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權主義

一物一權主義

一物一權主義,物權法術語,強調的是一項物權的的客體應僅限於一個獨立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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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的對抗任何人的絕對性權利,為使其支配的客體範圍明確化、便於公示,確保物權的實現及維護交易的安全,自羅馬法以來的物權法理論上遂抽象出“一物一權主義”,並將其奉為物權制度的一項基本規則。但在近代社會,一方面有物權法上的一物一權主義的奉行;另一方面,因應現實生活之需要,“多物一權”與“一物多權”現象卻大量湧出並獲得了法律的承認。
關於一物一權主義的要旨如何,學說理論上主要存在一下三種認識:一是物權客體特定論。認為一物一權主義又稱為物權客體特定主義,是關於物權客體的原則或者說是關於物權客體的基本要求,強調的是一項物權的的客體應僅限於一個獨立的物。二是物權效力排他論。認為一物一權是對物權的絕對效力或者排他效力的形象表述,“意指同一標的物之上不得設立內容和效力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物權,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三是客體特定論與效力排他論(或稱綜合論),這是多數學者所主張的觀點,認為一物一權“是指一個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應為一物,在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並且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內容互相抵觸的其他物權”,“一物一權原則實際上包括物權的排他性原則和物權客體特定性原則兩個內容。”
依多數學者之見,一物一權原則包含以下幾項內容:①一向物權的客體應為特定的、獨立的一物;②尚未與物之整體分離的物質組成部分之上,不能單獨設立物權;③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絕不得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④一物之上不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性質、內容相抵觸的物權,但不相抵觸的物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