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民政局

長沙市民政局

長沙市民政局,是長沙市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組成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2019年3月29日,榮獲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主要職能


(一)制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規,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民政系統標誌
民政系統標誌
(二)制訂社團管理地方性 規章、制度,負責對全市性社團和受委託管理全國性、全省性社團分支機構進行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違法行為和非法活動,指導區、縣(市)社團管理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長沙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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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督查區、縣(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工作,指導軍民共建活動,密切聯繫軍政、軍民關係,協調處理軍地之間關係,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及評殘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優撫工作法規。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複員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退伍軍人接收安置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分配計劃。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站、軍供站、退伍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農村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統計和發布災情;申請和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管理、分配救災物資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開展經常性救災募捐工作;指導農村貧困戶,五保戶的扶持和供養工作;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七)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指導各區、縣(市)、街道社區做好低保發放的統計和監督管理。
長沙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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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起草有關政策法規;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社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指導村務、政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村(居)民自治示範活動,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九)制訂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工作;指導並監督實施兒童收養,收容遣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起草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工作;管理社會慈善工作。
(十)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執行有關政策法規;負責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工作;勘界和調處邊界爭議糾紛;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和地名門牌標誌的規範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一)制訂福利彩票發行額度及管理辦法;組織、監督、指導、發行福利彩票;及時收回發行資金;管理、撥付本級福利資金。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區、縣(市)老齡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項


(一)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優撫處合署辦公,核定行政編製3名,在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總編製內調劑。
(二)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由市民政局代管的正科級行政機構,行政編製5名,主任1名(副縣級),副主任1名(正科職)。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名。
(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局更名為市社會救助局,為市民政局直屬的副縣級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四)市救助管理站更名為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站,為市民政局直屬的副縣級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五)市福利企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為市民政局直屬的正科級事業單位,主任1名(高配副縣級),副主任1名(正科職),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六)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市行政區劃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國土測繪部門組織編製。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人員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處、市革命老根據地經濟開發促進會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檔案、機要、信訪、保密、安全生產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務等工作和全市民政工作年度計劃並督促實施;負責全市性民政綜合評比表彰和大型綜合性會議的籌備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信訪、維穩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政策法規擬定及承擔全市民政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制定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解決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扶持革命老區發展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對外可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擬訂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地方性規章、制度;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在市內的全國性、全省性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的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所轄社會組織的評估工作;負責所轄社會組織的清理整頓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優撫處(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工作,褒揚烈士,承辦烈士審核申報、調查、編輯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全市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評定、調整等級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全市帶病回鄉優撫對象審批並指導區、縣(市)落實相關政策;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和建設;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複員退伍軍人安置處
負責落實國家有關複員退伍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地方性退伍軍人安置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制訂退伍軍人安置計劃,督促、落實退伍安置任務;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傷病殘軍人、複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長沙軍用飲食供應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工作制度;承擔市複員退伍軍人接待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救災處(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民政局應急辦公室)
負責組織實施救災減災工作法規、規章、規劃及政策;組織救災、防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與管理;核查、統計、上報、發布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慰問災民;組織實施災民倒損房屋重建工作、農村危房改建工程實施工作;負責全市部分困難企業軍轉幹部醫療救助和臨時救濟工作、本市轄區內城鄉居民因病因災臨時救濟工作;組織開展救災募捐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管理、撥發中央、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接收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與管理工作,開展城際救災互助工作、減災合作與交流;承擔全市抗災救災減災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制定自然災害應急工作規劃及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與管理,指導完善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常識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以及演練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管理人員、志願者(義工)等社會可動員力量的培訓和指導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起草有關基層政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草案並指導實施;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制訂社區發展規劃、辦法;承辦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鄉鎮(街道)村(居)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負責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七)區劃地名處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行政區劃和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研究制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和地名規劃;負責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區、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處理;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編纂出版本市行政區劃圖。
(八)社會福利處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政策;負責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的保障和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福利企業的認定工作,指導督促全市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貫徹實施收養法律、法規,負責承辦涉港澳台居民、華僑的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協調區、縣(市)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全市老年人、孤殘兒童、精神病人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殯葬管理、婚姻登記等相關政策;擬定全市殯葬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政策並組織實施;規劃城鄉殯葬設施建設與布局,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市殯葬服務單位的管理和殯葬服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執法監督;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
(十)規劃財務處
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預算的編製,研究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事業發展的項目申報和項目建設監督的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管理;指導和監督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內部財務工作審計;加強對局屬單位資產資金的監管力度,負責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一)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任免、考察、人事勞資、社會保障和機構編製管理等工作;負責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屬新聞宣傳、文明創建和統戰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義工)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和培訓;指導全市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人員編製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製為70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編製4名),其中:局長1名,局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工會工委主任1名。處長(主任)領導職數14名(含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處長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縣級)1名,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高配副縣級)1名);副處長(副主任)領導職數16名(含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2名(高配正科級),雙擁辦副主任1名(高配正科級),優撫處副處長1名,信訪處副處長1名,應急辦公室副主任1名,團委負責人1名)。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文件確定。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製在局機關行政編製總額內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製4名。

直屬機構


湖南革命陵園管理處;
長沙市福利企業行業管理辦公室;
長沙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總站;
長沙軍供站(長沙兵站);
長沙市第一社會福利院;
長沙市第三社會福利院(長沙市精神病醫院);
長沙市雅塘沖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長沙市星火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長沙市局關祠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站;
長沙市雨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長沙市大托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站;
長沙市救助管理站;
長沙市殯葬事業管理處;
長沙市按摩醫院(長沙市骨傷科醫院);
長沙市第二社會福利院;
長沙市赤崗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長沙市桐梓坡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長沙市南湖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長沙市絲茅沖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
長沙市科大佳園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站;

辦事指南


低收入認定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冬季時節:8:00—12:00 14:30—17:30
夏季時節:8:00—12:00 15:00—18:00
辦理條件:
申請材料:
辦理程序:

地理位置


地址:俯前路2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