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邊衝突規範

單邊衝突規範

單邊衝突規範,又稱“個別衝突規範”、“單方衝突規範”、“不完全衝突規範”。是指直接規定某種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某國法的衝突規範。其特點是在它指向適用外國法時就不能再指向適用內國法,或者在指向適用內國法時就不可能再指向適用外國法。例如《法國民法典》第3條規定,不動產,即使屬於外國人所有,仍適用法國法。又如《蘇俄婚姻家庭法典》第162條規定,外國人在蘇聯境外按照有關國家的法律結婚,在蘇俄承認有效。還有在某種條件具體指明應當適用哪一個外國法的。

定義


單邊衝突規範,是指直接規定某些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應當適用某國法律的衝突規範。它既可以明確規定內國法,也可以明確規定適用外國法。

類型


單邊衝突規範主要有兩種類型:
1.直接指明只適用內國法的單邊衝突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又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規定,“不動產,即使屬於外國人所有,仍適用法國法”。
2.直接指明只適用外國法的單邊衝突規範。例如1926年英國《(非婚生子女)准正法》第8條規定,“子女是否因雙親的事後婚姻而准正,如果該婚姻締結時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國,適用該住所地法”。對英國法院而言,其指引的結果可能是適用英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法律。

評價


單邊衝突規範範圍中的民事關係通常都有某種限制,如主體、國籍、住所、行為地等。從以往的情況看,單邊衝突規範直接指明只適用於內國法的比較多見。當國家認為某些民事關係需要適用內國法調整時,多採用單邊衝突規範。雖然單邊衝突規範在適用上比較簡單,但法律適用上的靈活性較差。隨著國家之間交往越來越密切,國際私法立法的進步與發展,各國已越來越少地採用此類衝突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