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地租
產品地租
勞動地租轉化為產品地租,從經濟學的觀點來說,並沒有改變地租的本質。
就我們這裡考察的幾種形式來說,地租的本質就在於地租是剩餘價值或剩餘勞動的唯一的占統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而這又表現為:地租是佔有本人再生產所必需的勞動條件的直接生產者,必須對這個狀態中無所不包的勞動條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餘勞動或唯一的剩餘產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為別人所有的、和他相獨立的、人格化為土地所有者的勞動條件而出現在他面前。
在產品地租是地租的占統治地位的和最發達的形式的時候,它又總是或多或少伴隨著前一種形式的殘餘,即直接用勞動即徭役勞動來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殘餘,而不管地主是私人還是國家。產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產者已有較高的文明狀態,從而他的勞動以及整個社會已處於較高的發展階段。產品地租和前一形式的區別在於,剩餘勞動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態上,從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的直接監督和強制下進行。
驅使直接生產者的,已經是各種關係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強制,是法律的規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經是自己負責來進行這種剩餘勞動了。剩餘生產,是指直接生產者超過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在實際上屬於他自己的生產場所之內即他自己耕種的土地之內進行的生產,而不是象以前那樣在自己耕種的土地之旁和之外的領主莊園中進行的生產,這種剩餘生產,在這裡已經成為一個不言而喻的常規。在這種關係中,直接生產者或多或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勞動時間,雖然這個勞動時間的一部分(原來幾乎是它的全部剩餘部分)仍然是無償地屬於土地所有者;只是後者現在已經不是直接在勞動時間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而是在它藉以實現的產品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為土地所有者的勞動所造成的非常麻煩的、根據徭役勞動的不同管理方式而程度不同地起著擾亂作用的中斷(參看《資本論》第1卷第8章第2節《工廠主和領主》),在產品地租以純粹形式出現的地方不再發生了,或者在某些徭役勞動仍然和產品地租並存的地方,至少也壓縮為一年中幾次短暫的間歇。生產者為自己的勞動和他為土地所有者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已不再明顯分開。純粹的產品地租雖然也可以殘存在已經進一步發展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係內,但它的前提仍然是自然經濟,也就是說,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並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
此外,它還要以農村家庭工業和農業相結合為前提;形成地租的剩餘產品,是這個農工合一的家庭勞動的產品,而不管這個產品地租是象中世紀常見的情況那樣,或多或少包括工業品在內,還是只以真正的土地產品來交納。在這個地租形式上,體現剩餘勞動的產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農民家庭的全部剩餘勞動吮吸殆盡。相反,和勞動地租相比,生產者已經有了較大的活動餘地,去獲得時間來從事剩餘勞動,這種勞動的產品,同滿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勞動產品一樣,歸他自己所有。這個形式也會使各個直接生產者的經濟狀況出現更大的差別。至少,這樣的可能性已經存在,並且,這些直接生產者獲得再去直接剝削別人勞動的手段的可能性也已經存在。但這不是我們在這裡要涉及到的問題,因為我們在這裡研究的是產品地租的純粹形式。總的說來,我們在這裡不可能深入研究使不同地租形式能夠結合和混雜在一起的無窮無盡的不同的組合。由於產品地租形式必須同一定種類的產品和生產本身相聯繫,由於對這種形式來說農業經濟和家庭工業的結合是必不可少的,由於農民家庭不依賴於市場和它以外那部分社會的生產運動和歷史運動,而形成幾乎完全自給自足的生活,總之,由於一般自然經濟的性質,所以,這種形式完全適合於為靜止的社會狀態提供基礎,如象我們在亞洲看到的那樣。在這裡,和在以前的勞動地租形式上一樣,地租是剩餘價值的正常形式,從而也是剩餘勞動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產者無償地,實際上也就是強制地——雖然對他的這種強制已經不是舊的野蠻的形式——必須向他的最重要的勞動條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全部剩餘勞動的正常形式。利潤(如果我們不適當地預先把直接生產者的勞動超過必要勞動的餘額中由他自己佔有的部分叫作利潤)並不決定產品地租,倒不如說這種利潤是在產品地租的背後發生的,並且以產品地租的大小為自己的自然界限。產品地租所達到的程度可以嚴重威脅勞動條件的再生產,生產資料本身的再生產,使生產的擴大或多或少成為不可能,並且迫使直接生產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維持生存的生活資料。當這個形式為一個到處進行征服的商業民族所發現、所利用時,例如英國人在印度所做的那樣,情況尤其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