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為加強中小學德育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規定而制定。該規程共八章、四十一條(含附則),自1998年4月1日起實行。

依徠《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0號)修正。

規程發布


(1998年3月16日發布)

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德育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德育即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質教育,是中小學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和學校工作起著導向、動力、保證作用。
第三條 中小學德育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條 中小學德育工作要堅持從本地區實際和青少年兒童的實際出發,遵循中小學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規律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整體規劃中小學德育體系。
徠第五條 中小學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培養學生成為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社會公德、文明行為習慣、遵紀守法的公民。在這個基礎上,引導他們逐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斷提高社會主義思想覺悟,並為使他們中的優秀分子將來能夠成為堅定的共產主義者奠定基礎。
第六條 小學、初中、高中階段具體的德育目標、德育內容、德育實施途徑等均遵照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小學德育綱要》、《中學德育大綱》施行。
第七條 中小學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等緊密結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促進形成良好的社區育人環境。
第八條 中小學德育的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應當在保證相對穩定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充實和完善。
第九條 德育科研是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為教育行政部門的決策服務。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基本規章,宏觀指導全國的中小學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讀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或確定主管中小學德育工作的職能機構,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設立或確定主管中小學德育工作的職能機構,也可由專職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德育科學研究部門和學術團體的作用,鼓勵德育科研人員與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和中小學教師密切合作開展課題的研究,還要為德育科研人員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開展中小學德育專項督導檢查,建立切實可行的德育督導評估制度。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的德育工作應實行校長負責的領導管理體制。中小學校長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主持制定切實可行的德育工作計劃,組織全體教師、職工,通過課內外、校內外各種教育途徑,實施《小學德育綱要》、《中學德育大綱》。
第十五條 普通中學要明確專門機構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應有一名教導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條 少先隊和共青團工作是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要充分發揮少先隊和共青團組織協助學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通過書面徵詢、重點調查、訪談等多種方式了解社會各界對學校德育工作的評價以及學生畢業后的品德表現,不斷改進德育工作。
第三章 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第十八條 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是小學生和中學生的必修課程。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課的教材包括:課本、教學參考書、教學掛圖和圖冊、音像教材、教學軟體等。
第十九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課程建設;組織審定(查)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教材。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指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的教學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各級教學研究機構中的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研員具體組織教師的培訓工作、開展教學研究和教學評估,幫助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有計劃地培養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必須按照課程計劃開設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不得減少課時或挪作它用。中小學校要通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考核,了解學生對所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常識的理解程度及其運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常規教育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嚴格中小學升降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國旗制度。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每年應當結合國家的重要節日、紀念日及各民族傳統節日,引導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並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切實保證校會、班會、團(隊)會、社會實踐的時間。小學、初中、高中每學年應分別用1-3天、5天、7天的時間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到德育基地、少年軍校或其他適宜的場所進行參觀、訓練等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形成良好的校風。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應實行定期評定學生品德行為和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中學)、優秀班集體的制度。評定的標準、方法、程序,依據《中學德育大綱》和《小學德育綱要》施行。學生的品德行為評定結果應當通知本人及其家長,記入學生手冊,並作為學生升學、就業、參軍的品德考查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肅校紀。對嚴重違反學校紀律,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並將處分情況通知學生家長。受處分學生已改正錯誤的,要及時撤銷其處分。
第五章 隊伍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小學教師是學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學校黨組織的負責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員、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的教師、班主任、共青團團委書記和少先隊大隊輔導員是中小學校德育工作的骨幹力量。中小學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德育的科學研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努力培養造就中小學德育專家、德育特級教師和高級教師,要創造條件不斷提高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師的教學水平。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教師要認真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愛崗敬業,依法執教,熱愛學生,尊重家長,嚴謹治學,團結協作,廉潔從教,為人師表。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師除應具備國家法定的教師資格外,還應具備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修養,較豐富的社會科學知識和從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師進修學校和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要承擔培養、培訓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師的任務。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學班主任的聘任、培訓、考核、評優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師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師及其它專職從事德育工作的教師應當按教師系列評聘教師職務。中小學教師職務評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於加強學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於鼓勵教師教書育人。在評定職稱、職級時,教師擔任班主任工作的實績應做為重要條件予以考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做出突出成績的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師應當給予表彰。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全體教師、職工都有培養學生良好品德的責任。學校要明確規定教師、職工通過教學、管理、服務工作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的職責和要求,並認真核查落實。
第六章 物質保證
第三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為開展德育工作提供經費保證。
第三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不斷完善、優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所必須的場所、設施,建立德育資料庫。中小學校要為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師訂閱必備的參考書、報刊雜誌,努力配齊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在校園內適當位置設立旗台、旗杆,張貼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教室內要掛國旗。校園環境建設要有利於陶冶學生的情操,培養良好的文明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建立中小學生德育基地,為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場所。
第七章 學校、家庭與社會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要通過建立家長委員會、開辦家長學校、家長接待日、家長會、家庭訪問等方式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思想,改進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利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大眾傳媒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學常識;要與工會、婦聯組織密切合作,落實《家長教育行為規範》。
第四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爭取、鼓勵社會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種方式對中小學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會上的各種適宜教育的場所,開展有益於學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動;引導大眾傳媒為中小學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積極參與建立社區教育委員會的工作,優化社區育人環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自1998年4月1日起實行。

修正信息


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0號
《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一、對下列規章中引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名稱修改或者廢止、失效的規定作出修改:
(………略)
4.將《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教基〔1998〕4號)第二十五條中的“《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改為:“《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
(………其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