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克拜爾·吾甫爾
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黨組副書記
艾克拜爾·吾甫爾,男,維吾爾族,1959年1月生,新疆阿克蘇人。畢業於中央黨校,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2020年6月,新疆檢察機關依法對艾克拜爾·吾甫爾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1975年08月—1978年0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縣依桿其公社接受再教育
艾克拜爾·吾甫爾
1993年09月—1994年01月 在天津大學經濟管理系新疆班學習
1998年09月—1999年07月 在中央黨校新疆班學習
1998年09月—2001年07月 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1981年07月—1985年09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縣委辦公室翻譯
1985年09月—1987年07月 中央民族學院民語翻譯專業學習
1987年07月—1988年08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委辦公室翻譯
1988年08月—1993年03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委辦公室副主任兼市委機關黨委書記
1993年03月—1995年09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委副書記
1995年09月—1996年01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溫宿縣委常委、副縣長、代理縣長(1995年5月—1995年11月在山東省招遠縣委掛職任副書記)
1996年01月—1997年09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溫宿縣委常委、縣長
1997年09月—1999年12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溫宿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9年12月—2000年11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年11月—2003年0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委委員
2003年03月—2005年02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委副書記
2005年02月—2012年0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2012年03月—2013年03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廳長級)、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3年03月—2017年01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2017年01月退休。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八屆委員會委員。
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原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艾克拜爾·吾甫爾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3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在12309發布消息稱,近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受賄罪對自治區原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艾克拜爾·吾甫爾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4月7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4月6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原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艾克拜爾·吾甫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艾克拜爾·吾甫爾喪失理想信念,毫無政治意識、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串供、轉移、隱匿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默許親屬不實際工作獲取薪酬,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住房,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利,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利益,將本人或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其他單位支付;私慾膨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肆收受他人財物。
艾克拜爾·吾甫爾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艾克拜爾·吾甫爾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6月,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原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艾克拜爾·吾甫爾(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艾克拜爾·吾甫爾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艾克拜爾·吾甫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