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轄權

刑事管轄權

刑事管轄權指在刑事案件只要行為發生地和行為結果地均在中國境內,我國均可對其中的人或物進行刑事管理。(有外交豁免權除外)。

基本簡介


我國刑事案件只要行為發生地和行為結果地均在中國境內,我國對其都有刑事管轄權(有外交豁免權除外)。你朋友是在國內談生意,行為發生是在中國,所以有管轄權。
對於阿聯酋的判決不服,你可以向當地上一級機關提出上訴,多次上訴無門,你可以向駐阿聯酋的中國領事或大使館求助。
王某如果回國,你可以要求公安對他立案,由公安協同海關限制他處境。
歷史上,隨著國際犯罪的增長和惡化,國際刑法的兩種實施模式,即直接模式和間接模式,漸次形成。眾所周知,前者在反對國際犯罪的鬥爭中一直處在補充地位,而後者則是其基本模式。
依作者之見,直接模式的存在和發展,受制於各國國內刑法的國際化程度,而間接模式則依賴於國際刑法的國內化程度。這兩種趨勢相互滲透,並相輔相成。但是兩種趨勢不可等量齊觀。事實上,國際刑法的國內化是國內刑法國際化的一個基礎條件。很明顯,對國內刑法而言,把它們向國際刑法開放總比把它們集結化為國際刑法容易得多。因為國內法反映著一國的意志,而所謂的國內化對國家主權的震動較小;相反,直接模式的建立,其作為國內刑法國際化的目標,本質上意味著國家必須把自己的刑事管轄權的一部分割讓給國際刑事法院。源於強烈的國家主權觀念,這在當今國際社會是一個極其敏感的問題。
對國際犯罪的刑事管轄權,是關涉國際刑法兩種實施模式的首要問題。與這兩種模式相適應,這種管轄權也可分為兩類,即國際管轄權和國內管轄權。它們分別與國內刑法的國際化和國際刑法的國內化相聯繫。限於篇幅,本文僅討論兩個問題:
一,中國刑事管轄權體制述評;
二,普遍原則在中國刑法中的地位和前景。最後附有一個簡短的結語。
一中國刑事管轄權體制述評
一般說來,中國在國際犯罪管轄問題上歷來堅持兩個彼此依存的觀點。一方面,中國主張在現實情況下,國內管轄應當作為國際犯罪刑事管轄的基本模式,而國際管轄則應作為補充模式;另一方面,中國認為就國內管轄而言,屬地原則應當具有對其他原則的優先性。下面先談第二方面。
國際犯罪的國內管轄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管轄原則的確立和管轄順序的安排。
在中國的刑事管轄權體制中,屬地原則被作為基礎,而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原則被作為補充。關於中國屬地原則的規定,1997年刑法典第6條第1款作了明確規定。關於中國的屬人原則的規定,參見該法典第7條。至於保護原則,參見中國刑法典第8條。該法典第9條是關於普遍原則的規定。
如上所述,對國際犯罪的管轄順序是國際犯罪國內管轄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換言之,如果這種順序闕如,管轄權之間的衝突將在所難免。在作者看來,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一步是要在國際層面上建構一些規定,以便在不同管轄權發生衝突時具有優先管轄權的國家得以確定。然後,各國應把公認的關於管轄順序的國際刑法納入各自的國內刑法。如此,對特定國際犯罪具有最優先管轄權的國家可以起訴和審判這一罪案,而其他相關各國則不能再行使所謂的管轄權;假如罪犯不在這個國家控制之下,它應當享有引渡罪犯的請求權,而被請求國,即使它本來具有對該案件的管轄權,也應當履行它的引渡義務。只有這個具有最優先管轄權的國家放棄管轄權,其他相關國家才能按照優先性依次填充管轄主體的空缺,從而獲得優先管轄權。在國際刑法的現行規定中,這樣一個優先原則的缺乏,可以說是一個遺憾。一些國家以及一些學者認為,建立這樣一個優先原則是不現實的,因為引渡的一般規則是如果在引渡的請求國和被請求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的話,被請求國不會引渡一個人到請求國。即便有這種觀點,建立上述優先原則的必要性仍然在國際社會得到普遍承認。既然如此,各國就應當遵循合作精神,努力達成合意,以便儘快確定這一原則。雖然目前缺乏這樣一個原則,但人們還是能透過國際刑法關於國內管轄的規定看到上述原則的雛形。無疑,在各種管轄原則中,屬地原則總是被安排在第一位,其後總是依次為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被置於最後的也總是普遍原則。因此,“或引渡或起訴”不能顛倒為“或起訴或引渡”。這一立法方式表明上述優先原則正在形成,這不過尚未成為一個強行規範。鑒於領土、國民和國家利益對主權國家的極端重要性,在自己領土上發現特定的國際罪犯但沒有基於屬地原則,屬人原則或者保護原則的刑事管轄權的國家,僅僅能夠在具有優先管轄權的相關國家都放棄它們對於特定案件的管轄權或者未能在特定期間內提出引渡請求時,根據普遍原則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