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由中國作家協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12家著作權人比較集中的單位和陳建功等500多位我國各領域著名的著作權人共同發起,並於2008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協會是以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為宗旨,從事著作權服務、保護和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已獲得國家版權局正式頒發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是我國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
為集體管理的目的,進行文字作品的登記和相關信息的收集;集中管理本協會會員文字作品的著作權,維護其和著作權相關的合法權利;就本協會管理的會員文字作品的使用,與使用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發放使用許可證並收取使用費;向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分配作品使用報酬;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代為收轉非本會會員文字作品的使用費;對侵犯本協會管理的文字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依法採取維權行動,提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提起相應的法律訴訟;
與國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簽訂相互代表協議;開展文字著作權保護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國內外文字著作權保護的動態和發展,向國家立法機關和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著作權保護的建議;增進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和尊重,為社會提供關於文字著作權的諮詢和法律服務;開展著作權保護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的宣傳、推廣和培訓工作;開展其它與協會宗旨一致的活動。
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和數字化製作等各種傳媒使用的文字作品;通過信息網路傳播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通過廣播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以彙編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以機械錶演或現場表演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以法定的其它許可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對文字作品的使用;為集體管理目的,對未加入協會的文字著作權人,本協會也為其向使用者收取法定許可情形下的使用費並向其分配。
對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進行宣傳;對會員及文字作品的登記、管理;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納的使用費,併發放許可證;定期向權利人分配使用費;承擔教科書和報刊轉載文字作品等“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的收轉工作;對侵犯會員文字著作權的行為提出法律意見;與海外同類組織簽約,可代為管理和行使海外文字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著作權。
中國作家協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版權協會、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協會實行會員制。凡在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以文字形式創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通過與協會簽訂《文字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都可以成為本協會會員。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加入協會不需交納會費。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辦公室
主要負責處理協會日常的人事、內部財務和行政事務,及時處理協會內外的文件,協調協會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加強和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聯繫,保證協會的正常運轉和內外聯繫的暢通。
財務部
主要負責協會財務管理工作,完善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
會員部
主要負責協會會員發展,會員管理,會員聯繫,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與著作權人建立密切聯繫,廣泛尋求和儲備資源,為協會的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許可與法律部
主要負責報刊轉載和教科書使用等涉及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業務,代表協會發放著作權使用許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收轉方案,制定收費標準和分配辦法,開展收轉業務,為著作權的使用者提供優質服務。
收轉分配部
主要負責協會集體管理業務著作權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工作,向權利人及時分配著作權使用的收入,為協會建立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英文名稱為: China Written Works Copyright Society,縮寫為CWWCS)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
第二條 協會是由全中國的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人(以下簡稱相關權利人)自願組成的、並以集體管理方式行使權利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保護文字著作權,維護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文字作品的創作、使用和傳播,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協會向文字著作權人負責,遵守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聞出版總署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呼家樓京廣中心商務樓403室(郵編:10002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下列工作:
1、為集體管理的目的,進行文字作品的登記和相關信息的收集;
2、集中管理本會會員文字作品的著作權,維護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合法權利;
3、就本會管理的會員文字作品的使用,與使用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發放使用許可證並收取使用費;
4、向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分配作品使用報酬;
5、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收取和分配非本會會員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使用費;
6、對侵犯本協會管理的文字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依法採取維權行動,提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提起相應的法律訴訟、仲裁等;
7、與國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簽訂相互代表協議;
8、開展文字著作權保護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國內外文字著作權保護的動態和發展,向國家立法機關和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著作權保護和著作權立法的建議;
9、增進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和尊重,為社會提供關於文字著作權的諮詢和法律服務;
10、開展著作權保護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的宣傳、推廣、培訓和研討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獎勵、評選活動;
11、開展著作權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2、開展其他符合協會宗旨的活動。
本章程所稱的文字作品是指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上述業務的開展,均以協會的名義進行。
第七條 協會對著作權人的文字作品著作權的管理,適用於下情況:
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和數字化製作等各種傳媒使用文字作品;2、通過移動通訊網路、網際網路路傳播方式等新技術條件使用文字作品;
3、通過廣播電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4、以彙編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5、以機械錶演或現場表演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6、以法定的其他許可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7、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對文字作品的使用;
8、為集體管理目的,對未加入協會的文字著作權人,為其向使用者收取法定許可情形下的著作權使用費並向其分配。
第八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可設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著作權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其合法繼承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成為協會會員: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提出加入本協會的申請;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有5篇以上文字作品公開發表於依法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准的任何報紙、雜誌上;有10篇以上文字作品在網路或其他傳媒上正式發表;有1本以上專著、教材或一般圖書正式公開出版;上述作品均指在國家批准的新聞出版單位發表或出版的、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4、自願將其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和相關權利授權協會管理,與協會簽訂《文字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
著作權人比較集中的法人單位可以以單位會員的名義加入協會,單位會員要及時配合協會為所屬著作權人分別辦理相關個人入會手續,並送交協會存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
1、填寫會員申請表及相關文字作品材料;
2、經協會審核通過後,與協會簽訂《文字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填寫會員登記表;
3、協會通知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依協會報酬分配辦法,獲得自己文字著作權使用報酬的權利;
4、參加協會的活動;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3、將自己擁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向協會登記,在會員與協會簽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和約定範圍內,就同一作品的同一權利另行授權他人管理或行使;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退會申請,協會審核批准后,即可退會。會員有下列情形者,經協會秘書處建議,由總幹事初審,報常務理事會複審批准后,可勸其退會,並終止會員權利:
1、嚴重違反協會宗旨或章程;
2、嚴重違反與協會簽訂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給協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3、其他重大違法、違規事由。
第十五條 會員依程序退會後,會員權利終止。但會員授權協會管理並已簽訂許可使用合同的文字作品,該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繼續有效,在此期間,協會不再就這些作品另行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十六條 協會領導機構組成如下:
1、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
2、理事會:由各方面的文字作品著作權人和文字出版單位的代表性人物、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代表和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3、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
4、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2至3人,均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協會的方針、任務和總體規劃;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準;
4、制定和修改使用費轉付辦法;
5、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6、選舉和罷免理事;
7、決定協會名譽職務的設立;
8、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協會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11、審議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有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經理事會或者10%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1、提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審議著作權使用費的分配方案;
5、批准協會與國外、境外同類機構的協議;
6、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總幹事;
7、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8、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9、決定總幹事提名的副總幹事、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0、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11、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亦可以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1、2、4、5、6、9、10、11項職權。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文字著作權方面有較大的影響;
徠3、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5、總幹事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代表本協會召集、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和執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總幹事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總幹事在會長和理事會領導下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總幹事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履行專門職責和處理專業技術問題的專業委員會,其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管理費;
3、捐贈;
4、政府資助;
5、協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6、利息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提取管理費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協會的發展需要決定提取比例,並隨著使用費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適時、適當地做出調整。
開展集體管理活動提取的管理費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過使用費的30%,具體比例可與使用者或著作權人協商確定。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收轉法定許可情況下作品使用費的,提取管理費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使用費的15%,如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就此制定明確的管理費提取標準,則依照該標準執行。
提取的管理費嚴格用於協會正常運行所需各項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服務,促進著作權保護與推動文化發展、交流等,並在年報中公告管理費使用情況,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準則,建立規範的會計賬簿,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及財政部門的監督。協會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以適當方式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四條 會員、權利人和使用者有權按照程序查閱涉及本人的財務和業務材料,協會盡量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協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參會代表2/3以上多數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2008年10月24日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