰略和經濟建設中的重要問題開展決策論證,並提出決策建議;
五.組織本地區汽車科研、設計、製造、使用、修理、教學、部隊、管理部門和流通領域、服務貿易、民營單位等方面的科技、信息交流;
六.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科技創新發展的需要,組織會員學習國內外先進技術,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講習班和進修班;
七.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項學術活動;為“產、學、研”單位之間的合作搭建金橋。
第七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或高 級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資格條件
生產、科研、教育、管理部門及部隊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群眾性學術團體,擁護本學會章程,並有加入的意願,經向本學會申請、批准,可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應有一名與學會保持聯繫的負責人(有理事單位由理事負責,沒有理事單位由聯絡員負責)。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
1、具有工程師、經濟師、統計師、會計師、講師、助研或與此相當職稱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2.有一定科技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並有一定影響的科技工作者、經濟工作者和技術革新工作者;
3.積極熱心支持學會各項工作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和管理幹部。
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之一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入會的程序
1.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學會理事會選舉產生的組織委員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併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一份。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和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有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團體會員:
1.選派代表參加學會有關活動;
2.優先、優惠取得學會有關學術及信息資料;
3.優先取得學會組織的技術諮詢;
4.根據發展需要,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有關活動。
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3.參加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優先、優惠取得學會有關學術及信息資料。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履行章程義務;執行本學會決議的義務;承辦學會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學會活動,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團體會員
1.遵守學會章程;
2.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3.規定繳納會費;
4.資助學會活動經費或基金。
個人會員
1.遵守學會章程;
2.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3.暫不繳納會費。
三.會員退會
1.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會組織委員會同意,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2.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組織委員報告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或作非自願退會處理。高級會員則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宣布其取消會員資格。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3.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財物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需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由理事會提出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重大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學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本學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學會成員違反本學會紀律,損害本學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學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