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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民法法典
- 2010年羅結珍編寫圖書
拿破崙法典
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民法法典
《拿破崙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拿破崙法典》總共分為三大部分,2281條法律條文。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關各類財產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規定;第三部分是獲取各類所有權的方法的規定,具體包括繼承、遺囑、還債、贈予、夫妻共同財產等相關法律條文。
拿破崙法典
總則 法律的公布、效力 | ||
第一編 人 | 第二編 財產及對於所有權的各種限制 | 第三編 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
第一章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 | 第一章 財產分類 | 分則 |
第二章 身份證書 | 第二章 所有權 | 第一章 繼 承 |
第三章 住所 | 第三章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 第二章 生前贈與及遺囑 |
第四章 不在 | 第四章 役權或地役權 | 第三章 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 |
第五章 結婚 |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 | |
第六章 離 婚 | 第五章 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 | |
第七章 父母子女 | 第六章 買 賣 | |
第八章收養與非正式監護 | 第七章 互 易 | |
第九章 親 權 | 第八章租 賃 | |
第十章 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 | 第九章合 伙 | |
第十一章 成年、禁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 | 第十章借 貸 | |
第十一章 寄託及訟爭物的寄託 | ||
第十二章 賭博性的契約 | ||
第十三章 委 任 | ||
第十四章 保 證 | ||
第十五章和 解 | ||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 ||
第十七章質 押 | ||
第十八章優先權及抵押權 | ||
第十九章 對於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 | ||
第二十章 時 效 |
歷史背景
1799年11月9日,霧月政變爆發的當天晚上,拿破崙便下令起草民法典。1800年,霧月政變剛剛結束,拿破崙成了法國的最高統治者。隨後,他正式命令大理院長特龍謝、羅馬法學家馬爾維爾、政府司法行政長官普雷阿梅納和海軍法院推事波塔這四位法律專家開始起草民法典。拿破崙對這部民法典相當重視,曾多次親自參與一些法律條文的討論。在具體制定法典的過程中,幾位法學家在他授意下,始終堅持資產階級革命者在法國大革命初期提出的相對理性的原則。
法典草案在一年之後完成,拿破崙命人將其送往樞密院和各個法院,這些政府部門為了審核、修改草案,總共召開了102次討論會,其中有97次是由拿破崙親自主持參與的。經過三年半的修改、討論,於1804年3月15日由立法院通過,3月21日拿破崙簽署法令,以《法國民法典》的名稱正式頒布施行。1807年這部《民法典》被命名為《拿破崙法典》,包括總則、三編(35章),共2281條。
法典淵源
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廣泛吸收了各種來源,其中主要有:習慣法(尤其是《巴黎習慣集》)、羅馬法、王室法令、革命時期的法律。
法典從“習慣法”中吸收的主要是已婚婦女的權利限制、配偶間共同財產的佔有以及繼承方面的一些規定。法典從“羅馬法”中主要吸收了所有權制度、債的一般規定、特定種類契約的規則以及婚姻財產份額制度。
對於“王室法令”,《拿破崙法典》主要從中吸收了以下內容:民事主體資格(1667年4月的法令)、贈與、遺囑以及限制性繼承(1731、1735、1747年德·阿居瑟的“法令”)、證據[1566年的木蘭(Moulins)“法令”和1667年4月的法令]、抵押物的贖回(1771年法令)。《拿破崙法典》還保留了“大革命時期法律”中關於成年年齡、婚姻、抵押制度等內容。
除了這四個最主要的來源,另外還有兩個較次要的淵源。第一個是“原巴列的判決”(decisions of the old Parliamnets)。比如判決中體現的有關“曠缺制度”(absence)給法典提供了法律淵源;它對《法典》中某些建立在羅馬法之上的內容也有影響,比如“婚姻財產份額制度”通過合夥制度而得到了修改。第二個是教會法,它主要提供了一些有關婚姻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規定。
《拿破崙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隨法國經濟、政治、國情等多方面的變化,法典共修改過一百多次。例如,一開始,法典的第213條至217條中規定妻子必須服從自己的丈夫,這在此後引起了很多保護婦女權益組織的不滿,後來被廢除。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經廢除了離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復。1970年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規定。1972年又廢除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規定。
《拿破崙法典》的名稱曾有幾次變化。最早頒布時,它被稱為“法蘭西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令稱它為“拿破崙法典”。1814和1830年的“憲章”又將其改回原名。1852年3月27日的法令又把它叫做“拿破崙法典”,理由是“為了尊重歷史的真相”。實際上,1870年以後,按照政府的習慣稱謂,這部法典一般都僅被稱為“民法典”。時至今日,《拿破崙法典》一般被用來指這部法典的早期版本,藉以與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的現行版本相區別。
《拿破崙法典》內容豐富,其中最突出的有這樣幾個方面:第一,確認了人民財產所有權的原則。幾乎有1/3的條文,從不同的角度保護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維護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例如第537條規定,“私人得自由處分屬於其所有的財產”;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這就保證了絕對的個人私有制,激發了個人積極性,為工商業的自由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
《拿破崙法典》明確肯定了新的土地關係,保障它不受封建復辟勢力的侵犯。第552條規定,“土地所有制並包含該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權”,“所有人得在地上從事其認為適當的種植或建築”;第5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並且還具體規定了土地所有者權益的範圍,提出了保護“添附權”,即凡是土地產生的天然果實或人工果實(耕種所得產品),法定果實(如房租、利息等),家禽繁殖的小家畜等均歸土地所有者。這樣不僅維護了富人們在生產資料方面取得的勝利成果,而且保障了農民在大革命中取得土地的合法權利,極大地激發了個人的生產積極性。所以,《拿破崙法典》受到民眾的一致歡迎。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還確認了自由、平等的原則。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后……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每一個成年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從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級制度及其特權,強調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進一步確立了人權平等的原則。
《拿破崙法典》還對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做了規定,規定夫(父)是一家之長的原則,丈夫有保護其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服從其丈夫的義務。並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必須持有嚴肅的理由,極力保持家庭作為國家基礎的穩定性。並規定遺產作為財產整體在繼承者之間平分,非婚子女受到法律承認,限制自由立遺囑的權利。
拿破崙在《商法典》中還努力調整工商業的關係,運用法律武器保證工商業的發展。在《刑法典》中,強調對各種不法之徒必須嚴懲,以保證社會的安定。
紀念《民法典》頒行200周年(法國2004年郵票)
這部法典確認了資產階級和農民佔有貴族和教會土地財產的合法性,保證不受封建勢力的侵犯;否定封建特權,確立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的原則,規定每個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法典對於家庭、婚姻、繼承等社會生活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
《拿破崙法典》不僅在法國國內影響深遠,對其他各國的影響力也不可小覷。例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該法典編製而成的。另外,德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國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響。
德國思想家恩格斯:它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
美國心理學家伍德·沃斯:《拿破崙法典》肯定是現代法典制定參考最多的法典。
德國法學家茨威格特:《拿破崙法典》所表現出來的啟蒙和解放,對於任何地方、任何時代的尋求自由與解放的人民,都有極大的教育意義,對於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極大的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