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引(以下簡稱社聯)是在吉林大學校黨委的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服務,管理,協調,統籌吉林大學學生社團和社團活動,進行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始建於1999年。

簡介


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校社聯”),是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和校團委的指導下,服務、管理、協調、統籌吉林大學學生社團和學生社團活動的學生組織,在學校“一體兩翼”的團學工作格局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000-2003年是吉林大學社聯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實施了“百團建設工程”,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績,成功建設了一批在全國範圍內有一定影響力的精品社團,如吉林大學MM研究會,吉林大學陽光愛心學校,吉林大學權益保護權會,吉林大學反邪教學會,吉林大學中華義工等。截至2003年,吉林大學註冊登記的社團數量,種類,參與學生總人次居全國首位。
2004年,吉林大學社聯正式開啟了“社團文化驛站”系列活動,並對社團進行分類管理,對社團活動實施項目化運作,將當時吉林大學186個學生社團分為科技,學術,實踐,公益,語言,文藝,體育,休閑七大板塊。2004上半年,社聯成功舉辦各類活動共44項,在全校範圍內擴大了社團活動的影響力,為豐富吉林大學校園文化生活和學生素質拓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同時與東北師範大學長春理工大學等高校的社團聯合會建立了日常的交流機制和良好的工作關係。同時,社聯在內部管理及制度建設方面,也進行了一些積極有益的探索,制訂了吉林大學社聯年度文件彙編和社團培訓手冊,並對組織機構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工作目標


吉林大學校社聯將繼續繼承嚴謹,團結,踏實,樸素的工作作風,以“百團建設工程”為工作目標和內容,積極探索“社團共建模式”,大力加強學術科技類社團建設,努力提高文學藝術類和體育休閑類社團的活動層次,不斷擴大公益實踐類社團的社會影響,充分發揮學生社團在校園文化建設和素質教育中的積極作用,為更多的學生社團搭建起展示的舞台。

方針


堅持德育首位;
強化教育本位;
提高文化品位。

宗旨


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發掘學生潛能;
發展學生個性。
發揮學生特長;
發現學生價值。
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為“社團聯合會”)是在吉林大學黨委的領導下,在吉林大學團委的指導下,服務、管理、協調、統籌吉林大學學生社團和社團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二條 社團聯合會由吉林大學所有在籍學生社團組成,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三條 社團聯合會的宗旨是:在吉林大學團委“一體兩翼”的工作格局之下,服務學生社團、管理學生社團、發展學生社團,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實施素質拓展教育,引導學生適應社會發展,促進學生成才就業,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四條 社團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引導和監督學生社團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根據社團情況制定社團章程和工作制度,保證學生社團正確的發展方向;
(二)依據吉林大學學生社團的發展現狀,制定吉林大學學生社團發展規劃;
(三)為學生社團發展注入活力、創造條件、搭建舞台、營造氛圍,使各學生社團健康發展和共同進步;
(四)組織開展全校性學生社團活動,對學生社團活動進行管理和服務;
(五)代表吉林大學學生社團進行對外交流活動。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七條 社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吉林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
第八條 社團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吉林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主席團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九條 社團聯合會實行主席負責制。社團聯合會主席全面主持社團聯合會工作,並可代表社團聯合會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第十條 社團聯合會秘書長由校團委教師兼任,負責指導社團聯合會工作。
第十一條 社團聯合會由秘書部、管理部、培訓部、活動部、公關部、宣傳部等六個部門組成,各部門實行部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吉林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的權力和責任:
(一)審議、修改社團聯合會章程;
(二)審議和批准社團聯合會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及其它重要文件;
(三)討論、制定、審議社團聯合會的工作計劃和發展策略;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社團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吉林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吉林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無記名表決制。
第十四條 社團聯合會常務委員會的權力和責任:
(一)吉林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決議,行使吉林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的權力;
(二)召集和組織吉林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舉行會議;
(三)對內協調、統籌社團聯合會各部門工作,加強社團間的交流合作;對外與各院校學生社團組織廣泛聯繫,與社會各界聯絡,為校內學生社團活動爭取支持;
(四)其他應由社團聯合會常委會行使的權力。
第十五條 社團聯合會主席的權力和責任:
(一)全面主持社團聯合會工作,主持制定社團聯合會工作計劃,及時向校團委彙報社團聯合會及全校學生社團的情況;
(二)監督校內各學生社團,有權對社團提出批評,將不合格的學生社團負責人和不符合學校相關要求的社團,交社團聯合會常委會討論予以相應處理;
(三)召集和組織社團聯合會全體會議和常委會議;
(四)經校團委批准,簽發有關社團聯合會的各項制度、規定、條例;
(五)任免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部長、副部長,決定幹事的任用。
第十六條 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的權力和責任:
(一)秘書部:負責社團聯合會的財務及物品管理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來自各方面的有關社團發展建設的相關信息,對學生社團意見進行及時的反饋,協調、監督各部門開展工作;負責會議通知、簽到和記錄,以及會後信息整理;
(二)管理部:對新申請成立的社團進行初步審查,協助符合要求、具備成立條件的新社團完成審批程序;整理各社團基本情況以備社團聯合會隨時查用;負責社團登記註冊、社團年度審查和優秀社團評選工作;負責對社團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三)培訓部:針對大學生自身需求,結合社團發展現狀,通過多種途徑組織開展社團聯合會成員和學生社團負責人培訓工作,提高社團聯合會成員和社團負責人的思想政治素質,培養社團聯合會成員和社團負責人開展社團工作的能力;開展優秀社團幹部的評選工作。
(四)活動部:以具體參與社團活動的形式加強社團聯合會對社團的引導和監督力度,使社團的建設和發展更加正規化、制度化、合理化;負責記錄社團活動的具體情況,以備社團聯合會隨時查用;
(五)公關部:致力於擴展社團聯合會及各社團的發展空間,協助各社團進行交流和聯繫;通過正規途徑擴大社團聯合會的支持來源,建立並加強社團聯合會同社會各界及其他高校的聯繫,建立融洽的公共關係,提高社團聯合會的社會知名度;
(六)宣信部:負責社團聯合會舉辦和協助的大型活動的宣傳、推廣;負責對各個社團的刊物進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並保持與各級新聞單位的密切聯繫;為各項活動提供可靠的文字、圖象材料及其他資料;通過對社團聯合會網站的管理,有效的支持和反映社團聯合會的工作情況,及時更新社團的最新資訊,負責社團聯合會網站的維護與管理工作;負責在社團聯合會網站上發布社聯及社團的最新活動資訊,加大活動宣傳力度;負責對社團聯合會網站及牡丹園BBS上的信息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工作;
(七)維權部:負責各社團團支部建立及維護工作,通過多種途徑促進團支部建設工作;維護社團權益,致力於為各社團爭取最優待遇,協商各社團之間關係,幫助各社團與校保衛處溝通;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十六條 吉林大學所有在籍學生社團是社團聯合會會員。學生社團是吉林大學在籍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願組成,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經社團聯合會批准成立,按照其章程自主開展活動並接受社團聯合會管理、監督的群眾性團體。
第十七條 吉林大學學生社團依據《吉林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的規定註冊成立,自動成為社團聯合會會員。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採取分級分類管理方式。學生社團按級別分為 校級和院級,分別由校團委和院團委指導;按類別分為科技類、語言類、實踐類、文藝類、體育類、公益類、學習類七類。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權利:
(一)對社團聯合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依據社團章程的規定,自主開展社團活動的權力;
(三)獨立進行社團內部事務的管理的權力;
(四)社團主要負責人享受社團聯合會部長或同級別學院學生幹部的待遇。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義務:
(一)社團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二)社團必須服從校黨委的領導,接受校團委的指導,由社團聯合會統一管理和監督;
(三)社團必須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章

物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社團聯合會資產歸吉林大學所有,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享有其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挪用、佔有;
第二十二條 社團聯合會秘書部負責管理社團聯合會日常財物,管理和登記社團聯合會的辦公和活動物品。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團聯合會秘書部負責建立詳細具體的收支賬目,定期向社團聯合會常委會公布社團聯合會財務狀況;
第二十四條 社團聯合會各部門支出必須提前上報財務預算和所需物品,經社團聯合會指導教師批准后,接受校團委財務管理制度審批;
第二十五條 社團聯合會各部門支出經費報銷必須憑正規發票;
第二十六條 社團聯合會秘書部在每學期末整理詳細的財務總結,存入社團聯合會檔案。
第六章

獎懲制度

第二十七條 社團聯合會常委會有權根據調查社團活動情況和校內部門及學生的意見,依據《吉林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對學生社團做出獎勵或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社團聯合會常委會有權根據社團負責人、社團聯合會工作人員的表現對其作出獎勵或處罰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在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範圍內有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常務委員會。
共青團吉林大學委員會
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2006 年 11 月 12 日

目錄


第一章 目的和範圍
第二章
社團申請成立
第三章 社團內部管理
第四章 社團財務管理
第五章 社團日常活動管理
第六章 社團納新管理
第七章 社團年度審查
第八章 社團評優和社團幹部評優
第九章 社團登記變更和社團註銷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目的和範圍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5號)精神,加強對我校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指導,依據《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所有吉林大學注
冊學生社團。
第二章

社團申請成立

第三條 吉林大學在籍學生有權自願組織和參加合格的學生社團。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分類:吉林大學學生社團共分為七類:科技類、學習類、實踐類、公益類、文藝類、體育類、語言類;每個學生社團申請成立時只能申請一個類別進行登記。
第五條 學生社團成立的條件:
(一)由30名以上(含30名)在籍學生作為社團發起人,發起人必須具有社團章程中所規定的開展該社團活動所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和較好的道德素養;
(二)社團發起人應共同制定本社團章程及其他社團申請成立所需材料;
(三)學生社團的名稱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產生不良影響,或易產生歧義的名稱;
第六條 社團章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生社團的名稱;
(二)學生社團的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及義務;
(五)社團組織管理制度,社團內部機構的產生程序和許可權;
(六)社團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要求和監督方式;
(七)社團負責人的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學生社團申請成立的程序:
(一)社團發起人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申報材料,(或南區外其他校區的新申請社團可由本校區社團聯合會初審合格後轉交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由學院團委書記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
(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管理部負責對社團申請成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成立條件的學生社團報校團委審核后,經校黨委審批后批准成立;
(三)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收到有效社團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公布審核結果;社團成立材料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學院團委及學生社團分別留存一份
(四)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應按申請材料中所列工作計劃及時開展社團活動;
(五)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在每年社團年審後為通過審批的學生社團頒發《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註冊證書》,對社團身份進行繼續承認。
第八條 如有以下情況,則不予批准社團成立申請:
(一)學生社團發起條件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同一學院內已成立相同性質的學生社團;
(三)申請材料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四)違反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其他規定的情況。
第三章

社團內部管理

第九條 學生社團的內部機構產生應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根據自身特點、規模等因素設置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生社團實行社團負責人負責制,社團負責人的選舉辦法和權利義務在社團章程中必須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換屆應按照章程規定程序進行,換屆應在學年第三學期結束前完成,社團負責人應在換屆后15日內上交《學生社團負責人換屆登記表》到社團聯合會進行登記並更新社團負責人資料。
第十二條 社團負責人原則上不得連任超過兩年。
第十三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建立社團檔案,做好檔案的管理和更新;社團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社團章程,社團成員登記表,活動計劃、活動記錄和活動總結,社團活動文字、圖片及影音資料,財務收支明細等。
第四章

社團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社團財產為學生社團集體所有,任何成員不得擅自佔有或挪用。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為非盈利性組織,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為社團成員謀取商業利益;社團負責人和其他社團其他成員不得隱瞞或者以其他形式掩蓋社團活動的商業性質。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自成立時起必須建立財務帳目,並由專人負責財務工作;社團負責人不能兼管財務工作,不得以非正常理由干涉財務人員的工作。
第十七條 社團的財務人員須認真記錄、核算各項社團收支情況,建立歷次活動的財務賬目,並接受社團聯合會管理和監督;社團聯合會將對社團的財務狀況進行隨機審核。
第十八條 各社團建立財務檔案須使用正規票據;發票和收據須字跡清晰,加蓋有效公章,金額不得塗改。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會費的收取方案必須提前15日以上上報社團聯合會審核;各學生社團在收取會費時必須向會員發放加蓋社團聯合會公章的收據;在社團活動中需另外向會員收取費用的,納新時必須向會員作出特別說明。
第二十條 社團必須每學期至少向會員公示社團財務賬目至少一次,並積極配合社團聯合會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賬目混亂或沒有建立財務檔案的社團,社團聯合會將根據情況對違規社團其處以批評警告、暫停活動,直至註銷社團的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轉交相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社團或社團負責人對社團聯合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決定的七日內,可以向社團聯合會常委會提請複議,由社團聯合會常委會在七日內公布複議的結果。
第五章

社團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團活動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社團開展活動要遵守憲法和法律,要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校規校紀;不得開展與封建、迷信、淫穢、反動等內容相關的活動;
(二)社團應開展各種健康有益並有利於陶冶社團成員和其他同學高尚情操,能活躍校園文化生活,培養學生各方面素質和能力的活動;活動範圍應在社團章程規定範圍內;
(三)學生社團不得進行任何盈利性的商業活動。
第二十四條 開展社團活動的基本要求:
(一)在活動開展前,社團要制定出詳細的活動方案,確定活動開展的具體時間,地點、所需物品、經費和活動主要負責人;
(二)社團活動負責人要儘力保證合法社團合法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參與活動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並做好活動記錄;
(三)社團活動結束后,社團應進行活動總結,並保存文字、圖片及影音資料以備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可以在社團聯合會備案后使用代表該社團的標誌,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可以到學生社團聯合會辦公室申請開具資格證明或介紹信。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不得冒用其他組織或社團的名義和身份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活動場地的申請具體規則參照學校相應規章。
第二十九條 社團負責人或其主要成員以社團名義進行的活動視為社團活動。社團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社團活動的責任人和社團負責人承擔責任,學生社團聯合會報校團委審查,對社團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嚴重者將暫停該社團活動資格或註銷該社團,並保留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的權力。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聯繫校外贊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在組織活動時,可以爭取校內外單位的經費或實物贊助;
(二)學生社團不具備法人資格,社團和贊助單位簽訂合同必須報所屬學院團委書記或以上負責人批准,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
(三)社團和贊助單位在合作過程中要注意維護我校形象,始終保持當代大學生良好的精神風貌和道德素養;
(四)學生社團接受捐贈或爭取贊助過程中不得承諾或履行學校相關規定允許範圍之外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舉辦室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對活動進行詳細策劃並形成書面活動計劃,報社團所屬基層團委審查,由團委書記或以上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
(二)社團須在活動開始3個工作日前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書面活動申請,包括活動計劃書、活動場地申請等材料;
(三)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后,社團持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開具的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四)社團必須按活動計劃書舉辦活動,並作好組織和管理工作;
(五)活動結束后,社團應做好活動總結,並保存文字、圖片及影音資料以備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舉辦講座、報告等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邀請校內、外人員在校內舉辦講座、報告等活動,須在活動開始3個工作日前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活動申請;申請中應包括被邀請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簡要履歷、講座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內容、活動主要負責人等,必要時應出示被邀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介紹信;活動申請應由社團所屬學院團委書記或以上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
(二)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批准后,社團持學生社團聯合會開具的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三)講座、報告會的內容必須符合活動申請的說明,違者由社團負責人及組織者承擔責任;
(四)社團原則上不得舉辦與章程規定的自身性質無關的講座、培訓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舉辦校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舉辦校外活動必須在活動開始7個工作日前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須包括活動的開展時間、目的地、交通方式、安全應急預案等情況;如有校外單位參與活動則另需提交其簡介材料;書面申請應由社團所屬學院團委書記或以上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
(二)社團不得舉辦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社團舉辦長時間、跨地區的校外活動時,包括旅遊、考察、社會實踐等,必須為社團成員辦理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險;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出版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創辦刊物須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刊物創辦的目的、內容、編輯人員、發行周期、發行範圍和發行量,並嚴格按照審批要求發行,不得擅自變更;
(二)社團刊物所登載文章內容由文章作者、刊物編輯及社團負責人承擔責任;
(三)學生社團刊物只限於校內展示和交流,禁止用於商業發行;
(四)凡經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發行的出版刊物,刊物責任社團需將每期刊物樣本報送學生社團聯合會存檔;
(五)凡未經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發行的出版刊物均為非法刊物,一經發現,學生社團聯合會將立即對出版活動進行制止,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使用宣傳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必須在使用宣傳品3個工作日前辦理宣傳品使用審批,書面申請中應包括宣傳品使用的時間、地點,宣傳品的內容和發放方式等,申請由社團所屬學院團委書記或以上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
(二)經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后,社團持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開具的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三)社團必須嚴格按照審批內容使用宣傳品,不得私自改變宣傳品使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社團應保留對外發放的宣傳品樣品以供社團聯合會檢查。
第六章

社團納新

第三十六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於每年九、十月間將組織全校學生社團進行統一納新活動,社團在其它時間原則上不得進行納新活動;
第三十七條 社團會費收取須符合本條例第四章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在納新活動中要做好對入會者的登記工作,製作相應的成員登記檔案。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應按照社團納新時的承諾及時開展社團活動。
第七章

社團年度審查

第四十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在每年五月中旬對全校學生社團進行年度審查。
第四十一條 社團年審原則:
(一)淘汰長期不開展社團活動或管理混亂的社團;
(二)整合性質相近、活動內容相似的社團;
(三)引導和鼓勵社團走品牌化道路,培育社團精品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年審工作由校團委統一組織,評選工作辦公室設在校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四十三條 社團年審流程:
(一)社團聯合會於年審工作十日前通知各學生社團參加社團年審;
(二)學生社團應在規定日期內,按年審通知要求上交書面和電子版年審材料;
(三)社團聯合會根據實際調查和社團材料審查情況,確定社團年審結果,並將年審結果進行公示;
(四)學生社團有權在年審結果公示7日內向社團聯合會申請複審;
(五)社團聯合會常委會在接到社團複審申請7日內公布複審結果。
第四十四條 社團年審基本標準:
(一)社團年審所需材料須完整、詳細;
(二)社團年審材料須通過學院團委審查並由社團所屬學院團委書記或以上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
(三)社團年度審查表、社團組織結構表和社團成員名單必須真實;
(四)社團活動佐證材料真實、完備;
(五)社團活動財務明細必須真實、準確。
第四十五條 社團年審材料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團年度審查表;
(二)社團組織結構表;
(三)社團成員名單;
(四)社團年度活動計劃、記錄、總結及活動佐證材料;
(五)社團活動財務明細。
第四十六條 學生社團年度審查是我校各級學生社團合法身份的認定程序,未通過年審的社團不得以社團的名義開展任何活動,未參加年審的社團將被強制註銷;各學生社團應主動配合年審工作。
第四十七條 逾期未交年審註冊資料的社團將視為自動申請註銷。
第八章

社團評優

第四十八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於每年11月下旬進行全校學生社團和社團幹部的評優工作。
第四十九條 社團評優和社團幹部評優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在校區社團聯合會和各理事總會推薦的基礎上,由校社團聯合會進行終審評定。
第五十條 吉林大學社團評優和社團幹部評優由校團委統一組織,評選工作辦公室設在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評選過程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社團評優將從參評社團中評選出獲獎學生社團,獲獎名額按等級分為標兵社團(10個)、精品社團(20個)和優秀社團(30個)、單項獎(數量待定)。
第五十二條 社團幹部評優從參評社團幹部中評選出優秀社團幹部,評選比例約為參評學生幹部總數的15%—20%。
第五十三條 社團評優和社團幹部評優流程:
(一)社團聯合會於評選活動開始10日前通知各學生社團參加社團評優和社團幹部評優;
(二)學生社團和社團幹部按通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上交評優材料;
(三)各校區社團聯合會和理事社團總會根據實際調查和評優材料審查情況,確定社團評優和社團幹部評優推薦名單,並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校社團聯合會;
(四)校社團聯合會常委會經審查和評選確定獲獎名單並將評選結果進行公示。
第五十四條 社團評優基本要求:
(一)在社團聯合會正式註冊登記成立的學生社團;
(二)社團嚴格遵守各項規定,無違紀違規現象,並經學院審查合格進行推薦,社團評優申報表應由社團所屬學院團委書記或以上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
(三)社團主要負責人年度內無違紀違規現象。
第五十五條 社團幹部評優基本要求:
(一)擔任社團聯合會正式註冊登記成立的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6個月以上;
(二)學習成績在專業前1/2或以上,無違紀違規現象,經學院審查合格推薦,社團幹部評優申報表應由社團幹部所在學院團委書記或以上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
第五十六條 社團評優具體標準:
(一)社團組織機構健全,活動及工作體制完備;換屆規範、民主;
(二)社團開展活動數量和規模較大,在校園內產生良好影響;活動計劃完備,記錄詳細,總結細緻、具體、全面;
(三)評優材料應包括社團活動的計劃、記錄和總結,以及相關活動的圖片、影音資料及其他佐證材料等;
(四)參評社團在日常活動中應積極參與校團委及社聯組織的各項活動,主動配合社團聯合會開展各項工作,上報材料準確、及時;
(五)參評社團應符合本條例所列其他規定。
第五十七條 社團幹部評優具體標準:
(一)所在社團獲得社團評優獎勵或其它校級及以上獎勵;
(二)所在社團組織建設情況良好,本人在社團成員中具有較高威信;
(三)社團活動有計劃、記錄、總結,活動情況良好,財務收支安排合理規範;
(四)參評社團幹部應積極參加社團聯合會組織的社團幹部會議和培訓,積極配合社團聯合會工作;
(五)學習成績優良或同時擔任其他組織主要學生幹部者優先。
第五十八條 社團評優和社團幹部評優獎項設置:
(一)按獎項等級社團聯合會將獲獎社團分為標兵社團、精品社團和優秀社團;
(二)社團聯合會按社團具體活動情況設立最佳社團活動組織獎、最佳社團管理獎和校園文化特殊貢獻獎等單項獎勵;
(三)社團幹部評優評選出吉林大學優秀社團幹部獎。
第五十九條 社團評優和社團幹部評優獎勵辦法:
(一)根據評審結果,對獲得“標兵社團”、“精品社團”、“優秀社團”及獲得單項獎稱號的社團給與公開表彰並頒發榮譽證書,獲獎記錄存入社團檔案;
(二)根據評審結果,對獲得吉林大學優秀社團幹部獎的社團幹部給與公開表彰並頒發榮譽證書,獲獎記錄存入社團幹部檔案;
(三)獲獎社團將有資格得到社團聯合會各種資源的優先支持,獲獎社團幹部有資格取得社團聯合會學生幹部表彰。
第九章

社團登記變更和註銷

第六十條 學生社團變更名稱、社團負責人、所屬學院等事項,必須到學生社團聯合會履行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社團名稱視為重新成立社團;
第六十一條 學生社團之間的合併行為,需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由參與合併之社團所屬相關學院團委書記或以上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批准后,履行新的社團成立註冊手續;
第六十二條 學生社團成員的變動狀況須在年審和統一納新后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六十三條 如學生社團自願解散,需向校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由所屬相關學院團委書記或以上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團委公章,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履行註銷手續。
第六十四條 學生社團撤銷登記的,社團聯合會將收繳該社團的《學生社團註冊證書》並進行註銷備案。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中所涉及登記均有專用表格,可在社團聯合會網站或專用郵箱下載。
第六十六條 凡之前規定和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在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共青團吉林大學委員會
吉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200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