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條件

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的法規

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發行條件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七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製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財務準備


國內外證券市場都要求準備上市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會計報表需要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創業板上市前的十大財務準備:
一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二是按收入確認準則進行收入及相應稅賦的調整;
三是檢查、完善存貨管理系統及其它內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審計結果與以前稅務等部門認可結果之間的銜接問題;
五是將產權關係明晰並確定關聯方,並從財務賬目上將關聯交易劃分清楚;
六是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的理順;
七是無形資產的評估入賬;
八是財務會計機構與財務總監工作流程與規範的建立與實施;
九是選擇境外上市時根據國際會計準則進行相關調整;
十是改制前財務策略的實施與戰略的銜接

區別


財富創業板知識:目前,有消息說深交所已經把放開創業板的文件上報到了證監會,創業板最遲在今年年底、遲則在明年將會正式放開。而且我認同大部份行業人士的分析,創業板不會和中小板合併,而是獨立出來與中小板相區別,因為中國的中小板實際上與一般意義上的創業板差別實在太大,完全沒有辦法合併。
那麼,納斯達克和香港創業板與主板之間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哪些地方呢?中國的創業板又可能有什麼樣的特色呢?下面就兩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一些簡單的分析:
一、主體資格的區別
主板市場相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要求外,公司章程還必須要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
二、公司組織結構的區別
與主板上市公司組織結構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包括2名以上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得有董事會指定。獨立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經營管理、法律或財務工作經驗,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職責。
三、股本規模的區別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初創階段,資本金規模較小,所以對其股本規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萬元左右,以便為企業資本規模的擴大和業績的增長留下空間;另一方面,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迅速,對融資的頻率要求高,因此可能縮短其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如取消主板市場對增資發行所需求的一年間隔期,有助於保證股本與業績的同步良性增長。中國的創業板現在有消息傳言股本規模下限可能會在3000萬元。
四、經營記錄的區別
由於營運記錄對於投資者分析企業狀況、預測發展前景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國內主板市場上市條件中,要求申請上市的企業有三年以上的經營記錄。而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創立時間短、營運記錄有限,因此對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經營記錄為兩年。
五、盈利要求的區別
創業板市場選擇上市時更側重於公司的發展潛力,而不同於主板市場所要求的經營現狀。香港創業板對上市公司盈利沒有要求,正是考慮到新興企業在創業初期少有或幾乎沒有盈利的實際情況,美國NASDAQ市場雖然上市標準有三套,但總體上對盈利也基本不作要求。因此,國內創業板市場亦不會將上市公司盈利記錄作為基本條件。為了保證投資者利益,降低投資者風險,中國可能會對盈利作一定的要求,估計要求兩年內利潤要達到一定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