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是由國家質檢總局於2016年2月22日頒布的安全技術規範。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質檢總局制定了1個安全技術規範,現予批准發布實施。
.《固式壓容器技術監察規程》、《非屬壓容器技術監察規程》、《簡單壓容器技術監察規程》、《超壓容器技術監察規程》(及修訂稿)、《壓容器檢驗規則》、《壓容器規則》、《壓容器監督檢驗規則》七規範基礎,容技術改,述規程容合及邏輯系順,統且步確基求,形固式壓容器綜合規範(規範);
.整質檢局近針壓容器監察件,匯《固式壓容器技術監察規程》宣貫、施存具題,收集網諮詢,增補容,決存突題;
3.開展相關的調研工作,重點解決鑄鋼、鑄鐵壓力容器材料技術要求(安全係數、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和適用範圍),增加非焊接結構容器高強鋼材料技術要求;完善超高壓容器技術要求,完善非金屬壓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鋼的基本安全要求,簡化塑料壓力容器監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種類、範圍界定、型式試驗要求及產品性能要求;推廣壓力容器設計風險評估報告;統一固定式壓力容器分類的方法;
5.理順法規與標準的關係,建立滿足法規安全基本要求的協調標準概念;
6.進一步明確基本安全要求的內容,盡量不採用引用標準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闡述其內容;對介質特性、產品結構、試驗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應標準。
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國家勞動總局,[81]勞總鍋字第7號,1981年5月4日頒布,1982年4月1日起執行)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勞動人事部,勞人鍋[1982]6號,1982年8月7日頒布試行)。
3.《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規則》(勞動部,勞鍋字〔1989〕2號,1989年3月22日頒布,頒布之日起執行,1994年5月1日廢止)。
4.《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勞動部勞鍋字〔1990〕3號,1990年2月22日頒發,頒發之日起執行,2004年9月23日作廢)。
5.《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勞鍋字[1990]8號,1990年5月9日頒布,1991年1月1日起實施,2001年1月1日廢止)
6.《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勞動部,勞鍋字[1990]10號,1990年8月2日頒布,1991年7月1日實施,2004年1月1日廢止)。
7.《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規則》(勞動部勞部發〔1993〕442號,1993年12月31日頒布,1994年5月1日起實施,2003年9月1日廢止)。
8.《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1999年6月25日頒布,2000年1月1日起執行,2009年12月1日有關固定式壓力容器的規定廢止)。
9.《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2002年7月12日發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0.《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國家質檢總局,國質檢鍋[2003]194號,2003年7月1日頒布,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11.《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國質檢鍋〔2003〕207號,2003年7月14日發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2013年7月廢止)。
12.《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6月23日頒布,2004年9月23日起實施)。
(1)“《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第1號修改單”(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1號,2005年9月16日公告,修改內容自2005年9月1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