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55年2月,前身是襄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3年8月,變更為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12月,因襄樊市更名為襄陽市,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更名為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判辦公樓現坐落於襄陽市襄城區檀溪路208號。全院有24個內設部門,2個派出法庭(魚梁洲旅遊經濟開發區人民法庭和汽車產業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庭)。
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受理全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四)依法審判由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法對基層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六)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組織、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
(十一)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二)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退休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市主管部門管理全市人民法院機關的機構編製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四)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五)負責和指導全市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十六)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十七)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及機關職責內的安全工作。
(十八)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現設有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司法技術處、辦公室、政治部、機關黨委、監察室、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司法警察支隊、司法行政處、離退休人員管理科等共計24個部門。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獲得全國法院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先進單位、執行工作先進單位、立案信訪窗口先進單位、新聞宣傳工作先進單位、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和全省法治建設先進單位、信訪工作先進單位、法院審判績效綜合考評優勝單位等榮譽,並被確定為全國司法公開示範法院、全國法院法官培訓現場教育基地,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綜治等多項工作受到市委表彰。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10個基層法院(含中院派出的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94個人民法庭和襄北、襄南2個監獄法庭。近年,全市法院年均辦理案件數量在6萬件左右,市中院年結案6000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