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湜

方大湜

方大湜,字菊人,湖南巴陵人。咸豐五年,以諸生從巡撫胡林翼軍中,后洊保知縣,先後任廣濟縣、襄陽知縣,襄陽、宜昌、武昌等府知府,荊宜施、安襄、鄖荊兵備道,直隸按察使,累官至山西布政使。清保甲,治團練,盜賊屏息。

簡介


築盤塘石堤,下游數縣皆免水患。十年,土匪何致祥等謀結皖賊,襲攻官軍,大湜偕員外郎閻敬銘馳往擒之。十一年,皖賊竄湖北,黃州、德安諸屬縣先後陷,廣濟亦被擾。大湜被吏議,革職留任。調署襄陽,飛蝗遍野,大湜躡屩持竿,躬率農民撲捕,三日而盡。濬城南襄水故道,渠成,涸復田數萬畝。
同治初,巡撫嚴樹森疏陳大湜政績優異,復原職。八年,擢宜昌知府。九年,大水,難民避高阜,絕食兩日。大湜捐貲煮粥糜,又為餺飥數萬賑之。諭米商招民負米,日致數十石,計口散給,災戶無失所。攝荊宜施道。十年,調武昌。樊口有港蜿蜒九十餘里,外通江,內則重湖環列,周五百里。江水盛漲,由港倒灌,近湖居者苦之。僉請築壩樊口,以御江水。大湜謂閉樊口則湖水無所泄,環湖數縣受其害,上下江堤亦危,力持不可。光緒五年,再署荊宜施道,尋擢安襄鄖荊道,歷直隸按察使、山西布政使。八年,開缺,另候簡用,遂乞病。為言者所劾,鐫級歸。

經歷


大湜生平政績,多在為守令時。所至興學校,課蠶桑,事必親理,胥吏無所容奸,民親而信之。時周曆民間,一吏一擔夫自隨,即田隴間判訟。守武昌時,勘堤過屬縣,暮宿民家,已去而縣官猶不知。嚴義利之辨,嘗曰:“以利誘者,初皆在可取不可取之間。偶一為之,自謂無損,久則顧忌漸忘。自愛者當視為酖毒,饑渴至死,不可入口。”又曰:“居官廉,如婦人貞節,不過婦道一端。若恃貞節,而不孝、不敬、不勤、不慎,豈得謂賢乎?”公暇輒讀書,所著平平言及蠶桑、捕蝗、修堤、區田諸書,皆自道所得。歸田后,謂所親曰:“官至兩司,不如守令之與民親,措置自如也。”遂不出,卒於家。

作品


《平平言》四卷,清光緒十三年(1887)常德刻本;清抄本,今藏湖南圖書館
《蠶桑提要》二卷,清光緒六年(1880)襄陽郡城蠶桑局刻本。
《堤工摘要》、《授時通考》、農家《占驗》、《團練章程》、《捕蝗纂要》、《瀛寰志類編》、《堤工約》、《農余提要》、《修防芻言》、《區田法》、《區田水稻法》、《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