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造
設備監造
設備監造是指承擔設備監造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監造單位)受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委託,按照設備供貨合同的要求,堅持客觀公正、誠信科學的原則,對工程項目所需設備在製造和生產過程中的工藝流程、製造質量及設備製造單位的質量體系進行監督,並對委託人負責的服務。
設備的製造質量由與委託人簽訂供貨合同的設備製造單位(以下簡稱製造單位)全面負責。設備監造並不減輕製造單位的質量責任,不代替委託人對設備的最終質量驗收。監造單位應對被監造設備的製造質量承擔監造責任,具體責任應在監造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設備監造的前提是監造方對製造廠的高度控制能力,而完善的監造體系包括完善的管理程序及監督導則、高效的監造管理信息平台以及經驗豐富的監造隊伍則是成功設備監造的保障。
設備監造可分為:自主監造和第三方監造等。
一般情況下的設備監造分為幾個階段:
1.監造準備
(1)熟悉與被監造設備有關的法規、規範、標準、合同等資料文件;
(2)熟悉被監造設備的圖紙和相關技術條件;
(3)熟悉被監造設備的加工、焊接、檢查、試驗、無損探傷等主要工藝方法及相應標準;
(4)熟悉製造廠的質量保證大綱生產大綱)及相應的程序;
(5)編製或熟悉有關設備監造的管理程序。
2.質量計劃文件準備
設備製造廠應按HAD003/08《核電廠物項製造中的質量保證》的規定編製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應對每條進行細化,即確定明確的檢查內容。監造代表對質量計劃進行審核,選取H點(停工待檢點)和W點(見證點),並按相應程序完成質量計劃的審批。
3.駐廠監造實施
(1)對質量計劃的控制點(W點、H點)進行見證,並簽字確認。
(2)對過程中發生的不符合項處理進行跟蹤,按照程序要求對不同類別不符合項進行見證處理、關閉和簽簽字確認。
(3)參加製造廠有關工藝和技術修改的審查等。
(4)定期或不定期地編製監造報告,及時向公司或項目反映製造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處理情況以及對設備製造質量、交付進度、經費等可能產生的影響。
4.出廠驗收
出廠驗收是按合同和規範書要求,對設備製造質量和應交付文件進行全面的最後檢查、試驗和清點。主要包括:
(1)硬體驗收,包括有關的功能、性能試驗和必要的動作演示,總體尺寸、介面尺寸和關鍵尺寸的複測,零部件和備品備件的檢查和清點;
(2)文件驗收,按合同和驗收相關程序要求,清點交工資料文件,審查其合格性,檢查裝箱文件等;
(3)包裝及有關標識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