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照明學會
中國照明學會
中國照明學會(ChinaIlluminatingEngineeringSociety,CIES),成立於1987年6月1日,是中國道路照明論壇的主辦單位之一。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全國性一級學會。學會於成立當年,即以中國國家照明委員會(ChinaNationalCommissiononIllumination)的名義加入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是在國際照明委員會中代表中國的唯一組織。
中國照明學會擁有一批國內照明領域的專家、學者,主要從事照明技術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以及推廣應用工作。學會的宗旨是:組織和團結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關心和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照明事業,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中國照明學會
經國家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正式批准,學會從2006年開始進行“中照照明獎”的評選工作。中照照明獎現設:1.中照照明科技創新獎;2.中照照明工程設計獎;3.中照照明教育與學術貢獻獎。該獎項旨在獎勵國內外照明領域中,以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及設計成果推廣應用,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照明工程和照明教育方面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學會從2008年開始,進行照明設計師、照明行業特有工種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證和職業培訓的工作,對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頒發國家認可的執業證書。
學會現有普通會員8526名,團體會員652個,設立《中國照明網》,以加強信息交流。《照明工程學報》、《中國照明工程年鑒》為其主辦的刊物,面向全國發行。
學會設有七個工作委員會和十一個專業委員會,即: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編輯工作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以及視覺和顏色專業委員會;計量測試專業委員會;室內照明專業委員會;交通運輸照明和光信號專業委員會;室外照明專業委員會;光生物和光化學專業委員會;電光源專業委員會;燈具專業委員會;舞台、電影、電視照明專業委員會;圖像技術專業委員會和霓虹專業技術委員會。
名譽理事長:陳士能 甘子光
名譽顧問:蔡祖泉傅立民
顧問:阜柏楠 郝允祥 胡德霞(女)李景色 肖輝乾 楊公俠 葉關榮 詹慶旋 張紹綱 章海驄 鍾信才
理事長:王錦燧
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徐淮(女)
副理事長:邴樹奎 柴國生 崔一平 戴德慈(女)劉醒明 羅 紅(女)吳初瑜 趙建平 朱紹龍
副秘書長:陳大華 高 飛(女)劉世平 屈素輝(女)王大有 楊春宇 周洪偉
常務理事:(43位,按姓氏字母排列)
邴樹奎 柴國生 陳 民 陳超中 陳哲艮 崔一平 戴德慈 道德寧 嗎范世福 官 勇 郭源芬 郝洛西 侯民賢 胡威捷 華樹明 李 農 李益民 李志君 梁 毅 廖 昆 林延東 劉世平 劉醒明 羅 紅 馬小庄 潘建根 齊曉明 屈素輝
汪 猛 王保國 王繼援 王錦燧 王立雄 吳玲 吳初瑜 徐 淮 徐長生 楊銘 楊春宇 張保洲張文才 趙建平朱紹龍
理 事:(131位,按姓氏字母排列)
賁玉洪 邴樹奎 柴國生 陳 民 陳超中 陳大華 陳大慶 陳國義陳家強 陳瑞福 陳哲艮 陳志明 崔一平 戴德慈
道德寧 范世福鄷 慶 馮德仲 高 飛 高 明 高 煒 高青春 高言康 官 勇郭 驊 郭曉岩 郭源芬 郝峻岭
郝洛西 何鎮南 侯民賢 胡威捷胡志勇 華樹明 黃 慧 霍小平 孔曙光 李 林 李 農 李 毅 李炳華 李鐵男
李鐵楠 李益民 李運昌 李志君 梁 毅 梁國芹 梁志遠 廖 昆 林延東 劉 虹 劉 慧 劉 瑋 劉劍平 劉木清
劉世平 劉偉奇 劉小儉 劉醒明 劉瑜玲 陸 崢 呂家東 羅 紅馬小庄 牟同升 潘建根 潘文波 齊曉明 屈素輝
榮浩磊 邵民傑沈 茹 沈光地 宋賢傑 孫彥武 唐國慶 唐永忠 汪 猛 汪幼江 王保國 王大有 王繼援 王錦燧
王立雄 王琦安 王亞春 吳 玲吳寶寧 吳初瑜 吳恩遠 吳一禹 肖 輝 謝坤元 徐 華 徐 淮 徐長生 徐海松
許世虎 許小榮 薛 源 嚴 慈 嚴盛虎 嚴永紅楊 銘 楊春宇 楊大林 楊兆傑 葉 明 葉 煒 殷 慷 於 冰
於福江 俞安琪 俞麗華 袁 穎 張 昕 張保洲 張建忠 張露麗張青文 張文才 張賢慶 章友俊 趙建平 趙躍進
鍾學周 周明傑周文龍 朱 紅 朱紹龍
學會成立之後,經過二十年的艱苦奮鬥和探索,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調整和健全了組織機構,完善了規章制度,建立了精幹、高效、團結的常設辦事機構,充分發揮學會集體領導和學會群體的作用,按照自主活動、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改革思路,牢牢抓住機遇,在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積極開展學會業務範圍內的各項活動,使學會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由於多年來對我國照明科技事業做出了卓有成就的貢獻,學會曾經兩次被中國科協授予“先進學會”及第六屆中國科協先進學會“會員工作獎”榮譽稱號。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照明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CIES。本團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照明委員會的名義加入國際照明委員會(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DE L’èCLAIRAGE,縮寫為CIE),在國際照明委員會(CIE)中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合法組織,並“China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IE”名稱(簡寫為China NC-CIE)同時對外。
第二條 本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關涉及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應用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照明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面向經濟建設,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探討。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掛靠單位是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在照明技術領域內(包括:視覺和顏色、光和輻射物理及測量、室內照明、室外照明、交通運輸照明和光信號、光生物和光化學、電光源、燈具、舞台電影電視照明、圖像技術、霓虹技術等)開展如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積極促進學科的不斷發展;
(二)普及科技知識,傳播照明先進技術和經驗;
(三)選派優秀專家作為國際相關組織的成員,積極參與國際專業學術活動;
(四)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相關事務的科學決策工作;
(五)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經濟建設中重大項目的立項、實施的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六)組織或推薦專家積極參與國家承接的國際多邊或雙邊協作項目的論證及實施工作;
(七)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國家科技項目;
(八)組織或推薦專家為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要求提供的所屬專業範圍的專項調查及論證報告;
(九)接受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標準的編審工作;
(十)開展對會員和照明技術領域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一)舉辦照明技術領域的成果展覽展示會,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積極開拓市場;
(十二)編輯、出版、發行照明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十三)建立中國照明網,開展國內、外的專業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務工作;
(十四)反映科技工作者和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五)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十六)開拓科技園區的工作;
(十七)開展與台灣、港澳地區和海外僑胞中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的聯繫、交流和合作;
(十八)舉辦為本會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實行多元制的會員結構,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即: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在照明科技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和團體,符合以下規定條件均可申請入會。
(一)普通會員(即:會員)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普通會員(即:會員):
1.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從事照明事業的科技工作者;
2.獲得碩士學位從事照明事業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二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五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從事照明技術工作多年,有豐富實踐經驗或較大貢獻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富有工作經驗和成績的領導幹部或專職業務幹部。
(二)高級會員
凡本團體普通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高級會員:
曾任或現任學會理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委員及省、市學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
具有高級及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從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對照明事業有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或企業家。
(三)學生會員
凡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從事與照明領域有關專業學習的研究生,本、專科生均可申請為本團體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學業期滿,在未成為本團體普通會員前,仍保持學生會員身份。
(四)團體會員
凡與本團體專業相關,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產、設計、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願意與本團體建立聯繫並能積極支持本團體活動者,均可申請為本團體團體會員。
(五)外藉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在國際上有較高知名度,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團體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照明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請為本團體外藉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負責審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經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四)在本團體出版的《照明工程學報》上予以公布;
(五)外籍會員入會必須有本團體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備案。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六)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和完成本團體所委託交辦的工作;
(七)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八) 按規定交納會費;
(九)入會自願,有退會的自由。
外藉會員
(一)優惠或免費得到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二)可應邀參加本團體在國內舉辦的學術會議;
(三)可應邀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四)支持本團體工作,向本團體寄贈學術資料,交流和溝通信息,完成本團體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學者來華講學等;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入會自願,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本團體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內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並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及時予以公布。
規則制度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以通信方式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方能進行。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照明技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65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為開展各項活動,在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非法人組織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一) 工作委員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
學術工作委員會;
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
編輯工作委員會;
科普工作委員會;
諮詢工作委員會。
(二) 專業委員會
視覺和顏色專業委員會;
計量測試專業委員會;
室內照明專業委員會;
交通運輸照明和光信號專業委員會;
室外照明專業委員會;
光生物和光化學專業委員會;
電光源專業委員會;
燈具專業委員會;
舞台、電影、電視照明專業委員會;
圖像技術專業委員會;
霓虹技術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各工作、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數由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人數不宜過多。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其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委員會是本團體的學術分支機構,其成員應是專家、學者、科技工作者及相關人員。
各委員會均應制訂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