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住宅
共同住宅
共同住宅是理念社區的一種類型,由私人住宅及廣大的共用空間組成。共同住宅皆由其中的居民一同規劃及管理,居民會與鄰居有頻繁的交流與互動。共用設施非常多樣,但通常都包括一個大廚房及餐廳,居民可以輪流掌廚開伙。
其他設施包括洗衣房、游泳池、托兒設施、辦公室、網路接線、客房、遊戲間、視聽間、工房或健身房。透過空間設計以及在社交、管理活動上的分攤,共同住宅促進居民跨越年齡代溝交流,滿足社交和物質需求。共享資源、空間和物品對經濟和環境也相當有益。
在共同住宅的概念之下創立的社區有較強的社區意識。每周一、二次或更多的晚餐時間,社區成員分攤烹飪活動並分享餐食。共同分攤的還包括托兒、園藝等活動,與社區整體的管理,藉此培養社區意識。一般來說,社區的決策皆來自於會員的共識 —— 採納社區所有居民的意見,並基於會員公約作出決策。
在 2009 年 11 月的紐約時報,其中一篇描述紐約市首個共同住宅計劃的文章中寫道:公共住宅“能讓人們擁有自己的溫暖窩,但不會和外界疏離,不會感到在冰冷的城市中迷失。”
共同住宅的理念源自 1960 年代,丹麥的一群家庭認為當時的房屋及社區制度不符他們的需求。波蒂爾·葛拉雷 (Bodil Graae) 寫了一篇報道文章,題為〈孩子應該有百年的親人〉,在 1967 年組織大約五十個家庭成為一個理念社區,也就是首個現代共同住宅計劃 Sættedammen。而另一個關鍵組織者,延.古迪曼.霍耶(Jan Gudmand Høyer),在哈佛大學研究建築學,他以當時美國的實驗社區整合自己研究提出構想。他在 1968 年發表〈烏托邦與當代住家之間缺少的環節〉,組織第二個理念社區團隊。
丹麥的 bofællesskab (生活社區)概念透過兩位美國建築師,凱瑟琳·麥卡曼特 (Kathryn McCamant) 以及查爾斯·杜瑞特 (Charles Durrett) 傳至北美洲,他們訪問幾個共同住宅社區,並完成一本關於它的著作。著作受到一些社區的共鳴,也催生一些落實共同住宅概念的新社區,如華盛頓州的“共享森林”(Sharingwood) 以及加州的 N Street。儘管多數的共同住宅團隊致心建立融合不同世代的社區,但也有些共同住宅社區是專門面向銀髮族的。美國第一個以共同住宅概念設計、建造及使用的社區是位於加州優洛縣戴維斯市的 Muir Commons 。麥卡曼特和杜瑞特負責規劃及設計社區的位置圖、共同空間及私宅空間。
在共同住宅概念興起之前,紐約市在 1920 年代已經有共用設施,且鄰居間交流融洽的合作公寓。
現今在丹麥以及其它北歐國家有數以百計的共同住宅社區。而美國至少有 113 個運營中的共同社區,還有至少 100 個規劃中社區。在加拿大有 9 個社區運行,還有大約 15 個在規劃或建設階段的社區。在澳大利亞、英國以及其他地方也有共同住宅社區的存在。
每個共同住宅社區都是基於概念而計劃的,關鍵特徵是能適應居民的需求以及價值觀以及所在的地區。不論是市區、郊區或鄉村,都能建立共同住宅社區。共同住宅的外觀通常緊湊,但非常多樣化,有低層公寓、排屋、獨立住宅社區等。社區內通常會禁止車行,良好的步行環境促進鄰居互動,以及讓社區內的兒童更安心地遊玩。公共的綠地是另一個特點,居民能在公共綠地作園藝、遊戲或是交流。為了在社區建築之外有更多可用空地,建築的結構會盡量聚集,儘可能地增加“開放”供所有居民使用的空地。公共住宅在這方面直接解決日益嚴重的都市擴張問題。
在從零開始的新建社區(包括結構改造以及老建築更新)之外,也有社區成員以購併鄰近樓房並拆除圍牆所建立的修整社區(或稱“有機社區”)。通常情況下,成員是先建立社區后才開始籌建如交誼廳等共用設施。位於加州戴維斯市的 N Street 共同住宅正是這類社區的典型;這個社區在共同住宅的概念普及之前就已經建立了。
共同住宅不同於其他理念社區,共同住宅並非共有經濟,也沒有共同的信仰,而是傾向於創建交流豐富緊密的社區。社區管理沒有階級之分,通常採用共識決策法。在重要事務上,如設計庭園或籌備會議方面,會推舉個人承擔領導執行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