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Statutory fruits)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貸產生的利息等。
法定孳息是指不使用原本所獲得的對價,如銀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續的時間來收取。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條中規定:“法定孳息,於收取權利存續期間,以日計算取得。”我國台灣《民法典》第 70 條第2項規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不過,用益權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對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數量,還要考慮天然孳息的數量和質量。以法定孳息換取天然孳息,是對價表現之一。例如,某甲將一頭牛租給某乙用於繁殖(用益租賃),僅以租賃持續的時間計演演算法定孳息有明顯的不足。法定孳息的物質表現形式原則上是貨幣。
貨幣為一般等價物,不但財產的交換價值用貨幣衡量,用益價值也適宜用貨幣衡量。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是可以有例外的。《瑞士債法典》第275條第2款規定:(用益租賃)“租金可以由現金支付,也可以是果實一部分或者出租人參與收益分配。”用益租賃的承租人對收取的果實,取得了所有權,即用益債權人依債權取得了天然孳息的所有權。承租人用一部分果實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取得的是法定孳息,但不是貨幣。
法定孳息既然原則上是貨幣,宜應統一對法定孳息請求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在第136條中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在我國,對其他用益收入(法定孳息)都是二年的訴訟時效。筆者認為,不支付租金和拒絕支付租金的訴訟時間太短,不利於保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將收取法定孳息的訴訟時效統一規定為二年或者統一規定為二年以上。
天然孳息與原物是兩個物之間的關係,而物的增值是一物的交換價值的增加,不涉及兩個物的關係。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對價,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實,而增值利益是該物本身的交換價值增加,並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實。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也表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存在包含關係,而是相互區別的獨立概念。
物權法
(一)物質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為是用益(用益物權和用益債權)對價,因此原則上用一般等價物來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原則上是貨幣、是種類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穫的小麥,後者如產下的一隻熊貓。但天然孳息進入交易狀態后,才有區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義。天然孳息都是動產,法定孳息因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故在邏輯上也可以是不動產,但筆者並未發現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因為,不動產的價值一般較高,作為用益的對價,一般是得不償失的。
(二)“收取”的性質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應依物權法之規定,法定孳息之收取,應依債法之規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債權請求權;取得后(貨幣或其他動產佔有后)是物權。對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權。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傳來取得。或者進一步說,天然孳息作為產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為對價是傳來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規範,主要是靜態歸屬規則;法定孳息的法律規範,都是動態的交易規則。
(一)《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