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

特別法

特別法是對於特定的人群和事項,或者在特定的地區和時間內適用的法律。一般法與特別法是相對而言的。例如相對於《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就是特別法。特別法又可以稱為特別規定,一般法也可以稱為一般規定。

內容全文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特別法人作用的實施意見(試行)
(辦〔2019〕7號)
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規範化建設,促進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能,提高社區居民自治、協商共治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在社區治理工作中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特別法人作用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探索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社會和經濟活動、管理社區財產和資金、解決社區治理難點問題、開展居民自治活動等方面擁有更多許可權,強化社區居民委員會特別法人身份,規範特別法人證書發放與管理,提升居民委員會自我服務管理能力,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
二、工作重點
(一)強化民事權利,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特別法人參加社會活動
1.釐清功能界限。以縣區為單位梳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履職和協助工作事項清單、出具證明清單,釐清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基層政府之間的功能界限,明確基層政府在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經費、服務經費和自治項目經費以及辦公用房、居民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方面的保障責任。
2.突出法人身份。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社區治理工作中可突出特別法人身份,除履職和協助工作事項清單、出具證明清單外,在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居民公約自治規範等規定的範圍內,規範參加社會和經濟活動,行使特別法人相關權利。社區居民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開展的服務、進行的治理、出具的證明等,產生的民事後果,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相關責任。
3.明確法定代表人。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特別法人利益,負責組織和領導居民委員會工作,組織全體委員執行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定期將執行情況向居民(代表)會議報告,帶領居民委會
員成員協助上級政府開展工作等。
(二)強化經濟功能,規範社區財產和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1.探索“居財居管”。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獨立的銀行帳戶,自行管理各種資金和收入。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職責範圍內,自主設計服務項目,提高資金使用績效。除上級安排的項目經費外,基層政府及部門一般不直接參與或介入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資金使用和管理。
2.鼓勵興辦社區服務業。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展社區經濟。小區的公共設施移交縣區人民政府後,一般應交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用於發展社區服務事業。社區居民委員會通過孵化培育以居民為主體的社區社會組織,重點興辦以老年人、兒童等特殊群體為服務對象的社區服務事業。
3.主動接受監督。健全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主動接受居務監督委員會和廣大居民的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在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居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資金收支、資產管理情況。
(三)強化機制創新,規範在重點領域發揮特別法人作用
1.改進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對有物業公司服務的商住小區,由社區協助遴選業主代表並推動成立業主委員會,成立“小區物業協調管理中心”,形成社區黨支部領導下的居委會、物業公司、業委會等“四方聯動”協調管理機制。對沒有物業公司進駐服務、無法組建業主委員會的老舊小區,探索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牽頭組建若干“小區物業便民服務管理中心”,提供基礎物業服務和低償便民服務。對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自管小區居民,由“小區物業便民服務管理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切實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的難題。
2.改進社區服務供給。探索設立“社區公益金”,由基層政府安排一定經費作為啟動資金,以社區居民委員會房產租賃、低償服務取得的合法收入、轄區企事業單位資助作為補充。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機制,引入專業社工機構介入社區治理,採取“微公益”創投等創新方式,重點孵化以居民為主體的自助、互助、志願等類社區社會組織,實現居民服務供給方式的多元化,推動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三社聯動”發展。
3.保障社區特殊人群合法權益。關注老人、殘障人士、大病人群、矯正人員、特困家庭和“五類”特殊青少年群體等重點對象及其家庭。當特殊對象利益受到侵害時,社區居民委員會主動介入通過社區調解、司法援助等途徑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四)強化民主協商,規範居委會特別法人議事決策機制
1.堅持黨的領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自主開展各類民主自治活動。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相關制度,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及時幫助解決居民自治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通過組建黨建聯盟、拓展自治載體等方式,推動黨的領導與群眾自治的有機統一。
2.實行直接選舉。堅持和發展社區民主選舉制度,採取選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鼓勵採取“海選”方式提名社區居民委員會候選人,最大限度發動群眾參與,選出體現群眾意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重點加強各類服務專委會、自治專委會的建設,規範居民委員會為居民服務體系、自治參與體系。
3.完善社區協商。社區居民委員會要按規定組織召開社區居民大會、居民代表會議,提請審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牽頭建立健全協商委員會、居民理事會、樓棟議事會等各類議事協商組織,定期組織召開聽證會、議事會、諮詢會、懇談會、評議會等溝通民情、回應民意。
(五)強化有序管理,規範法人證書發放換證和日常保管
1.換屆後集中發放證書。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換屆完成後30日內,一般由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完成《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集中發放工作,確保社區居民委員會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2.信息變更遺失損毀申請換證。因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等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居民委員會應在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換證。因設立、撤銷、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化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在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產生起30日內申請註銷舊證、換領新證。發生代碼證遺失、損毀等情況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原頒證機關報告並申請換領新證。
3.加強法人證書日常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要明確專人管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確保證書使用安全。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檔案管理制度,讓特別法人證書的發放與換證全程留痕。縣區要做好對有關應用部門的信息服務和資源共享,促進各管理部門間的業務協同。
三、保障措施
(一)試點先行,穩妥推進。從2019年起,在縣區各選擇不同類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試點。市民政局要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每半年開展一次調研,評估總結試點成效,解決試點中存在的疑難問題,確保穩妥有序推進。
(二)統籌協調,依法依規。建立由市民政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共同參與的協調聯動機制,根據需要組織法律界專家學者開展論證,確保該項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三)強化宣傳,提升意識。積極依託廣播電視、網路、牆(板)報等宣傳教育陣地,宣傳《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的國家強制性,和實施居民委員會特別法人制度的優勢。引導各級職能部門積極應對工作中的變化,切實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特別法人在社區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2月14日
“一般法”的對稱。指適用於特別的法律關係主體、特別時間、特別地區的法律。適用於全國的法律稱一般法,僅適用於某一地區的法律稱特別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對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律稱一般法,僅對部分人有效的法律稱特別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一般事項有效的法律稱一般法,如民法,僅對特定事項有效的法律稱特別法,如商標法。而對於合同法和公司法而言,《合同法》是一般法公司法是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