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前身是成立於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1954年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1969年撤消,1978年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並延續至今。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部機關正式在新址辦公,由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任命謝覺哉為內務部部長,武新宇、陳其瑗為副部長。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宣告成立,內務部位列30個部、會、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和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指導。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機構,大區設民政局,省設民政廳,專署和縣設民政科。
內務部成立之初,以救災和政權建設工作為重點,為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建立新社會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內設機構有:辦公廳、幹部司、民政司、社會司、地政司和優撫司等6個單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試行組織條例(草案)》的規定,各機構的職能如下:
• 辦公廳: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發繕校,圖書、資料、檔案的管理,會議的準備,督促決議的執行,聯繫各司工作,本部人、財、物的各項工作等。
• 幹部司:主管由本部辦理的地方行政人員的任免、調動、調整,各級行政人員的銓敘、登記、統計、教育訓練,工作人員的福利等。
•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權建設,地方行政機關的設置,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名稱和治所的釐定、圖志的收集編印,疆界的測量勘查,水陸地圖的審查,戶籍、國籍的管理等。
• 社會司:主管社會福利,遊民改造,社團和宗教團體的登記,公葬公墓,人民褒揚獎勵,移民,社會救濟等。
• 地政司:主管農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記和頒發土地證,城市房地產政策,城市營建的計劃考核,公共房地產的保護,其他地政事項。
• 優撫司:主管烈、軍、工屬(註:工屬指革命工作人員家屬)和革命殘廢軍人的優待撫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員的處理,烈士褒揚追悼,烈士傳記編纂和事迹遺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紀念物的興建管理保護,優軍,其他優撫事項等。
1950年7月15日,第一次全國民政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對民政工作的範圍進行了討論。謝覺哉部長在講話中指出:凡屬人民的政事,如沒專業部門管的,就都屬於民政部門。會議確定地方政權建設、優撫、救災為內務部工作重點。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內務部的幹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幹部管理工作合併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關於加強老根據地工作的指示》,決定成立全國老根據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內務部,謝覺哉部長任主任。
1952年8月,內務部報請政務院同意,將城市營建規劃考核工作移交給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1953年1月6日,為貫徹中央關於推行戒煙、禁種鴉片和收繳農村存毒的指示,內務部、公安部、衛生部聯合組成戒煙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內務部。
1953年8月,由於全國普選準備工作的開展、人口調查登記、優撫和農村救災等工作任務繁重,為適應工作的需要,內務部增設救濟司和戶政司。將社會司所管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工作中農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給救濟司;社會司增加民工動員工作;將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調查登記、國籍、行政區劃工作移交戶政司;將優撫司改為優撫局,內部增設辦公室。另將殘廢兒童教養工作交由救濟總會管理。內務部機構調整為:辦公廳、民政司、救濟司、優撫局、戶政司、地政司和社會司等7個單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國民政會議確定內務部主管的業務為:政權建設、優撫、救濟、地政、戶政、國籍、行政區劃、民工動員、婚姻登記、社團登記等。
1954年2月13日,政務院發出《關於民政部門與各有關部門的業務劃分問題的通知》,對部分民政業務作出如下調整:
1.麻瘋病人收容與治療由衛生部門管理;麻瘋村,由民政部門領導的保持不變;對生活困難的麻瘋病人的救濟,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2.精神病人的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已治好但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門負責處理。
3.民政部門領導的聾啞學校,如系獨立設置並且為正規學校性質的,交由教育部門接辦;原附屬在生產教養院內,或以救濟為主的聾啞學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門負責;
4.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門;一般的革命史跡、宗教遺跡、古建築及山林風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革命烈士陵園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門負責。
5.3歲以上的幼兒教育歸教育部門管理;3歲以下的託兒所交衛生部門管理;現由民政部門管理的私立託兒所、街道托兒站不再移交;機關託兒所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不得移交衛生或民政部門。
6.城市和農村的貧苦病人醫療費減免問題,由民政部門分別在社會福利支出和農村救濟費中酌予補助。
7.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專設掌管此項工作機構的地方,由民政部門掌管。
8.調解工作,在鄉由鄉人民政府調解委員會辦理;縣由人民法院辦理。
9.無交通機構之地區,交通工作由建設部門辦理。
10.民族、華僑事務,未設專管機構者,應交政府的辦公廳、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門管理者,應另設專職幹部。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憲法》的規定,原政務院改稱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由國務院領導並接受國務院政法辦公室的領導。地方上的民政機構,省和自治區設民政廳,直轄市設民政局,縣設民政局(科)。1960年12月9日,國務院政法辦公室撤消,內務部直接受國務院領導。1963年4月,國務院成立內務辦公室,分管內務、公安、民委和宗教事務。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國民政會議在北京召開。內務部原計劃為貫徹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繼續加強地方政權建設。但會議的後半段,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否定了內務部的計劃,確定了“以優撫、複員、救災、社會救濟為主要業務,並相應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針。為了適應這一轉變,本著精簡整編的精神,內務部於1955年4月4日向國務院報告,提出對機構的調整意見。1955年5月6日,國務院批准內務部的機構調整為:辦公廳、財務干訓司、優撫局、農村救濟司、城市救濟司、民政司、戶政司。與原來相比,增設了財務干訓司;撤消地政司,其業務歸入民政司;社會司改名為城市救濟司,原社會司主管的婚姻、社團、禮俗等工作併入戶政司,民工動員工作併入民政司;救濟司改名為農村救濟司,主管農村的自然災害救濟和農村的社會救濟。
1955年10月,為了精簡機構,緊縮編製,內務部撤消戶政司,其業務移交民政司。
1955年11月22日,根據周恩來總理的指示,中國人民救濟總會和中國紅十字會合署辦公;中國人民救濟總會所管的國內救濟工作併入內務部,國際救濟工作劃歸中國紅十字會;將原由中國人民救濟總會領導的盲人福利會和新成立的聾啞人福利會籌備委員會劃歸內務部。
1956年1月13日,國務院決定,把內務部掌管的農村戶口登記、統計工作和國籍工作交給公安部門管理。
1956年春季,移民工作由農業部移交內務部主管。內務部提出增設移民局。
1956年6月,根據遊民改造任務和城市貧民移民、災區移民工作的需要,國務院重新核定內務部的編製,同意設立:辦公廳、優撫局、移民局、農村救濟司、城市救濟司、民政司、遊民改造司、計劃財務處。1956年8月 成立了參事室。
1956年12月20日,內務部、城市服務部聯合發出通知,將城市房管工作由內務部移交城市服務部管理。
1958年3月24日,國務院決定將移民工作連同機構、人員移交給農墾部。
1958年6月9日,國務院秘書廳發出通知,根據1957年11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撤消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其工作分別由總參動員部和內務部負責。
1958年8月,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作體制和財政體制決定的精神,撤消了財務計劃處和參事室,將農村救濟司改為農村救濟福利司,將城市救濟司改為城市社會福利司。內務部的機構調整為:辦公廳、優撫局、農村救濟福利司、城市社會福利司、民政司等5個單位。
1959年4月,中共中央決定,將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關人事局改為內務部管理。6月20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撤消國務院人事局,其業務改由內務部管理。7月30日內務部成立政府機關人事局。
1959年5月4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民政幹部學校。
1959年7月1日召開的第五次全國民政會議確定民政部門的主要業務是:優撫、複員安置、救災、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政府系統人事工作;不歸當地民政部門領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人事局,在業務上受內務部的領導;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為民政部門的任務,但有些地方黨委決定民政部門參與食堂工作的,則應當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地協助有關部門作好這項工作;繼續做好地方選舉、基層政權組織建設的具體任務、行政區劃、土地徵用、婚姻登記、婚喪禮俗改革等工作。內務部的機構設置為:辦公廳、優撫局、農村救濟社會福利司、城市救濟社會福利司、政府機關人事局、民政司等6個單位,以及中國盲人福利會、中國聾啞人福利會和民政幹部學校。
1960年12月,根據周恩來總理關於精簡機構、下放幹部、加強農業生產第一線的報告精神,中共內務部黨組決定撤消民政司,把該司原主管的行政區劃及選舉事務連同三名幹部一併交國務院秘書廳,婚姻登記、土地徵用等工作移交本部辦公廳。另外,原來司局(廳)以下的單位,除辦公廳設有“處”外,其餘司局都設的是“科”,一律改為“處”。
1961年10月26日,國務院習仲勛副總理指示將選舉事務和行政區劃工作仍移交內務部管理。11月23日,內務部黨組報請國務院批准,恢復了民政司,並將婚姻登記、土地徵用和殯葬改革工作劃歸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國務院批複同意內務部設立:辦公廳、民政司、農村救濟福利司、城市社會福利司、優撫局、政府機關人事局。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內務部機關搞起了運動。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內務部的軍事代表聯合公安部領導小組向中央上報了《關於撤消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示報告》,毛主席批示:照辦。1969年1月3日,謝富治向內務口四個單位軍代表和部分群眾傳達了毛主席的指示,並講了話。內務部撤消后,除在京設機關留守處外,其餘同志於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幹校勞動。
內務部雖然撤消了,但其主管的業務並沒有消失。1972年3月,國務院召集財政部、公安部、衛生部、國家計委等部門商議,就原內務部所主管的業務進行了研究,提出了分工管理的意見:
公安部:行政區劃、收容遣送等工作;
財政部:救災、救濟、優撫、擁軍優屬等工作;
衛生部:盲人、聾啞人、麻風病人、精神病人的安置、教育和管理工作;
國家計委勞動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待遇,退職退休和複員轉業軍人的安置等工作;
國務院政工小組辦公室:代管原內務部主管的人事工作。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任命程子華為民政部部長。5月,民政部正式成立,其內設機構有:辦公廳、政治部、優撫局、農村社會救濟司、城市社會福利司、民政司、政府機關人事局和中國盲人聾啞人協會。
1978年8月12日,行政區劃工作從國務院辦公廳移交民政部辦理。
1978年9月16日,第七次全國民政會議在京召開。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明確規定了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優撫、復退安置、生產救災、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並承辦行政區劃、婚姻登記和殯葬改革等工作。
1978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縣、社直接選舉的“具體事務由民政部門負責”。
1979年5月12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科委批准成立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學研究所。
1979年8月4日,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接待安置印支難民領導小組,程子華部長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
1979年10月29日,國務院副總理王任重批准民政部恢復民政幹部學校。
1980年7月14日,國務院決定將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和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合併成立國家人事局。
1980年7月22日,國務院批複同意民政部機構調整為:辦公廳、革命史料研究室、優撫局、農村社會救濟司、城市社會福利司、民政司、信訪局。
1980年10月3日,根據黨中央負責同志講話精神和中組部的意見,民政部黨組決定撤消政治部,成立機關黨委辦公室和直屬人事處。
1981年2月12日,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成立,其辦公室設在民政部(簡稱“雙退辦公室”)。3月4日,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設立退伍軍人和軍隊退休幹部安置局,該局同時承擔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981年3月16日,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選舉工作由民政部門管,不必在各級人大常委會下建立常設機構。”
1981年3月19日,根據中央有關領導同志指示,民政部發出通知,明確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統一由民政部管理。
1981年,中央提出精簡整編方針。11月6日,民政部黨組向彭沖、楊靜仁同志報告了精簡整編的意見:為加強民政工作調查研究、制定政策,將辦公廳的綜合處和史料室合併成立政策研究室,撤消史料室,將該室的烈士褒揚部分合併到優撫局;成立幹部局,下設機關人事處和老幹部處;成立外事處;成立部黨組紀檢組;縮減信訪局、優撫局、安置局和辦公廳的編製,使民政部機關的總編製仍保持不變。
1982年4月28日,萬里同志主持召開會議,研究勞動人事部與教育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民政部幾項工作分工問題,其中關於殘廢人、老年人工作的分工問題,會議確定,有關這方面的國際交往活動,由勞動人事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辦理。對社會上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的,由民政部門主管。其他有關日常業務工作,現由哪個部門管理的,仍由哪個部門主管。6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會議紀要。1984年11月26日,經李鵬同意,殘疾人的國際活動事務由勞動人事部移交民政部主管。
1982年5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任命崔乃夫為民政部部長。
1982年6月14日,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的部署,民政部向國務院報告了《民政部門的主要任務和職責範圍》,並就退休人員管理、盲聾啞殘人員安置、精神病人收容、疏散下放的城鎮居民安置等問題提出了由其他部門分管或分別負責的建議。
1982年7月10日,中央政法委員會在北京召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會議認為:民政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社會安定,除了抓好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收容遣送等工作外,要把加強基層政權的建設,特別是農村基層政權的建設列為重要任務之一。根據這次會議精神,8月10日,民政部再次向國務院報送了修訂后的《民政部的主要任務和職責範圍》。提出民政部的任務是:在四項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通過做好地方政權建設、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社會福利等工作,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促進基層政權的鞏固,促進部隊建設,促進社會安定,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1982年11月24日,國務院批准民政部機構調整為:辦公廳、政策研究室、民政司、城市社會福利司、農村社會救濟司、優撫局、安置局、老幹部管理局。
1983年3月5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明確縣、鄉兩級設立選舉委員會,它的辦事機構負責選舉的具體事務。因此,民政部已不再承擔縣、鄉兩級選舉的日常工作。3月10日,民政部向國務院重新報送了《民政部的主要任務和職責範圍》,將原來的“地方政權建設工作”改為“基層政權建設工作”。
1983年4月召開的第八次全國民政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強調了民政工作是四化建設中一條十分重要的戰線,民政工作是政權建設工作的一部分,是社會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1983年5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將老幹部局與人事處合併成立人事教育局。
1983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管理問題的通知》,指出: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後由民政部門管理。
1983年8月10日,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籌備組成立。1984年3月15日,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正式成立。
1984年1月10日,民政部正式出版《中國民政》雜誌。
1984年9月,為統一管理信訪工作,成立信訪辦公室。
1985年4月和5月,分別經中宣部同意,勞動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國民政報》社。
1986年1月25日,經民政部部務會議決定,中宣部同意,改名為《社會保障報》社。 1990年1月2日,改名為《中國社會報》社。
1986年4月7日,經國務院批准,為解決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工作,給民政部增加10個編製。5月19日,民政部黨組決定,成立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辦公室,由民政司代管。
1986年5月24日,民政部黨組決定,在計劃財務處和基建物資處的基礎上,成立計劃財務基建辦公室。
1986年8月30日,勞動人事部批准成立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研究所。9月12日,研究所正式成立。
1987年6月3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正式成立。
1987年8月9日,勞動人事部通知,中國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劃歸民政部。
1987年1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組建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報告的通知,同意組建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由民政部代管。1988年3月11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首屆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
1988年3月1日,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屬部際協調機構,民政部為牽頭單位。4月21日,委員會正式成立。
1988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民政部屬於保留的部。4月12日,國家主席楊尚昆發布第二號主席令,任命崔乃夫為民政部部長。
1988年5月19日,國務院批准成立監察部駐民政部監察專員辦公室。
1988年7月7日,在李鵬總理主持召開的國家機構編製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審議並批准了民政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確認民政部是國務院負責社會行政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通過做好基層政權建設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推進基層民主生活的制度化;通過管理社會行政事務,調整人際關係,緩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行政管理的法制化;通過發展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事業,推進公共福利事業的社會化;通過做好優撫安置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國防建設現代化。在新形勢下,為充分發揮社會穩定機製作用,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其職能需要加強。確定設立辦公廳、基層政權建設司、優撫司、安置司、救災救濟司、社會福利司、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司(中國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社團管理司、社會事務司、婚姻管理司、政策法規司、人事教育司、綜合計劃司、國際合作司(民政部接待安置印支難民辦公室)共14個職能司(廳)和機關黨委。與改革前相比,撤消了民政司,增加了7個單位。這次改革,不僅使機構的設置更加合理,力量得到一定的加強,而且為進一步發揮民政工作的作用創造了條件。
1988年7月30日,國家機構編製委員會批准設立審計署派出機構:審計特派員辦公室。
1988年10月6日,國家機構編製委員會批准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掛靠民政部。
1989年5月25日,人事部批准設立老幹部局。
1989年7月19日,國家新聞出版署批複同意民政部成立中國社會出版社。
1989年8月10日,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意見》,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決定,將後勤事務從辦公廳劃出,成立機關服務中心。9月28日,人事部批准成立。1991年5月8日,民政部黨組會議決定,機關服務中心也稱行政管理司。
1990年7月,國務院第111次總理辦公會議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負責。
1991年2月4日,民政部黨組會議決定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
1991年6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出通知,決定成立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
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任命多吉才讓為民政部部長。民政部本著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指導思想,對內設機構和業務範圍進行了調整:
1.弱化直接管理。將婚姻案件的複議、培訓民政幹部、管理黃山和廈門全國離退休幹部療養院和區劃地名研究、社團諮詢服務等職能,分別移交給地方、事業單位和社團承擔。
2.理順部內工作關係。將原政策法規司與辦公廳合併,強化辦公廳的綜合協調職能。
3.合理設置機構。加強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及農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宏觀管理機構,將原來業務性質相近、業務比較單純的婚姻管理司與社會事務司合併。
1993年12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民政部的內設機構為:辦公廳、優撫司、安置司、救災救濟司、農村社會保險司、社會福利司、基層政權建設司、區劃地名司、社團管理司、社會事務司、計劃財務司、國際合作司共12個職能司(廳)和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司)。
1994年4月13日,中編辦批准設立民政部培訓中心,與民政管理幹部學院合署辦公。
1994年7月6日,民政部印發《民政部機關服務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
1994年8月17日,民政部發出通知,經批准,成立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局,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駐民政部紀檢組、監察局,審計署駐民政部審計局
1994年9月,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對社會福利資金管理的指示,中募委原承擔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交民政部,獎券發行中心更名為中國社會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1994年10月7日,中編辦批准,將計劃財務司更名為財務和機關事務司。
1994年12月13日,民政部發出通知,成立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服務中心。
1995年11月15日,國務院勘界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國務委員李貴鮮任組長,民政部部長多吉才讓、國務院副秘書長劉濟民任副組長。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民政部。
1997年1月3日,中編辦批准成立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
1997年5月,社團管理司更名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司。
1998年,國務院再次進行機構改革。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民政部。民政部仍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職能做如下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划入的職能
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負責。
2、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組織協調抗災救災的職能交給民政部。
3、國務院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國務院勘界工作領導小組撤消后,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擔。
三、轉變的職能
將各類民政事業單位的管理服務和等級評定、福利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國內外對中央政府以外的捐贈接收、指導災區進行生產自救、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具體事務、指導殘疾人康復、假肢和殯葬行業管理職能,分別交給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或地方民政部門承擔。
在機構設置上做作如下調整:
1、優撫局與安置司合併為優撫安置局;
2、社會福利司與社會事務司合併為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3、計劃財務司調整為財務和機關事務司;
4、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司更名為民間組織管理局;
5、國際合作司更名為外事司;
6、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司)改為人事教育司。
調整后的機構為:辦公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優撫安置局、救災救濟司、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區劃地名司、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財務和機關事務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機關黨委辦事機構設在人事教育司)共10個職能司(廳、局)。
1998年8月16日,中編辦批准,將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
1999年10月20日,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成立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日常工作由中國老齡協會承擔。
1999年12月2日,中編辦批准,民政部成立民間組織服務中心。
2000年3月5 日,中編辦批准,《中華老年報》社與《中國老年報》社合併為《中國老年報》社,由民政部主管。
2000年10月16日,國務院批准,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更名為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民政部。
2002年4月18日,中編辦批複同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國家減災中心。
2002年5月27日,第十一次全國民政會議在北京召開,江澤民總書記在接見與會代表時強調,民政工作要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群眾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在會議上指出,加強和做好新形勢下的民政工作,是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迫切需要,是實踐“三個代表”要求、落實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方面。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全局和講政治的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民政工作的自覺性,切實加強對民政工作的領導,把民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快民政工作的法制化、信息化。加強民政幹部隊伍的作風建設。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支持和配合,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把民政事業推向前進。
2006年11月23日,第十二次全國民政會議在北京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會見與會代表並講話強調,民政工作關乎千家萬戶,關乎億萬群眾。各級民政幹部都要做一個有心的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做一個心重的人,把群眾的事情看得比泰山還重;做一個心誠的人,誠心誠意幫助群眾解決困難,為群眾服務。溫家寶總理指出,民政工作直接為人民群眾服務、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是黨和國家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方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總理就是最大的民政部長,就是一個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溫家寶說,當人民群眾遇到困難時,想到的第一個部門就是民政部門,要找的第一個幹部就是民政幹部。做好民政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對群眾有深厚的愛,有真摯的感情,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改善民生。“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人民群眾的事情涉及他們的切身利益,再小也是大事。溫家寶強調,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務:一是搞好睏難救助。幫助農村的五保戶和低收入群體,城市的低保戶和失業人員,特別要關心失去生活能力的殘疾人。二是做好救災工作。我國幅員遼闊,每年災害不斷,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救災始終是民政部門極為重要的任務。三是加強城市社區工作。社區是整個社會的細胞。社區要為群眾提供生活、醫療、文化、體育、就業、學習等方面的服務。四是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搞好村級直接選舉,實行村民自治,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五是開展擁軍優屬。要逐步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將傷殘軍人、軍烈屬等重點優撫對象優先納入社會保障範圍。深入開展群眾性擁軍活動,鞏固和發展軍政軍民團結。
在歷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民政部都是保留單位,其基本職能一直沒有改變,“上為中央分憂,下為百姓解愁”的宗旨沒有改變,社會穩定機制的作用沒有改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改善優撫救濟對象的生活、促進國防建設、移風易俗、建立新型的社會主義人際關係的功能沒有改變。特別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民政部門通過對社會收入的再分配,在幫助社會弱勢群體解決生活困難,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988年和1993年國務院兩次機構改革都確定“民政部是國務院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1998年的職能定位除了規定民政部是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政府職能部門之外,在政府部門序列上將民政部列入“國家政務部門”,這表明民政部門行政管理職能有進一步強化的趨勢。
2016年8月,根據中編辦批複,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正式更名為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對外可稱國家社會組織管理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將民政部的救災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將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將民政部的組織實施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國家民政工作
第二條 民政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民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負責報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民政部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民政部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自然資源部的有關職責分工。民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組織編製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
(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國際交流合作和與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
(四)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地方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五)社會救助司。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六)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區劃地名司。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審核報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參與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建設工作。
(八)社會事務司。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省際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九)養老服務司。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十)兒童福利司。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教育培訓、科技管理及隊伍建設等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民政部紀檢監察組負責綜合監督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機關等2家單位。依據黨章、憲法和監察法,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授權,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與綜合監督單位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監督重點對象是綜合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中央管理幹部和司局級幹部,著力加強對綜合監督單位本級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監督。主要工作職責是:
1.監督促進綜合監督單位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綜合監督單位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綜合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中央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綜合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中央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綜合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中央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綜合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中央管理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綜合監督單位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司局級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處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綜合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綜合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綜合監督單位黨組做好巡視工作,不承擔綜合監督單位開展巡視的日常工作。
5.推動綜合監督單位開展廉政教育。依法對綜合監督單位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領導班子和中央管理的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及時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報告;發現其他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會同綜合監督單位開展調查處置,強化監督職責。受理對綜合監督單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綜合監督單位非中央管理的司局級及以下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受理綜合監督單位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綜合監督單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綜合監督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紀檢監察組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9.完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民政部紀檢監察組下設三個室,分別為辦公室、第一紀檢監察室、第二紀檢監察室。
1.民政部機關服務中心
2.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民政部培訓中心)
3.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研究所(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4.中國社會報社
5.中國社會出版社
6.鄉鎮論壇雜誌社
8.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10.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
11.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中心
12.中國老年報社
13.民政部信息中心
14.國家康復輔具研究中心
15.民政部檔案資料館
16.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17.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
1.中國光學工程學會
2.愛之橋服務社
3.中華慈善總會
4.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5.中國殯葬協會
6.中國康復器具協會
7.中國SOS兒童村協會
黃樹賢 | 黨組書記、部長 |
唐承沛 | 黨組成員、副部長 |
高曉兵 | 黨組成員、副部長 |
龔堂華 | 黨組成員、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組長 |
詹成付 | 黨組成員、副部長 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社會工作司)局長、社會組織服務中心主任 |
參考資料:
民政部是國務院下設的負責統籌規劃管理基層選舉、優撫、救濟、社會福利、婚姻登記和其他社會事務的政府職能部門。1949年一1968年由內務部管理民政業務工作。1970年6月22日撤銷內務部。1978年3月5日成立民政部。
歷任部長有謝覺哉、錢瑛、曾山(以上三位為內政部長)、程子華、崔乃夫、多吉才讓(藏族)、李學舉、李立國。
謝覺哉
錢瑛
曾山
程子華
崔乃夫(左)
多吉才讓
李學舉
李立國
詳詢詞條:黃樹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