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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證
增強鑒證對象信任程度的業務
鑒證是指註冊會計師鑒證,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
鑒證包括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
註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時,應當遵守本準則以及依據本準則制定的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和其他鑒證業務準則。
鑒證業務包括三方關係、鑒證對象、標準、證據和鑒證報告五要素。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10號)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9號。
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
合同鑒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鑒證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
合同鑒證可以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當事人,還可以到登記機關所在地辦理鑒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當事人商定到登記機關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但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記或者雖在同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由當事人選擇。
合同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地與當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當事人協商。
申請合同鑒證,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合同鑒證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有關專項許可證的正本或者副本;
(三)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者委託代理人的委託代理書;
(四)申請鑒證經辦人的資格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合同鑒證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
(三)合同標的是否為國家禁止買賣或者限制經營;
(四)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五)合同簽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資格,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勞動合同
一九八七年後,隨著勞動合同制和勞動仲裁製度的發展,勞動合同鑒證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逐步展開,這對於糾正無效和違法合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合同的嚴格履行,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實踐證明,在當時人們勞動合同意識和法制觀念比較淡薄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部門對勞動用工進行監督、檢查,為企業和職工提供政策、法規諮詢服務的較好措施。1992年10月22日勞動部頒布了《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該辦法屬行政規章。
按照該辦法,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要在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鑒證,勞動合同鑒證為有償服務。鑒證機關按照規定向申請鑒證的當事人收取鑒證費。《勞動法》(1995年)、《勞動合同法》(2007年)等法律法規頒布后,一般情況下,合同在什麼條件下生效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於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勞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上作為鑒證機關及鑒證人無法律、行政法規作為依據,《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作為行政規章明顯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根據2007年11月9日公布並於該日生效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即《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該文規定勞動部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1992.10.22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予以廢止。
《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受利益驅動,雖然各省在制定示範文本時在內容上已不再由勞動行政部門作為鑒證機關蓋章並簽署意見,但各地制定勞動合同示範文本時仍在文本最後加入了“鑒證機關及鑒證人”的內容。從上述規定看,在勞動合同簽訂后按當事人的約定即生效,用人單位不必到勞動部門對勞動合同進行鑒證,也節省了鑒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