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文

“6·4蒼梧持刀傷人案”

李小文,男,曾擔任廣西梧州市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保安,“6·4蒼梧持刀傷人案”事件罪犯。

2020年6月4日上午8點30分,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校內發生一名保安持刀砍傷多名學生和教職工重大突發事件。

2020年9月8日,李小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人物事件


事件經過

李小文因工作問題和生活瑣事與同事黃某燦發生矛盾,並因休假事宜對該校副校長黎某強產生不滿,從而對二人心存怨恨,進而萌生報復念頭。2020年6月4日8時許,李小文拿著用布袋裝著的四把菜刀,走到學校後門的門衛室,趁黃某燦不備,拿刀朝黃某燦頭部猛砍了一刀。離開門衛室后,李小文聽到校內幼兒園教學樓二樓學生的吵鬧聲,為泄私憤,便上到二樓,從布袋裡再拿出一把菜刀先後進入幼兒園大一、大二兩個班級教室,揮刀朝學生追砍,致多名學生被砍傷,並將對其進行阻止的老師吳某瑤砍傷。下樓后,李小文見到負傷路過的黃某燦,又繼續對其進行追砍。
隨後,李小文走到學校操場,對前來勸阻的黎某強進行追砍,后被聞訊趕來的其他老師控制,並被到場的公安人員抓獲。

提起公訴

2020年7月31日上午,這起案件在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小文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小文持刀在校園內肆意砍殺多名師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重傷二級、7人輕傷一級、23人輕傷二級、10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作最後陳述,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9月8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持刀傷人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李小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宣判

2020年12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小文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