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客體

物權客體

物權在於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為了使法律關係更加的明確,避免物權關係不適當的複雜化,近代民法採取一物一權主義。物權客體可以分類為:不動產和動產;主物和從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簡介


物權客體,這是一個法學概念。物權客體應當是有體物,它的物理形態可以是固態、液態或者氣態等。沒有物理實體的無體物,如商譽、信用、商業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權的客體。與之相對應的是物權主體。

分類


物權的客體可分為:不動產和動產;主物和從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
一、不動產與動產
德國民法規定,不動產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灣民法則指土地及其附著物;在中國大陸,不動產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海域、地上附著物。除此之外的有體物,叫做動產。
區分動產不動產的意義在於:1 形成的物權不同 2 立法案例上,是否賦予物權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 發生附合時確定所有權應該遵守的規則不同 4 訴訟的管轄規則不同。
二、主物與從物
按照物之間的相互關係分類。
並非主物 的成分,時常輔佐主物的效用,而與從物同屬於一人的物,是從物;從物所從之物,叫做主物。
構成從物的要件:1 不是主物的成分2時常輔佐主物發揮效用 3 從物與主物同屬於一人 4 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三 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根據成分的分離是否導致其毀損或者變更性質。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結合,費盡損毀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其中每個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據數物之間產生和所出的關係。
原物,是指產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