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社區公約(試行)

2012年施行的網路條約

新浪微博社區公約(試行)是社區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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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構建和諧、法治、健康的網路環境,維護新浪微博社區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新浪微博依據並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的文件精神,與用戶共同制定本公約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新浪微博是由新浪公司創建、運行的社交網路平台(下稱本平台)。
第二條
新浪微博用戶是指新浪微博的註冊用戶,其行為需遵守本公約;未註冊者在本平台的活動亦參照本公約。
第三條
新浪微博用戶在本平台的活動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本平台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用戶註冊協議,配合司法機關維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新浪微博社區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站方”)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本公約,制定《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並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用戶權利
第五條
用戶享有新浪微博帳號的使用權。該使用權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帳號的行為將被視為註冊用戶的行為。
第六條
站方鼓勵用戶驗證真實身份及申請特定標識,申請方式和審核條件公開透明。此類用戶享有更多服務。特定標識包括:個人認證、微博達人、機構認證、微博會員等。
第七條
用戶在本平台的表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本公約相衝突。
第八條
用戶的個人隱私受到保護。
新浪微博的用戶真實身份驗證信息由第三方平台保存。對用戶隱私的保護是新浪微博的基本政策,用戶自行公開、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九條
用戶在新浪微博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微博舉報功能或司法途徑維護權益。
第三章 用戶行為規範
第十條
用戶註冊、使用微博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讓微博帳號使用權,不得盜用他人帳號。
第十一條
用戶不得惡意通過機器或軟體等非人力手段註冊微博帳號、發布內容或關注他人,經微博官方許可的軟體應用除外。
第十二條
用戶擁有設置個性化帳號信息的權利(包括:昵稱、頭像、個人介紹、帳號模板等),但不得設置含有以下內容的帳號信息: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 包含人身攻擊性質內容的;
(三) 暗示與他人或機構相混同的;
(四) 包含其他非法信息的。
不得使用隱晦表達等方式規避以上限制。
第十三條
用戶擁有發布信息的權利,但不得發布含有以下內容的信息:
(一)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 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 宣揚淫穢、賭博、暴力、色情、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
(九) 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四條
用戶不得發布垃圾廣告。垃圾廣告範圍詳見《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五條
用戶不應發布不實信息。不實信息範圍詳見《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六條
用戶應尊重他人名譽權,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
第十七條
用戶應尊重他人隱私權,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涉及公眾利益或經由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隱私包括真實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及用戶不願公開的其他個人信息。
第十八條
用戶應尊重他人肖像權,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修改其肖像。
第十九條
用戶應尊重他人安寧權,不得利用微博騷擾他人。不應以評論、@他人、私信、求關注等方式對他人反覆發送重複、近似、訴求相同的信息。
第二十條
用戶應尊重他人著作權。發布他人原創內容需註明出處或帶有明顯轉載標識。
第二十一條
認證用戶應確保其申請認證的身份及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第四章 社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浪微博社區管理由站方和社區委員會共同完成。
第二十三條
站方可通過主動發現及接受用戶舉報發現違規行為,完成真實身份驗證的用戶可使用微博的舉報功能。
第二十四條
站方根據《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處理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規處理包括:內容處理和帳號處理。
內容處理包括:刪除、禁止被轉發、禁止被評論、標註等。
帳號處理包括:禁止發布微博、禁止被關注等,直至註銷。
第二十六條
對於可明顯識別的違規行為,由站方直接處理;其他違規行為,由社區委員會判定后處理。
第二十七條
社區委員會分為兩類:判定用戶糾紛的普通委員會,判定不實信息和複審舉報的專家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成員均為公開招募。
第二十八條
在涉嫌違規行為的判定中,社區委員會在時限內以多數決的方式,形成判定結果,站方據此完成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規處理過程以網頁卷宗的方式公示。
第三十條
站方根據社區委員會判定結果所採取的處理措施,屬於用戶自律範疇,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用戶因微博行為引發的法律糾紛,與新浪公司無關。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所指法律法規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現行法律法規。本公約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站方可依照網際網路發展的不同階段,隨著社區管理經驗的不斷豐富,出於維護微博社區秩序的目的,不斷完善本公約。

實施日期


本公約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
更新時間
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